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上沒有禁止停車標誌,也沒劃紅黃線,可以停機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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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過期,恕刪
人行道本來就不能停機車了
根本不需要劃紅黃線,除非他有特地劃線讓你停
申訴理由1 ->麻煩去看看交通法規,本來就不能停
申訴理由2 ->頂多他說你檢舉然後補開罰單而已
不要說停在上面你光騎在人行道上就會被開單我就被開過
人生就像一沱屎!!!
cloudie_style wrote:
我們這棟是新蓋好的大樓,地區算偏僻...樓下有一區塊的人行道
因沒有任何禁止停車標誌及標語及也沒劃任何紅黃線,所以大家理所當然把機車停在那邊
(但沒有擋到用路人行走) 某天莫名奇妙回到家就收到罰單~~
請問這樣可以申訴嗎??

申訴理由1:沒有任何人告知該處無法停車
申訴理由2:機車也就算了 汽車也是好幾台整個開上人行道停放 為什麼沒事?



你有考過駕照嗎?

依規定人行道上若無允許停放機車之標誌或標線就不能停機車
雖然有些停在人行道的機車沒被開單
但那是執法怠惰的問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3條:
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器腳踏車、慢車之停車處所。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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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udie_style wrote:
我們這棟是新蓋好的大...(恕刪)


你的腦袋破洞了嗎?

快車道 也沒劃線你也可以停呀

看來你被取締也不是沒有道理的
cloudie_style wrote:
我們這棟是新蓋好的大...(恕刪)

不可以
連騎上去都會被罰
chiang:另外是那個豬頭說我要穿內衣的? 你嘛幫幫忙,雖然01沒有收視率的問題,但是好歹也要顧及社會觀感好嗎,別作出一些不好的示範
小田0216 wrote:
依規定人行道上的確不能停機車
雖然有些停在人行道的機車沒被開單
但那是執法怠惰的問題


說到這個就有氣
我家樓下的人行道每天都停滿機車,後來還給我停到騎樓裡來,連走路的地方都快沒了。
打1999申訴,小姐問我該處是否有禁止停車的告示牌,我說沒有,她說這樣就不能開單。

超不爽的,後來有空就去市長信箱申訴,半年後好不容易增設了一個禁止停車的告示牌,以後只要有一台車就打電1999
三等公民 wrote:
說到這個就有氣我家樓...(恕刪)


110報案就可以
cloudie_style wrote:
我們這棟是新蓋好的大...(恕刪)


駕照買來的嘛.....還是都沒讀書就考過了?.....

該不會都考 過馬路要不要看紅綠燈吧

道德淪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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