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於去年底因換屋故賣了原本自住的屋
重新粉刷&打掃後開放房仲帶看賣屋並成交
雙方簽定合約,合約內也有載明"現況交屋"
但對方遲遲不願驗屋交屋支付尾款
拖了二~三個月
因為,買方說有面牆有塊壁癌(約手掌大小)要求我同事修繕
且他要自行找廠商修繕,我同事只需付$$即可
他的廠商報價10萬,我同事無法接受,後來雙方談定6萬解決此事
雙方也簽了切結書並交屋完成後續!!
最近問題又來了...約住了三個月之後
買方說廚房磁磚有縫,他疑似漏水並且害怕會爆裂
故主張要求我同事要修繕...
請問我同事該怎麼處理??
合約載明"現況交屋"還是一定要一直處理這些修繕事宜嗎??
關閉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