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於去年底因換屋故賣了原本自住的屋

重新粉刷&打掃後開放房仲帶看賣屋並成交

雙方簽定合約,合約內也有載明"現況交屋"

但對方遲遲不願驗屋交屋支付尾款

拖了二~三個月

因為,買方說有面牆有塊壁癌(約手掌大小)要求我同事修繕

且他要自行找廠商修繕,我同事只需付$$即可

他的廠商報價10萬,我同事無法接受,後來雙方談定6萬解決此事

雙方也簽了切結書並交屋完成後續!!



最近問題又來了...約住了三個月之後

買方說廚房磁磚有縫,他疑似漏水並且害怕會爆裂

故主張要求我同事要修繕...

請問我同事該怎麼處理??

合約載明"現況交屋"還是一定要一直處理這些修繕事宜嗎??



文章關鍵字
wu2511 wrote:
買方說廚房磁磚有縫,他疑似漏水並且害怕會爆裂

故主張要求我同事要修繕...

請問我同事該怎麼處理??

合約載明"現況交屋"還是一定要一直處理這些修繕事宜嗎??


"疑似" 就是沒有
沒有就是不用理他

中古屋現況交屋
即使瓷磚有縫
買方也應當自己承受

仲介是在幹嘛?
叫他去擺平掉買方
免的改天又沒完沒了





賣屋時仲介是否有給賣方填寫屋況說明書
若房屋狀況在半年內不如屋況說明書所記載
例如"載明房屋無漏水但是半年內有漏水的情況發生"
賣方式有責任修繕喔
我自己的理解是這樣

justin2362 wrote:
"疑似" 就是沒有沒...(恕刪)


仲介就是一直護著買方

也一直強調他們不需要處理這些事

但每每有事發生又是仲介來聯絡的...

昨天仲介還幫忙傳這一次修繕報價單


這次的問題

我同事有拍照去問B&Q

小工程,處理完成5,000以內OK

但現在報價單是這個的1X倍

真的很誇張

唉...

雙方簽定合約,合約內也有載明"現況交屋"

開版大您可以依民法

民法第351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55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67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這是版大的權力~不用替買方處理!!並且可以告知仲介有連帶責任!!佣金可以依法退回歐!!!


wu2511 wrote:
仲介就是一直護著買方...(恕刪)


你們現在遇到的其實只是道德上的處理
中古屋怎麼可能沒有折損狀況
沒有構成重大瑕疵其實就不太需要傷腦筋
頂多就是幫忙找工班
如果真的有會構成重大瑕疵的屋況
還是幫忙處理一下吧

你們的問題應該是不好意思拒絕
叫他去告...
有告贏再說.....

不然住幾個月後又說有其他問題...

契約都寫現況交屋了....

就叫那個買房去告就好了, 有告贏再看要怎麼處理....
該不會是貸款下不來再找碴


直接問承辦代書要如何處理


漏水問題要是中古屋都是半年保固



Clalala wrote:
你們現在遇到的其實只...(恕刪)


我同事沒有不好意思拒絕
而是第一次事件的時候
買方遲遲不驗屋也不支付尾款
仲介又幫著買方,且買方+仲介態度都很差勁
所以後來只好選擇折衷(6萬)解決~
想趕快結束此次的交易


這次又來,我真的覺得對方很故意+無理
唉...我也是跟其他大大一樣
主張這次不要理會買方
不然真的會沒完沒了呀!!

謝謝回應的大大們
我同事心裡也有底了...
依我的理解~
中古屋如果沒有重大瑕疵,如漏水、海砂屋、輻射屋的
就應該不用理他吧!不然以後應該會修不完喔
哪天看到一條裂縫說龜裂要你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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