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怪怪的?
請教板上的高手 這三種售屋報稅同時之"土地增值稅"是否不同?
JINDERLANDOFFICE wrote:
土地增值稅沒有不同.
賣屋所得是申報所得稅,不影響土增稅
stephen02 wrote:
不論怎麼算,這個稅都怪怪的...(恕刪)
FA1141950 wrote:
感覺這一張表的內容,...
此例題之題幹開始就明確說明房屋成本3200萬土地成本4800萬,房地比約為4/6(乎略營業稅)
故出售時也應按此比例延續計算,是以,房屋出售所得應為 1億*0.4=4000萬扣除成本3200萬=800萬
而非試算3中的虧損700萬。因為製表者採用的比例是錯誤的。
......(恕刪)
小瓜呆0808 wrote:
......出售時土地部分(19)會課土地增值稅
若再以出售總價的1/5計算房屋所得 是否有重複課稅之情形?
是否應以出售總價的1/20計算房屋所得?
......(恕刪)
stephen02 wrote:
而這個稅制的算法卻去鼓勵短期買賣.....
因為如果長期持有
最後併入所得的部份一定都是用40%的最高稅率計算(我不相信台北市還有長期持有增值不超過400萬的)
如果短期持有,也許就沒有漲的這樣多,就不用扣到這樣高的稅率.....
所以,好像要常常買賣才行的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