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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屋報稅教戰 試算哪一種划算???


怪怪的?

請教板上的高手 這三種售屋報稅同時之"土地增值稅"是否不同?

文章關鍵字


tk0104 wrote:
請教板上的高手 這三種售屋報稅同時之"土地增值稅"是否不同?


土地增值稅沒有不同.

賣屋所得是申報所得稅,不影響土增稅.
JIN DER LAND OFFICE
看不懂!!

土地公告現值:1200萬,
房屋價值:250萬,
這怎麼看都不會是3:1呀!
到底怎麼算的?
感覺這一張表的內容,前言不對後語

首先,出售房屋時,有設算所得與實質所得申報方式,納稅人可以自身最有利之方式申報(前提是不違法)。

若採設算申報,如表中第一例,以房屋現值 x 官方所得率,得出房屋交易所得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此法是當前後手買賣資料均不可得,銀行資料也無從佐證納稅人的房屋價格時,國稅局最後不得不採納的算法。

而第二例中所謂的25%從何得之?以現值比例計算房地比(忽略營業稅) 250/(250+1200)=17.24%
故釋例中的2000萬x25%得出的500萬,是錯誤值。
若依釋例之精神,所得應為2000萬x17.24%=344.8萬,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中申報
此法是用在當初購入時,房地價格並未明確區分,後續出售時也未劃分時。

此例題之題幹開始就明確說明房屋成本3200萬土地成本4800萬,房地比約為4/6(乎略營業稅)
故出售時也應按此比例延續計算,是以,房屋出售所得應為 1億*0.4=4000萬扣除成本3200萬=800萬
而非試算3中的虧損700萬。因為製表者採用的比例是錯誤的。

買賣房子本就是一個蘿蔔一個坑,國稅局無需納稅人拿出出售契約,他指要掌握該房地的前後手資料,兩相比對就可以知道中間這一手的獲利或虧損。

就如同買預售屋投資,未交屋前即轉手出售,以為沒過戶國稅局查不到資料。實際上國稅局無法從地政機關查得資料沒錯(因為沒紀錄),但是會從建商那裡拿資料,只要簽約與交屋不同人,發文請建商造冊就一清二楚。

以上為個人認知,有疏誤還請各界賢達指證
請教樓上!
引言:
此例題之題幹開始就明確說明房屋成本3200萬土地成本4800萬,房地比約為4/6(乎略營業稅)
出售時也應按此比例延續計算,是以,房屋出售所得應為 1億*0.4=4000萬扣除成本3200萬=800萬
而非試算3中的虧損700萬。因為製表者採用的比例是錯誤的。


為何出售時 要以購買時的比例計算房屋出售所得?
為何不是以出售時的現值比例?


假設購買時現值是 房/(房+地) = 1/5
買了50年後現值是 房/(房+地) = 1/20(因為建物現值會折舊,土地現值通常向上)

本來是1比4 50年後變成1比19

出售時土地部分(19)會課土地增值稅
若再以出售總價的1/5計算房屋所得 是否有重複課稅之情形?
是否應以出售總價的1/20計算房屋所得?

不論現值!
買一間新房子 假設100年後出售 地上建物可能已無價值可言 出售總價應該幾乎都是出售土地價值
若是以購買時之房地比計算房屋價值 是否不妥?

敬請不吝指教!!

小瓜呆0808 wrote:
請教樓上!引言:此例...(恕刪)


不論怎麼算,這個稅都怪怪的

大部份的投資都是鼓勵長期持有的

而這個稅制的算法卻去鼓勵短期買賣.....

因為如果長期持有

最後併入所得的部份一定都是用40%的最高稅率計算(我不相信台北市還有長期持有增值不超過400萬的)

如果短期持有,也許就沒有漲的這樣多,就不用扣到這樣高的稅率.....

所以,好像要常常買賣才行的樣子???




JINDERLANDOFFICE wrote:
土地增值稅沒有不同.

賣屋所得是申報所得稅,不影響土增稅


謝謝



stephen02 wrote:
不論怎麼算,這個稅都怪怪的...(恕刪)







FA1141950 wrote:
感覺這一張表的內容,...
此例題之題幹開始就明確說明房屋成本3200萬土地成本4800萬,房地比約為4/6(乎略營業稅)
故出售時也應按此比例延續計算,是以,房屋出售所得應為 1億*0.4=4000萬扣除成本3200萬=800萬
而非試算3中的虧損700萬。因為製表者採用的比例是錯誤的。
......(恕刪)


所以"房地比"如何界定???



小瓜呆0808 wrote:
......出售時土地部分(19)會課土地增值稅
若再以出售總價的1/5計算房屋所得 是否有重複課稅之情形?
是否應以出售總價的1/20計算房屋所得?
......(恕刪)


對阿???
stephen02 wrote:
而這個稅制的算法卻去鼓勵短期買賣.....

因為如果長期持有

最後併入所得的部份一定都是用40%的最高稅率計算(我不相信台北市還有長期持有增值不超過400萬的)

如果短期持有,也許就沒有漲的這樣多,就不用扣到這樣高的稅率.....

所以,好像要常常買賣才行的樣子???


是呀S大,這種方式是懲罰長期持有者,讓持有房地產者沒辦法跟上通膨漲幅。幸而目前只有課建物及預售屋,建物約佔1/4而已,但等以後土地跟上實價時,那就可怕了...

所以小弟寧可直接全面實價課稅,但獲利採分離稅率如15% or 20%,大家統一標準,公平性好一些...否則現在用公司法人買賣/短期買賣/或專門買賣老屋,都能避開個人40%,造成有人課有人不課,蠻不公平的
引言:
所以小弟寧可直接全面實價課稅,但獲利採分離稅率如15% or 20%,大家統一標準,公平性好一些...否則現在用公司法人買賣/短期買賣/或專門買賣老屋,都能避開個人40%,造成有人課有人不課,蠻不公平的


公司法人買賣之利潤雖然是進入損益表課17%的營所稅
但是盈餘分配給個人時.....仍然免不了40%的綜合所得稅...
兩稅合一就會有可扣抵稅額
公司繳的17%仍要補稅到40%!!

以上 有錯請指教!
小瓜呆0808 wrote:
公司法人買賣之利潤雖然是進入損益表課17%的營所稅
但是盈餘分配給個人時.....仍然免不了40%的綜合所得稅...
兩稅合一就會有可扣抵稅額
公司繳的17%仍要補稅到40%!!

以上 有錯請指教!


為何一定要分配給個人呢?

依小弟的理解,在公司除了費用報銷抵盈餘外,剩餘的保留盈餘中的90%(10%免稅)課10%,也就是額外課9%,加上原本的17%營所稅,及建物的營業稅可買賣互抵下,估計最終稅率也就20~30%之間,若有公司之前的累計虧損,甚至能不到20%的稅率...

至於在公司的錢私人要怎麼用?這類股東往來就各憑本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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