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的前言:

這份文章是我之前在公司內部刊物投稿用的,結果花了我一個晚上寫好的東西,被主編以此為網路上都找得到參考資料為由,沒有刊登價值,所以就冷凍了好幾個月,為了不讓我的心血白費,我想還是貼在01上,做為這篇文章的最後歸宿吧。(順便以後有人問我問題時,直接給個網址就可以了)

會選01貼這文,而不在相關專業的網站貼,主要是這個地方人流品眾多,來自各個領域的人很多樣化,一份給非專業人員看的文章,在這可以看出內容是否淺顯易懂,也許網上有更多的高手,也可以指正我文章上的錯誤或是該修正的地方。

如果反應還ok的話,我會再發一篇「增值稅暫行條例開箱文」,看一下反應如何,也希望各位網友發揮毒舌的本領(不過自己看了一下,想針對文章回文的 ,自己要先死一堆腦細胞才能回,辛苦了,不會都沒回應吧?),給我一些意見。

最終目的,我想看能不能寫成一本書,讓想了解大陸稅法,及想來大陸工作的台商及財務主管做為入門的參考。個人認為啟蒙及入門是很重要的工作,畢竟「師父帶進門,修行在個人」,是一開始給予正確的方向,比摸不清方向好多了。

另覺得文章對你有幫助的話(就是看得懂啦!),請回覆給我,並提供你現在的職種(老闆、業務、財務、採購、製造及品保等)讓我做參考(不方便公開的話,也請pm給我),也歡迎轉載,只要註明作者是我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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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稅法常識—增值稅

前言:
身為在大陸工作的財務及採購主管,在日常接觸到最多的稅目,就是增值稅,但是在與供應商及內部單位溝通時,常會有不少感觸,覺得仍有不少人對交易相關的增值稅實務存在一定的誤解及不解,不利正常的管理及溝通,故將常見的基本觀念簡述一遍,希望對日後大家的工作有所幫助。

說明:
何謂增值稅?簡單來說,就是「針對貨物價值增加的部份課稅」。增值稅法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開宗明義,完全說明瞭增值稅的課稅主體及納稅人。

例一:
甲購入A產品一批,價值1000元,然後甲又將A產品以1500元賣給乙,則需對A產品增值的部份500元(1500-1000)課征增值稅。

很多人在大陸做生意,常常會有遇到17%或是3%的增值稅,甚至是6%及4%的增值稅,常會讓一些對稅法概念不深的人一時搞不清楚,這麼多檔的稅率如何去因應。其實分辨原則很簡單,以一般的產品買賣及加工交易,僅會有17%及3%兩檔稅率,只要銷售方符合「一般納稅人」(註一)資格,適用稅率即為17%,相對於一般納稅人,另有「小規模納稅人」(註二),適用稅率即為3%。至於所謂的6%及4%的稅率,則為2008年之前的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稅率,因應2009年生效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修正條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現一律改適用3%之稅率。

例二:
延續例一之狀況,一般納稅人及小規模納稅人之稅額計算如下:
1. 一般納稅人:

甲出售A產品之應納稅額:(1500 - 1000 ) × 17% = 85 元

2. 小規模納稅人:

甲出售A產品之應納稅額:1500 × 3% = 45 元

上述2之小規模納稅人之應納稅額計算似乎有與一般納稅人,以及「就增值金額部份課稅」之精神有所衝突,應該是就增值的500元課稅,為何是就銷售金額直接與稅率3%相乘得出?

其實最大之不同點,在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之進項稅(進貨部份之增值稅)不得抵扣,需視為進貨成本的一環,故每次其銷售,均可視為其銷售額就是增值額,這也是為什麼小規模納稅人稅率遠低於一般納稅人之原因。(相差14%)

一般納稅人 VS 小規模納稅人

以下為兩者銷貨毛利的比較:

假設甲方為一般納稅人,其進貨成本1,000元,銷貨金額1,500元,銷貨毛利即為500元。

假設甲方為小規模納稅人,其進貨成本則為1030(假設其向小規模納稅人進貨)或是1170(假設其向一般納稅人進貨),則其銷貨毛利為470或是330。

此時應該有人會問,可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如果是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貨,其銷貨毛利有470元,且稅金只有45元,則不是銷貨毛利應為470-45=425,還高於一般納稅人的420元( 500-80 ),小規模納稅人應該比較有利才是。其實這是個很大的誤解,且是很多對增值稅不瞭解的人最大之問題,常因此做錯判斷,以為自己佔了便宜,其實根本上就是吃了虧。

為什麼會這樣說呢,其實不止是大陸的增值稅,台灣的營業稅以及世界各國的流轉稅均有一個重要的觀念,就是這些稅最終目的是向終端使用者收取,也就是說,最後購入貨品且不再將其轉手的人(就像我們一般人買電腦、汽車及手機是自己用,不是拿來賣),就是增值稅最後一手之納稅人,才是最後負擔所有稅金之人。源頭的廠商及中間的經銷商,只針對其銷貨環節所產生的增值稅做「代收代付」的工作,銷售者所繳交的稅金,只是向下一手收取,最後還是要上交當地主管國稅局的,增值稅並不是成本,亦不是費用,更不是收入,只是幫國稅局做「代征」的工作罷了。

所以上面的比較,銷貨毛利部份,就必需將增值稅部份從成本及費用中剔除。因此正確答案為當甲方為一般納稅人時,他的銷貨毛利就是500元,當甲方為小規模納稅人時,他的毛利不是470就是330了。這樣各位看官有看出當兩種資格不同時,對獲利狀況之影響了嗎?


普通發票 VS 專用發票

大陸的增值稅,有個和台灣全然不同的征管方式,個人認為最大的不同,就是增值稅發票,分成普通發票及專用發票兩種大類。(其實還有出口專用發票,但是一般是0稅率)

那什麼是普通發票,什麼是專用發票呢?其實普通發票是將含稅價直接寫在發票上,直接列示,即單價上已包含了增值稅金。而專用發票,除了貨物的原始未稅售價外,尚會將稅額部份列示出來,以做為抵扣計算用。

其實普通發票在實務上被嚴重誤解,甚至是成為了採購和業務間談價的一種工具和手段,在很多人的心裡普通發票應該有下列的意思(先聲明,以下所列的都是錯誤的,務必小心)

1. 普通發票的稅率都是6%(現在是3%)
2. 開立普通發票買到的東西會比較便宜,開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東西會比較貴
3. 開立普通發票的都是小規模納稅人

正確的觀念應該是:(先聲明,以下所列的都是正確的,務必注意)
1. 一般納稅人也可以開立普通發票
2. 一般納稅人開立的發票,稅率就是17%,小規模納稅人開立的發票,就是3%,也就是說稅率是根據開票人的資格而定的,而非發票種類。
3. 一般納稅人也可以開立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也可以開立專用發票,稅率也是依其資格決定。

所以同一家廠商出售的貨物,不論其開立的發票種類為何,其稅率都相同,惟一不同的是拿到發票的消費者,如果是終端消費者(最後一手),其實拿到什麼發票都是沒有差異的。但是如果消費者仍將此貨物轉售並開立發票時,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的差異就很明顯了,如果拿到專用發票的下一手,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話,發票上的進項稅是可以抵扣銷項稅的,但是拿到普通發票的話,不論你是一般納稅人或是小規模納稅人,均不得拿來抵扣稅款,也就是說增值稅金變成了成本的一環,而不再是之前所說的「代收代付」的性質了。

以第一個例子的狀況再做說明:甲方為一般納稅人,當甲方以1000元(未稅),購買A貨品,並以1500元出售給乙方時,計算毛利及稅額如下:
當甲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毛利:1500-1000= 500

應納稅額:1500 × 17%- 1000 × 17% =(1500-1000) × 17% = 85

當甲方取得普通發票時:

毛利:1500-1000-1000×17% = 330

應納稅額:1500 × 17% = 255

很明顯,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毛利金額會較取得普通發票時高,至於應納稅額,因是代收代付之性質,只要客戶沒有倒帳,沒有收不到錢的問題時,最多就是每個月申報增值稅金額較高,並沒有太大之不同。


最後,增值稅法的確是門複雜的學問,雖然每個人都不是專業的財會人員或稅務專家,但是瞭解相關法規在實務應用上之觀念,其實並不難。簡單正確的一個稅法觀念,可以讓我們在決策判斷時,不會造成誤判,並能為公司獲取最佳之利益。相對的,錯誤的稅法觀念,如不小心,會讓看似有利的交易活動,處處充滿風險及損失。也希望各位善用各項正確的觀念及知識,為自己的公司創造更高的附加價值。


以下註解引用自由的維基百科
註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中國大陸稅種——增值稅劃定的開徵對象之一。根據1994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第059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規定,界定的範圍如下:
1.  凡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均為一般納稅人;
2.  非企業性單位如果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並且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3. 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自1998年7月1日起,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除外),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勞務的小規模企業和企業性單位,賬簿健全、能準確核算並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並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可將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4.  新開業的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企業,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已開業的小規模企業,其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註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中國大陸稅種——增值稅劃定的開徵對象之一。根據1994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第116號《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界定的範圍如下:
1.  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現改為50萬
2.  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現改為80萬)以下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以及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
3.  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無論財務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均應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徵收增值稅。
本來對大陸的增值税一知半解

看完說明 有清楚的了解囉
Dear Zoommate 大,
真的太棒了,本來對增值稅有一定的了解,但是看了你的文章後又更加的清楚明瞭
太厲害了,高手,謝謝你
實在非常佩服版大的用心,謝謝,看了以後對增值稅確實有深切的瞭解!!
對於這讓我頭大的增值稅...能讓我瞬間了解

感謝這淺而易懂的分享
zoommate wrote:
此時應該有人會問,可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如果是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貨,其銷貨毛利有470元,且稅金只有45元,則不是銷貨毛利應為470-45=425,還高於一般納稅人的420元( 500-80 ),...(恕刪)


請問大大的80元是怎麼算出來的?
SHINOBU wrote:
請問大大的80元是怎...(恕刪)


這是我五個月前寫的文章了,剛本來還以為我自己沒校稿打錯了,差一點就修改原文了。

80的計算是(1500-1000-1000*0.03)*17%=79.9取整為80。首先聲明,這不是正確的思路,只是為了表達非會計人員的錯誤思路,很多人把稅當做是成本的思路來計算,本身就是個錯誤的觀念,只是為了貼近一般USER,所做的簡單說明,因為前面有提到是增值的部份課稅,而不考慮所謂抵扣的問題。-->好像會造成專業人士的誤解?呵!

DaXu wrote:
Dear Zoomm...(恕刪)


那裡,就是靠這個混口飯吃,談不上高手啦,要學的東西還是很多啦!
好親切,我也天天和稅法打交道,現在稅法天天變,我們只有拼命天天學
看來是叫好不叫座,也難怪,主題太冷門,難得可以用比較正經的主題來污染閒聊版,不過還是再補充一下:

增值稅是所謂的「國稅」,也就是全國都是通行一致的,不會因為你在東莞、深圳或是上海、北京就會有所不同,如果你有在大陸,有做貨物採購的話,廠商給你的發票(不論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上面就會有「國稅局」這幾個字的印章在發票正上方。

至於常看到業務在報支交際費(吃飯、ktv等)的餐費發票(有很多都是定額發票,即發票上有面額,你消費多少,就給你多少面值的發票),有空的話,仔細看一下,上面的章寫的是當地的「地方稅務局」,表示這是地方稅。不過地方稅不代表地方可以自行決定稅種及稅率,還是受到一些中央稅法的管制的。像餐飲就是屬於營業稅,只是征管機關是當地的「地方稅務局」罷了,另國稅及地方稅,有中央及地方抽成的比例,國稅不是一定全部到中央,相對的,地稅也不是全部到地方來,仍有一些法源依據的。

下次有機會,也再來說明一下營業稅和增值稅的差異,或是和台灣加值型營業稅對比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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