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德好

家父目前收到法務部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來函,起因是有一名員工被強制執行需強制扣薪三分之一
但因為未理會,目前得知要罰款三十萬多元,請問有什麼好的講法跟書記官說明?



PS 該員97年初已離職,故97無薪資扣款記錄,這是目前想到比較有利的講法
文章關鍵字
grace_w_chang wrote:
該員97年初已離職,故97無薪資扣款記錄...(恕刪)



照實說....

都要上法院了..就不要隱瞞..

不然!問題更大...

本人所有言論與電腦教學僅為建議.請自行斟酌參考.本人不負任何責任................................................
謝謝回覆,但據實以報,但書記官就會撒消罰款嗎?剛剛GOOGLE 一下還沒有找到相關案例,苦惱中~
不理會 怕詐騙

就自己去查該單位電話

打去查證囉 如果有此事

就要配合 反正扣的是這個人的錢

又不是你爸的錢
因為事實不是很清楚,所以以下是我的猜想。

之所以會須由公司負擔約三十萬元的金額,應該是該名員工欠下約相當金額的公法上金錢債務,因為貴公司沒有依法執行薪水的扣押,按月扣押該員工三分之一的薪水,所以該行政執行處,才會依債權人(行政機關,如國稅局、健保局之類的)的請求,依法對貴公司申請強制執行。

當貴公司收到執行命令當時,就有義務扣押該名員工薪水,這個不是說貴公司對法律毫不知情,就可免除此義務,而且通常執行命令上面,就會註明貴公司有對行政執行處陳報該員工相關薪資資訊的義務,如收到執行命令當時,該員工確實有薪資報酬,依執行命令不得為1/3報酬的給付,如貴公司依然給付全額報酬,該行政機關當然會找到貴公司頭上,因為您已經侵害到國家的債權。

現在或許,只能勸該債務人趕快把該付的款項都繳清,不然貴公司難以擺脫此法律上的義務;不然您需要舉證,在接到執行命令當時,他已經離職,就當然沒有扣押薪津的義務;或是接到執行命令後,例如三個月後離職,您只需要負擔這三個薪資的1/3債務金額。

如果都不符合以上情形,該行政執行處及債權人機關是得依法強制執行您公司的財產,以為清償。

Garys wrote:
不理會 怕詐騙

就自己去查該單位電話

打去查證囉 如果有此事

就要配合 反正扣的是這個人的錢

又不是你爸的錢


可能誤會我的意思,我父親於2008/11已收到來函,但未針對該員工強制扣薪三分之一,也未理會該函
所以罰是罰顧主,但沒有想到罰這麼多 一下次要罰三十幾萬
罰緩之依據為何?
千萬不要說那位員工已離職(除非真的離職)
也千萬不要幫那為員工退勞健保(如果還在公司上班,因為怕扣薪而故意退保)
公家機關會強制執行的話
都已經蒐集好證據了
例如 以存證該員工有進出公司 或是仍有薪轉 或是勞健保都還在公司
所以
就據實以告知法官吧

oracleoscar wrote:
因為事實不是很清楚,...(恕刪)


行政執行處的來文內容沒有寫清楚, 但是 5F 的說法看起來比較接近

如版主所說

1. 該員工 97 年初離職

2. 2008年(97年) 11 月收到行政執行處的扣薪公文

所以收到來文時, 該員工已經離職 >> 如果正確的話

公司只要回文告知行政執行處, 該員已經離職, 無薪可扣 即可

目前因為公司沒有回文, 所以行政執行處改向公司要錢, 還是要回文告知該員工離職時間, 並提出已經確實離職的證據, 例如 勞健保退保時間, 公司薪資清冊,....

如果不是真的離職, 千萬別騙, 免得跑出其他罪名出來 >> 乖乖繳錢吧
當初收到時 員工已離職-->
就把員工勞保退出時間傳一份給負責書記官
忘記要不要蓋大小章了..
傳完後再打給書記官確認有無收到
基本上這樣就可以了
如果是當初收到時 員工還在 老闆沒理會的話就比較麻煩了
還是詳細跟書記官說明
並向他請問解決方法..
向書記官說謊是沒有意義的
因為他那邊會有貴公司當初收到扣薪命令的掛號回執 證明當初已經發出扣薪命令到貴公司
如果勞保退保時間兜不起來

有問題打電話給負責承辦的書記官
如果怕是詐騙集團的話
就打去板橋行政執行處總機 89697001
請總機轉給負責的書記官
--
是可以用一個說法啦..
該員工跟老闆保證說他會自己去處理
老闆以為他會去處理
就沒裡會扣薪命令
等到執行處再來通知
才知道該員工都沒去處理..
當然 那個說法採不採用 是憑書記官心證
不過...通常...
--
by 已經退伍的小小替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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