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家有一塊土地,持有人是好幾個人共同持有,原本上面有租給兩間汽車修配廠一大一小,租給他們約15年了,原本都相安無事
但一年多前,建設公司來遊說土地所有人,他們要買土地,經過了一些日子討價還價後,大家決定要賣了....
但是卻是噩夢的開始,小間的修配廠知道我們要賣土地後,他們就另外找地方開店,但是重點是大間的那個老闆,他說他有優先認購權,為什麼大家沒問過他就把土地賣了
在大家決定要賣之前,有想說給他們方便,讓它們有半年的時間找地方搬家,而且不收租金,半年過去了他還是不搬家,繼續營業,但是我們有發現,他在附近另外開一家修車廠,繼續營業,而在我們土地上的舊廠他就不搬(裡面已經沒有幾樣東西了),然後還告我們,說他有優先購買權,反正之後她想到什麼就會告我們,就是不搬走
經過了一年多的纏訟,他敗訴,法院在7月22要強制執行拆除,但是重點來了,他當天找了一堆凶神惡煞來阻擋拆除,現場執行的檢察官根本就沒辦法拆,結果最後居然還要等到九月,要我們去申請警察來保護,再行拆除...
我們持有人要告那個人侵占,去查了一下,才發現他已經把所有的財產都給他兒子,身上只有一台車...
遇到這樣的人,真的有夠賴皮,而且他到處跟人家說要根我們和解(要給他搬家費500萬)
但是卻又一直上訴找機會告我們這些地主,拖延時間...似乎告贏了也奈何不了他阿!!
請問版上的大大們,有沒有人遇過相同的情況的,分享些經驗吧....
教教我們怎樣做才好~感謝!!
funrayan wrote:
重點是大間的那個老闆,他說他有優先認購權,為什麼大家沒問過他就把土地賣了
何謂法定優先承買權?其程序及種類為何?
土地法第104條:「基地出買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上述之優先承買權,出賣人依法必須定十日期間使優先承買人行使優先權。亦即優先承買人未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表示意見者,不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第二項請求登記機關駁回申請。而出賣人未依法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亦即優先承買權人可以訴請確認優先權存在,進而訴請註銷登記。
所謂的優先購買權,並不是他有"優先議價購買"的權利
而是你們地主跟買方議價完成之後,不管議價結果是多少,都要正式通知他(存證信函)
他有"10天內用相同價格優先購買"的權利
如果他在10天內無法用相同價格購買(通常是現金不夠),就喪失優先購買權
對你們地主來說,"優先購買權"會影響誰是買家,但是不影響交易金額
肚子三層非一日之饞 wrote:
何謂法定優先承買權?...(恕刪)
土地法第104條:「基地出買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上述之優先承買權,出賣人依法必須定十日期間使優先承買人行使優先權。亦即優先承買人未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表示意見者,不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第二項請求登記機關駁回申請。而出賣人未依法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亦即優先承買權人可以訴請確認優先權存在,進而訴請註銷登記。
這裡所謂承租人是指租地蓋屋者~
也就是蓋有產權的建物,他只是鐵皮屋 ,應該不算!
所以你的承租人並無優先購買權喔!
優先購買權的精神是讓土地所有權單純化,就是減少所有權人,
當租地蓋屋時,地上建物有產權有登記,此時若土地要賣,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若由建物所有權人買地,所有權人正好統一!
你可以集資,去繳保證金,假扣押對方財產,包括他兒子的~凍結了他們就軟了!!
~講錯歡迎指正~也許有新判例~
敗就敗,人生的目的就是敗到最高點,不過要先賺錢才能花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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