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來大陸十年,想發表這些文章,主要是當做對自己的期中考,驗証自己對大陸的財稅實務的功力,也將此列入我給我們公司其他同仁的交接資料之一,有幸的話,我也想看看能不能出一本書,來說明這十年來在大陸地區從事財稅務工作的一些經驗分享和心得。
會計這個專業,常常被人誤解,以為只是個報稅及記帳的工作,其實在初會教科書的開宗明義裡,會計便被稱做「企業的語言」,就是說會計除了對每個公司的經營績效及資產狀況做記錄及表達外,還要更重要的價值,就是讓每個公司的財務情況可以用數字來表達,供投資人及管理者做決策判斷。而專業的會計人員,就是要做協助判斷的角色。
我記得社會對會計人最大的誤解,應該是「賭神 2」中的一幕:高進拿出他所有的不動產及有價証券,說在場有世界前幾大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在十分鐘內就可以計算出應有的價值。其實這就真正學過會計的人來說,是很可笑的,要是這麼好做的話,現在的會計師會比律師及醫師賺的還兇,且高進也要付一筆不小的公費給在場的會計師。會計及審計也要經過一些合理的準則及適當的外勤工作來做表達及揭露財務訊息,不是幾個會計師圍在那邊看檔案討論一下,就可以有答案了。
也想給想來大陸,或是公司有在大陸投資投廠的財會人員知道,來大陸投資並不可怕,可怕的是我們對這邊的法律規定及辦法不熟,一知半解,誤犯法令規定,再來說自己被人家坑殺,這才是最可怕的。仔細研究大陸的經濟法令,先不管是否有落實執行及法律的合理性,其實到處都是有規定的,相較於台灣,法律規定也是多如牛毛,一個不小心,很多事都動彈不得的,人家坑殺台商,也是剛好而已。多瞭解一些法律規定,要是執法人員有錯誤,也可直接拿法條來捍衛自己的權利,別忘了,法律不保護好人,只保護懂法律的人。這句話在大陸,仍然是適用的。
來大陸投資及財稅務該做的功課,有下列幾個大項,有底子的人,可以從下面幾個目標,自己去自修,沒有底子也沒關係,花錢找會計師或是顧問也可以幫你解決問題。來大陸財會及管理的相關課題如下,有心的人,可以找下面相關的法條及規定
一、 兩岸三地多角貿易流程
1. 訂單流
2. 物流
3. 金流
二、 大陸經濟法
1. 外商投資企業法及實施細則
2. 公司法
3. 合同法
三、 大陸稅法
1.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2. 企業所得稅法
3. 個人所得稅法
4. 營業稅法
5. 消費稅法
6. 印花稅法
7. 出口退稅(免、抵、退)
四、 外匯管理規定
1.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2. 全額收付匯(核銷)
3. 差額收付匯(核銷)
五、 保稅貿易管理規定
1. 進料加工
2. 來料加工
3. 三來一補
4. 海關保稅監管規定
5. 加工貿易合同
6. 手冊平衡
7. 手冊核銷
8. 轉廠及進出口報關
9. 委外加工
10. 一般貿易 vs 保稅貿易
六、 勞動及社保會險法令
1. 勞動法
2. 勞動合同法
3. 社會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
4. 住房公積金
七、 土地管理法令
八、 消防及環保法令
以上第七、八項較冷門,用到的機會小,但是要是沒搞清楚,其實影響會很大的。
好了,廢話不提,直接切入正題,先聲明,仙人打鼓有時錯,如對文章內容有指正的,亦歡迎提出,主要因為是結合廣東東莞地區的實務經驗,如有其他地區的一些做法的差異,亦歡迎提出,我是直接貼上法條,並在每個法條上加上註解,或結合一些實例,讓各位更容易瞭解增值稅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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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
發佈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開宗明義,說明了兩件重要事情:
課稅項目:「境內銷售貨物」、「提供修理修配勞」、「進口貨物」
納稅人:進行上述三種交易的個人及單位(法人)
簡單的說法:就是有買賣一定就要課稅。會將加工放進來,因為勞務收入本是屬於營業稅項下,且稅率較低,故為避免有人鑽法律漏洞,加工修理勞務也要算是增值稅的課稅範圍。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
反正沒特殊情況,一般常見的東西稅率都是17%
(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誌;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就是出口的話,原則上稅率為0,和台灣也很像。
(四)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二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就是說你們家如果賣的東西有不同稅率的產品(如17%及13%的),要分開計算,不可以混在一起亂算一通,要是分不清的話,也沒關係,從稅率高者來課稅,符合稅法保障稅收的精神。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這是一般納稅人才有的計算公式,十一條說的就是小規模納稅人,台灣的營業稅,也是流轉稅,也是比照類似的處理方式。
第五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一般人會把銷售額和「應收到的錢」當做是相同的,其實真正在銷售時,稅是另外計算,要向客人收的,稅最後也要經過計算,再轉交給當地國稅局,這也和台灣的加值型營業稅申報是類似的。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七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當國稅局覺得你的銷售價格不合理,可以依據一定的規定來認定你的售價,並要求你補稅。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專案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在這規定了應取得的合法憑証,除了常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拿來抵稅外,進口時,會有增值稅的繳款書,上面的稅金(即進口增值稅)也是可以拿來抵扣的。運輸費用有另外的專用發票,與一般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同,上面是只有一個總金額的,但是可以根據發票上的總金額求出可以做為進項稅的金額。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像是你拿別人家的發票來抵,是不可以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面都會有買賣雙方的全名、稅務編號和銀行帳戶不符的,是不可以拿來抵扣的。
另嚴格來說,你下單及購貨合約的是A產品,但是卻開B產品的名稱,就算金額及交易一樣,也不能拿來做為合法發票。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這一條的基本精神很簡單:就是你買來的貨物,沒有辦法再轉手增值的情況時,即視為自用,就不得抵扣,也就是把你當做是最終端的消費者了,不管你是丟掉還是自己用,就是進項稅沒得抵。
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為3%。
小規模納稅人的特性:進項不能抵扣,就是賣多少東西,將營業額乘以稅率3%,就是該交的增值稅了,計算非常簡單。
注意:營業額不等於發票金額,如果你開票金額是1030的話,表示你的營業額是1000(1030/1.03),應交增值稅是30(1030/1.03*0.03)
徵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十三條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也就是沒有經主管機關認定,預設值就是小規模納稅人,想當一般納稅人,請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重點就是,你進口1000元的東西進來,要交的增值稅,不會只有170元(1000*17%)這麼簡單。假設進口關稅是50元,消費稅是50元的話,那很抱歉,你要繳的進口增值稅是 187元((1000+50+50)*17%)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專案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專案。
免增值稅的產品類別,最重要的是最後一點,我們出售用過的舊品,是可以免增值稅的。
第十六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就是當有稅率不同(含免稅)的營業項目時,就是要算清楚,沒算清楚的也沒關係,就是該免稅也不能免了。
第十七條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就是一個月營業額沒到一定金額的,原則上不征稅,基於稅務征收的成本效益考量。一般來大陸投資,營業額一定會破起征點的,除非你要考大陸的註冊會計師,這點可以不用注意。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也就是國外企業在中國大陸沒正式設立登記的話,在大陸發生該課稅的交易,就是要納稅,這時是買方先將你該繳的稅款扣下來,幫你繳完才算完稅。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原則上應該在銷貨當下就要開立發票,但是實務上大部份的廠商是採月結方式結帳,有可能次月才開上月的發票,這會造成銷貨單據時間在真實銷貨之後,這時會產生一個問題,在稅務上銷售收入會認列在次月,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相比,會產生時間差的問題。
第二十條 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徵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併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就是進口增值稅一征由海關來征收,其他的國內交易增值稅,由當地的國稅局征收。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重點:個人不能要求供應商開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因為已被認定為終端使用者。
小規模納稅人正常只能開立普通發票,如果要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也沒問題,檢附交易的証明件,找當地的國稅局代開(這是台灣所沒有的)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搆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四)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這一點比較特殊,立法精神應該是從保護稅收的立場來看,假設你們母公司在深圳、子公司在東莞及上海有銷售業務,那很抱歉,你們設立在那,只要有銷售行為,就要在當地繳稅,受當地國稅局的管轄,以免因監管機關位置不同,怕你在本地設立,卻在外地銷售逃漏稅(因為你公司註冊地的國稅局再厲害,也不可能每家公司都跨區去查你有沒有漏開發票,一定要交易發生所在地的國稅局才有辦法查核。) 一般設立異地分支機構,也要向當地國稅及地稅局備案,不會因為你是分公司,不論你是不是有交易,都是要做稅務備案的。
第二十三條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現在東莞地區是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份的增值稅納稅申報。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後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
這是出口貨物免、抵、退的課程,和增值稅有關,但是計算較複雜,要了解的話,要另開一篇專章了。
第二十六條 增值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Arch.Gabriel wrote:
不過如果是公司出售已...(恕刪)
的確,這塊在實務上並不是真正的免稅,單看稅法,是有落差,就我所知,判斷式如下:
2009/1/1之前購入的舊固定資產出售的話,是依4%的一半,也就是2%來課征增值稅。
2009/1/1之後購入的舊固定資產,很抱歉,要按17%課征增值稅。
以上是我打電話問我們當國稅局的專管員得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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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你可能有一些誤解,所謂的100%外銷公司,指的是「生產的產品」100%外銷,出售舊設備是和這個無關的。
基本上是可以賣的,我們公司是沒賣過舊設備啦,不過我們有賣進口材料的包裝材(即廢品收入),出售時,還是得開立發票(普通發票)。另這個是可以合法賣的,因為這些東西在進口時,已被海關課過稅了。
真正要注意的是這些舊設備是否為所謂的「保稅監管設備」,如果未滿五年,未解除海關監管的話,就把保稅機台賣了,就會有海關上門來找麻煩了,這一塊是海關監管的業務,反而不是當地國稅局。
zoommate wrote:
另你可能有一些誤解,所謂的100%外銷公司,指的是「生產的產品」100%外銷,出售舊設備是和這個無關的。
基本上是可以賣的,我們公司是沒賣過舊設備啦,不過我們有賣進口材料的包裝材(即廢品收入),出售時,還是得開立發票(普通發票)。
我指的就是這點,登記為100%外銷的公司在買發票時是只能買到出口專用發票的,所以並非不能出售設備,而
是無法開立內銷的增值稅發票
zoommate wrote:
「保稅監管設備」,如果未滿五年,未解除海關監管的話,就把保稅機台賣了,就會有海關上門來找麻煩了,這一塊是海關監管的業務,反而不是當地國稅局。
是的,一般進料加工廠或來料加工廠主要設備均是保稅進口,但是卻是先繳稅款之後才退,不過廣東這邊的法規上並沒有規範如何退、由哪項預算退,多次與海關詢問均是如此,也沒聽過有人退過,所以後來我們是不管他了,辦了解除監管直接賣了,稅款...就算了...

Arch.Gabriel wrote:
我指的就是這點,登記為100%外銷的公司在買發票時是只能買到出口專用發票的,所以並非不能出售設備,而
是無法開立內銷的增值稅發票...(恕刪)
有幾點問題,可否你方便提供你們的基本資料,照你給我的資訊,我只能猜到下列事項:
1.你們公司應該是獨資廠,公司章程上應有註明100%外銷。
2.你們去問國稅局買發票,請問是要買那種發票?普通發票?專用發票?經辦的專員不了解的情況下,是否有找他們的長官去做爭取,有時是經辦的人員沒搞清楚狀況,你想繳稅,還怕沒機會嗎?
不知你是在廣東那個地區?可否告知。
是的,一般進料加工廠或來料加工廠主要設備均是保稅進口,但是卻是先繳稅款之後才退,不過廣東這邊的法規上並沒有規範如何退、由哪項預算退,多次與海關詢問均是如此,也沒聽過有人退過,所以後來我們是不管他了,辦了解除監管直接賣了,稅款...就算了...
這個請問一下,你們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嗎?設備解除監管,是在五年內?還是五年後?如果是前者,海關會補征進口關稅及增值稅,如果是五年後,稅一毛錢都不用補。至於退稅應該是你們當地國稅局負責,並非海關負責,他們的工作內容還是有差的。另你們發生交易的時間是那個時間?2009年1月1日以前的固定資產的增值稅本來就無法拿來抵扣進項稅的,只能直接帳列固定資產的成本。2009年1月1日後進口的機器設備,進項稅是可以抵扣的。
另你們當時進機器設備是否以免稅項目進口?(鼓勵類項目及100%出口型企業可辦理征免稅証明)如果當初保稅的話,不應有所謂先繳稅後退款之說法?
我猜你們是否在深圳,且是2009年之前進口的設備,你們應該是以允許類100%外銷的方式,以先征後退的方式進貨的吧?
總之經驗分享,看你是否再告知我細節做了解,我也許可以對此個案做分析。
Arch.Gabriel wrote:
但現在看來稅局並沒有讓我們為了
出售一個設備而要我們開立內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恕刪)
我覺得重點來了,應該是國稅局不能讓你們開立增值稅專用發票吧?開立普通發票不行嗎?也是交稅,稅率也相同?應該沒問題吧?大陸各地的國稅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管的比較嚴,但普通發票,應該還好吧?
退稅,首先要找你們當地國稅局,另記得向你們鎮上的外經辦官員詢問,我想他們可以幫得上忙,至少我在東莞覺得我們鎮上的外經辦官員還是很上道的,只要是合法的要求,還是可以協助處理,不用花其他成本的。
另先征後退,涉及的單位有:海關、財政部、國稅局及商務部,退稅應該最後是由國稅退,但是跑公文的話,這些單位應該還有機會跑到才是。
另去海關的話,可以找企業管理科的科長詢問,也許他們也可以提供意見,海關也分成很多科的,不同科的人,有時給的答案真的天差地遠,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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