hakuichen wrote:
對保 程序只是建...(恕刪)
對啊,建商在合約上就先寫明,對保後需把印章交給他們保管,只是這種合約擺明不合理,至少只說交印章並沒說可以讓銀行撥款,因此想請問是否有熟悉法律的鄉民們可以代為解釋
1.這種不合理的合約是否合法 : 對保後需把印章交給建設公司
2.建商可以要求銀行撥款而不需貸款人同意嗎?
3.合約上說若貸款人不配合衍生出的利息需貸款人給付:即使未交屋我也需要接受這樣不合理的條件嗎
4.另外回覆另一個大大問的:我的利率1.55是跟國泰人壽貸的,有一位說利率2.2,其實我覺得還是很高,因為現在1.7以下比比皆是
其實我想過建商敢寫表示早有吃定你的法源根據,只是想用這篇文章告訴欲買房子的人看清楚這些條文再簽約
謝謝大家的回文
法律對於這種事情並沒有很細節的規定
先就預售屋的性質來看
實務上都認為是買賣交易
因此,交付貨款跟交屋的時間
法律原則上是規定同時為之
所以才會有同時履行抗辯的規定
但此部分不是不可以交易雙方自行約定
所以建商就藉此加入許多對自己有利的條件
而貸款部分
是買屋者跟銀行之間的問題
如果建商與買屋者約定於交屋前先給付貨款
一旦給錢後,建商拒不交屋
這是建商跟買屋者的糾紛
買屋者不得藉此拒付行銀行貸款
但這些定型化契約內容是否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就有討論空間囉
有興趣的話
可以去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找
https://back.cpc.gov.tw/KMOuterPath/4144/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doc
https://back.cpc.gov.tw/KMOuterPath/4143/96.01.15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doc
裡面有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的相關資料
雖然說這沒有很強的拘束效力
但至少可以供消費者參考
不會讓建商一面的侵害買屋者的權益
請各位大大指教
kevin5821 wrote:
說真的
法律對於這種...(恕刪)
真的很感謝,我把條文看了一下
十八、貸款約定
(一).
(二)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應依下列各目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者,其貸款金額不及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七十者,買方得解除契約;或就貸款不足百分之七十以上之金額部分,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分期清償,並就剩餘之不足額部分,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按月分期攤還,其期間不得少於七年。
2、可歸責於賣方時,其貸款金額不足原預定貸款金額,賣方應補足不足額之部分,並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3、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天內一次或經賣方同意之分期給付。
(三)有關金融機關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所以我的因應方式
1. 不管銀行貸利息是否很高,反正交屋前賣方需負擔利息,我只要在銀行貸款上加註轉貸不需手續費即可,等交屋後找關係好的銀行貸即可,不用受陷於目前外觀不完整無法貸得好的成數
2. 之前有一個說幫建商付了半年的利息也可一此條文向建商索賠利息支出嗎?
不論如何,真的很感謝大家讓後進有所依據........謝謝叩首
maywang wrote:
我今天到建設公司對保...(恕刪)
撥款同意書是對建設公司的保障...
雖然你會說明明還有本票...
真的到執行本票...
應該會很累...
會簽撥款同意書的原因是因為公司會先把房子過戶到你名下...
當過戶到你名下才能夠設定給銀行...
當銀行看到屋主是你...義務人也是你...
才會撥款...
那撥款後建商當然會覺得房子已經是你的名字了...
當然你的貸款就要給建商...
而且你還有留1-3%的尾款可以跟建商交涉...
另外就像前面那位要貸很多錢的人說的...
在其中你可以要求建商對於屬於他們的責任與建物的瑕疵造成延遲交屋的空窗期所產生的利息作給付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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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想問一下lego54先生...
你的1200萬的利率應該是很久以前貸款的吧...
隨著利率的調降當然會有1.5的利率...
3月的時候1.5現在應該更低了...
但那不能跟新貸的利率相比...
另外要求先對保的原因...
是因為銀行在整批作業的時候需要時間...
所以會請您先對保...
對保不代表撥款...
當然你也可以先寫申請書...
而後再跑一趟銀行填貸款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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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雨中.這點痛算什麼!擦乾淚.不要怕.至少我們還有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