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國稅局來電, 說房屋買賣不可以用綜所稅申報時使用的 "買賣價差*區稅率*所得稅率", 而必需使用"實價課稅=(買價-賣價)*所得稅率",要我們補繳稅, 實價課稅不是還沒有實施嗎?

可是我上週問信義的代書,他很確定的跟我說不是用(賣價-買價)x 所得稅率 來計算的啊。如果是的話,跳樓好了…

賣價 x 4% 給房仲

價差 x 13% 給政府

哇哩咧,誰來補償我房貸利息的損失,物價上漲的損失…

話說回來,可以用重購自用住宅的損失來抵嗎?

Betty1209 wrote:
請問大家,國稅局來電...(恕刪)


你是不是遇到詐騙集團了..........

Betty1209 wrote:
請問大家,國稅局來電...(恕刪)


請問你是不是有買賣太多次呢?
買賣超過一定的次數國稅局會認定你是以買賣為業
就會有營業稅的問題!!
若只有一間有可能是預售屋買賣?!
國稅局會採用差價來算你的稅金
我也覺得很驚訝, 買賣時仲介都沒有說, 等到我被政府要求補稅時, 打去仲介的服務中心調資料, 他們的客服很快速的回答"政府每年都是這個時候來查", 唉...我只能說, 聽這回答, 原來我是眾多"愛國"人的一位而已, 看來想抗拒也不可能了.

我是因為想小屋換大屋, 結果買了二次, 不是風水不好就是婆婆不中意, 結果只好賣掉, 因為買賣期間太短, 也沒有來得及辦自住(雖然我也不了解自住是不是可以免交財產交易所得稅),我附上政府的來函給大家參考, 以免更多人受害.

(我已經去稅局找過負責人了, 所以不是詐騙哦)


我的疑問是, "實價課稅"不是還沒有實施嗎? 那我拿到的這個政府來函又是什麼? (原諒我是卒仔,不敢去找稅局的人理論....)

Betty1209 wrote:
我的疑問是, "實價...(恕刪)


他說的實價課稅沒實施,是說每年繳的"持有稅"。

而財產交易,有買賣資料可查的,國稅局就有權調閱查稅。所以只要短期買賣/多次買賣/大額買賣或其他理由想查的,被他們挑出來查,就要乖乖繳所得稅囉
Betty1209 wrote:
我的疑問是, "實價課稅"不是還沒有實施嗎? 那我拿到的這個政府來函又是什麼? (原諒我是卒仔,不敢去找稅局的人理論....)

我不知道你【認為】的【實價課稅】,被課的是什麼稅?
現在以中華民國的稅法來說,買賣房地產應該繳納的稅有:
1.契稅
2.土地增值稅
3.個人綜合所得稅
前二者在你買賣的時候,買賣雙方就繳納完畢了
個人綜合所得稅部份,就是財產交易所得,你有所得就要繳稅、損失就三年內留抵財產交易所得,
至於大家以訛傳訛(加上國稅局的怠惰),用【公告現值】的差價代替【實際交易價格】的差價申報,
這個完全是站不住腳的。

所以,既然你被國稅局查到了,那就考慮乖乖補稅申報吧。
國稅局沒有跟你說的事: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七之二條規定,如果您沒有保留出售標的取得時的合約(須載明房屋價格),以及各項必須成本憑證,則可依照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擬定的標準,以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百分比計算出售房屋所得。


有過相同經驗, 注意,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未保留出售標的取得時的合約(須載明房屋價格),以及各項必須成本憑證,則可依照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擬定的標準,以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百分比計算出售房屋所得. 但國稅局依法源精神, 有權不接受. 這點很重要, 連房仲和法務也不清楚, 我為此事找了國稅局主管, 又找上賦稅署, 最後認輸.

另要小心, 房、地合約有否分開, 請參考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2880554&p=10#3769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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