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我上週問信義的代書,他很確定的跟我說不是用(賣價-買價)x 所得稅率 來計算的啊。如果是的話,跳樓好了…賣價 x 4% 給房仲價差 x 13% 給政府哇哩咧,誰來補償我房貸利息的損失,物價上漲的損失…話說回來,可以用重購自用住宅的損失來抵嗎?
Betty1209 wrote:請問大家,國稅局來電...(恕刪) 請問你是不是有買賣太多次呢?買賣超過一定的次數國稅局會認定你是以買賣為業就會有營業稅的問題!!若只有一間有可能是預售屋買賣?!國稅局會採用差價來算你的稅金
我也覺得很驚訝, 買賣時仲介都沒有說, 等到我被政府要求補稅時, 打去仲介的服務中心調資料, 他們的客服很快速的回答"政府每年都是這個時候來查", 唉...我只能說, 聽這回答, 原來我是眾多"愛國"人的一位而已, 看來想抗拒也不可能了.我是因為想小屋換大屋, 結果買了二次, 不是風水不好就是婆婆不中意, 結果只好賣掉, 因為買賣期間太短, 也沒有來得及辦自住(雖然我也不了解自住是不是可以免交財產交易所得稅),我附上政府的來函給大家參考, 以免更多人受害.(我已經去稅局找過負責人了, 所以不是詐騙哦)
Betty1209 wrote:我的疑問是, "實價...(恕刪) 他說的實價課稅沒實施,是說每年繳的"持有稅"。而財產交易,有買賣資料可查的,國稅局就有權調閱查稅。所以只要短期買賣/多次買賣/大額買賣或其他理由想查的,被他們挑出來查,就要乖乖繳所得稅囉
Betty1209 wrote:我的疑問是, "實價課稅"不是還沒有實施嗎? 那我拿到的這個政府來函又是什麼? (原諒我是卒仔,不敢去找稅局的人理論....) 我不知道你【認為】的【實價課稅】,被課的是什麼稅?現在以中華民國的稅法來說,買賣房地產應該繳納的稅有:1.契稅2.土地增值稅3.個人綜合所得稅前二者在你買賣的時候,買賣雙方就繳納完畢了個人綜合所得稅部份,就是財產交易所得,你有所得就要繳稅、損失就三年內留抵財產交易所得,至於大家以訛傳訛(加上國稅局的怠惰),用【公告現值】的差價代替【實際交易價格】的差價申報,這個完全是站不住腳的。所以,既然你被國稅局查到了,那就考慮乖乖補稅申報吧。
國稅局沒有跟你說的事: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七之二條規定,如果您沒有保留出售標的取得時的合約(須載明房屋價格),以及各項必須成本憑證,則可依照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擬定的標準,以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百分比計算出售房屋所得。
有過相同經驗, 注意,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未保留出售標的取得時的合約(須載明房屋價格),以及各項必須成本憑證,則可依照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擬定的標準,以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百分比計算出售房屋所得. 但國稅局依法源精神, 有權不接受. 這點很重要, 連房仲和法務也不清楚, 我為此事找了國稅局主管, 又找上賦稅署, 最後認輸.另要小心, 房、地合約有否分開, 請參考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2880554&p=10#37693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