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的標準有很大的玄機不含家屬使用這個就隨人做文章找個家人掛個名就不是投資客了而且這樣的方案對投資客的衝擊不會很大一般可能在一兩年內就轉手賣掉甚至很多是買來裝修後就賣掉多0.25、0.5的利率其實差異不大不可能可以抑制投機打個比方一個有錢人的小孩到台北讀書因需要住宿所以拿出100萬的頭款買了300萬的小套房給他住雖然利息有加碼,但也比租房子划算4年後大學畢業用350萬賣了小套房不僅不用付房租還多賺了50萬另一個小康家庭的小孩一樣去台北讀書但是因為付不起買房的頭款也沒錢支付每月的貸款因此只能退而求其次租了5000元的宿舍4年畢業後花在住宿的錢24萬
boboken wrote:呵呵,不是很困難,是...(恕刪) 英國的房貸分為投資和自住兩種貸款。申請自住貸款時,貸款人要簽字聲明房屋僅供自住使用。如果以後被銀行查出不做自用使用,會被1. 要求立刻全部清償2. 處以高額罰金,並轉為成數低利率高的投資貸款台灣的銀行也可以這麼做,而且銀行還不用自己派人調查,核貸以後每年檢查地價和房屋稅單就行了..很簡單,只是看做不做而已
金管會也可像英國一樣,規定貸款要分為投資和自住兩種,投資使用(無法登記為自用住宅者)禁止申請自用用貸款。問題在於金管會要不要管而已房貸也是金融商品的一種,金管會都可以要求連動債只能賣給哪些人,當然也可以要求銀行自用房貸只能核貸給哪些人沒聽說金管會的規定僅適用於公股銀行吧
其實讓房價合理最簡單的事情是課徵買賣價差所得吧台灣是自由的國家 法令也無規定不能炒樓炒過頭對整體社會是不健康的 但完全沒投資也不好但是只要併入所得計算 買賣獲利須課稅 虧損可抵減這樣對於自住的 收租者影響不大但對投資客而言 需更審慎評估 銀行在放款時 也會更謹慎相對的也達到賦稅更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