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賣屋時,除了跟仲介簽一般約外,還會簽一張變更售價書(也就是你的底價).
有仲介說當買方出價達此價格時就算成交,有仲介說買方出到此價還要屋主同意才算成交.
實際上到底哪一個才是真的?還是仲介只講一半,賣方不同意可以不賣但還是要收仲介費.
不知哪位大大可說明一下???
法院認為,房仲只是扮演「居間」的角色,所簽的委託銷售契約也只是「居間契約」,依居間之法律性質,買賣雙方並不因此喪失議約之權利,但仲介業在委託銷售契約約定「買方出價達到委託底價時,買賣雙方之買賣契約成立生效」,這種「擬制」買賣契約生效的「霸王條款」,剝奪買賣雙方關於契約之決定權,該約定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應屬無效。
房地買賣契約通常要買賣雙方就「必要之點」達成共識,契約才能成立,而「必要之點」絕非僅有價金這一項,雙方在議約交涉時,常會涉及小公、大公等面積之計算方式、陽台是否外推、是否有違章增建物、是否為凶宅、是否漏水、有無其他瑕疵、是否分期給付及清償期、交付方法等等重要買賣條件,但現在卻被房仲業窄化為只要買方出價達到委託底價時,契約就成立,賣方因而喪失締約決定權。
賣方有最後決定權
法院指出,依仲介業的「霸王條款」約定,若有兩位買家的出價都高於底價,豈不是兩位買家的買賣契約都成立?這要賣方如何履約?事實上,賣家有權選擇賣給其中一個買家,因此在斡旋和委託階段,房仲並無權代理屋主來決定與誰締約,最後的決定權仍在賣家。
法院此一新見解將迫使房仲的委託銷售契約要檢討、修正,把買賣的決定權留給賣家,讓房仲業者回歸到「居間者」的角色。
THE666 wrote:
仲介也要有合約證明有...(恕刪)
仲介精的跟鬼一樣,
一探知屋主有哪些因素無法繼續出售
這時就是房仲祭出合約之白紙黑字大旗坑殺所謂違約金的時候
總之為自己留些退路不會錯
我就遇過房仲想用到底價坑殺我
(會搞到地政局的地步,就可知惡質仲介死咬不放我這塊肥肉)
但帶去地政局的不動產說明書跟要約書的人名完全不一樣
我跟地政局人員問房仲為甚麼不一樣,房仲恩恩阿阿答不出來
(一個月沒人看房,突然說有人出到底價.我猜是人頭太多用到亂了)
馬上一改強硬態度拉我出會議室私下求饒道歉的狀況
房仲的陰招太多了,
簽約前甚麼都說以後可以改
簽約後就一切跟你白紙黑字
不信的人,中了招後就會信了.....
THE666 wrote:
仲介也要有合約證明有...(恕刪)
lily3682 wrote:
你確實被唬了,看看合約中有沒有到底價直接收定的條款,加上契變書探到你底價,
如果日後你反悔不想賣,仲介隨便喊一聲有人出到底價了,就夠你忙了!
你簽下那些,仲介就處於有利位置。
前半部是正解
後半部反而畫蛇添足
同不同意仲介代收訂金有好處也有壞處
假設一個情況,買方出價到了屋主要賣的價格,甚至超過
但屋主不一定在國內或者不在出售房子的縣市
所以仲介要等屋主回國或要跑到外縣市給屋主簽收
這中間的空檔如果買方不買了,怎麼辦??
仲介拿不出屋主簽收的斡旋單
就算有也是偽造文書自己簽的,到時候跟買賣合約書上的字跡不同
不但要被買方告,到時候簽不成約也會被屋主告
但簽代收訂金的壞處
應該只有同時有兩家仲介的買方都出到底價的時候
或者買方到底價,賣方突然不想賣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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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你確定要賣,而且確定什麼價錢
你就簽同意代收訂金,只是要先嗆明有很多仲介在賣,以先賣到底價的那家為主
就不會發生一屋二賣的狀況了
得分後衛 wrote:
假設一個情況,買方出價到了屋主要賣的價格,甚至超過
但屋主不一定在國內或者不在出售房子的縣市
所以仲介要等屋主回國或要跑到外縣市給屋主簽收
這中間的空檔如果買方不買了,怎麼辦??
...(恕刪)
之前賣了一間在國外的房子
當地仲介跟我電話談好,
文件部分就由買方簽好傳真給我
我再簽完傳回去給仲介
買賣也順利完成了
並不會有空檔,
所以給自己留條退路,是一定要做的
仲介擅長的除了哄你簽約外就是同時把你退路都封死了
信任仲介真的不會帶來新幸福,有可能帶來惡夢一場!
得分後衛 wrote:
只是要先嗆明有很多仲介在賣,以先賣到底價的那家為主
...(恕刪)
另外對付仲介用嗆的沒用,一定要白紙黑字寫下來
否則如果你用嗆的,到時候真的像你說的一屋二賣
你說我當時有嗆明,
這時仲介一句:我沒說過喔,一切以合約白紙黑字為準.
不是還得被仲介精神折磨加用力坑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