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司接到執行署通知要對員工強制執行函開始一直到員工離職為止,公司都需對員工代執行扣繳薪資1/3若未執行,執行單位又找不到該員工時,就改向公司執行現在只能舉證這段期間該員工所領薪水及應執行金額有多少繳交罰款了事,除非如以上所說的,能找到該員工,勸他還款現在政府機構電腦都有連線,從投保勞健保資料就可以知道員工的動態所以也不必去造假員工的任職期間資料之前有次我任職公司在大陸地區聘用一名台籍業務員他報到當天警察就來公司要人,原來是有刑事通緝只因公司替他在台灣加保勞保,警察馬上找上門
今天從會計那邊調閱該員薪資所得及任職記錄,該員服務96/1~96/11,所以有報稅資料,因家父公司是小公司沒有員工勞健保資料可佐証,目前就把該員的扣繳憑單及離職証明,薪資所得資料寄給書記官。在下午時已與書記官取得連絡,目前已只有等書記官收到我寄的資料後,再詢問一步怎麼做
grace_w_chang wrote:今天從會計那邊調閱該員薪資所得及任職記錄,該員服務96/1~96/11,所以有報稅資料,因家父公司是小公司沒有員工勞健保資料可佐証,目前就把該員的扣繳憑單及離職証明,薪資所得資料寄給書記官。(恕刪) 請問令尊的小公司有多小三人以內嗎如果超過三人的話記得依規定要強制加入勞保如果貴公司沒有加入的話恐怕又衍生另一個問題嘍
zhlee17 wrote:現在政府機構電腦都有連線,從投保勞健保資料就可以知道員工的動態所以也不必去造假員工的任職期間資料(恕刪) 我對這點倒抱著質疑的態度..............小弟經營的公司,仍收到法院一位已離職數年員工的強制執行命令該員工勞健保皆已退保數年雖然如上面幾位大大所述,檢附資料回函就解決這件事但總感覺法院發函有亂搶打鳥的心態
PHIL_HSU wrote:我對這點倒抱著質...(恕刪) 簡單說 執行處那邊的資料 不是最新的資料ex:96年所得稅未繳 國稅局經過催繳仍然未繳就把案子送到執行處來但是國稅局送過來的資料可能是95年的依照規定第一步是先向義務人進行催繳義務人不來..第二步就是要對資料上的公司 進行扣薪的動作 或是向銀行扣義務人戶頭但資料又不是最新的..95年的資料 現在都97年了所以有時後會收到已離職員工的扣薪命令....
行政執行處當初來文扣薪時應該會有檢附扣薪陳報狀,請將扣薪陳報狀據實填寫並蓋公司大小章,檢附勞健保退保證明,郵寄或傳真到行政執行處(請註明股別及書記官姓名)這樣就可以了。不用罰款,除非當初來文時員工還在貴公司工作,而貴公司並沒有做扣薪動作才會被罰。罰款也是依照你收文日期開始算直到員工離職這段期間的款項。例如:該員工欠稅10萬,該員工在貴公司的薪資所得是3萬,扣薪1/3就是1萬。貴公司在97年1月收到扣薪命令,員工在3月離職。但貴公司在這期間都沒有做扣薪動作,行政執行處就會以97年1月至97年3月當中應收取的3萬元對該公司做強制執行。而不是義務人欠了多少稅都向該公司追討。請放心。曾經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行政執行處的績優替代役
益順軒 wrote:行政執行處當初來文扣...(恕刪) 您好該員任職時間為96/1-96/11, 因未保勞健保,故我猜政府單位應於97年5月(報所得稅)得知該員有在家父公司任職而在97/11收到公文,但這段時間未回覆給執行署,目前接獲書記官助理來電詢問該員無任職,我以掛號附上相關資料說明,請問這樣會罰嗎?另請教若該員於上述時間確實有任職,而雇主未理會除了您上述應繳金額外,是否需繳納另外的逞罰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