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老板無預警的fire了~
但不願給非自願離職證明~
口頭上說多給一個月的薪水~
雖然有打去問勞工局了~
但回覆說要看個案而定
我怕被逼簽了自願離職就什麼也拿不到了~
老板言語上有暗示最好接受它的條件
有什麼方式能在不失破臉的狀況下爭取權益呢?
因為我玩也玩不過它~
也害怕之後求職時被老板陰到><
謝謝
如有舊制年資,一年年資的資遣費就是一個月。
如有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失業給付:
非自願離職。
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可在各縣市就業服務中心/站辦理失業給付,如無撫養親屬,每個月可領投保薪資的6成〈如投保薪資為43900,每個月可領26340〉,如有扶養親屬,每個親屬可增加10%失業幾付,最多增加20%〈如投保薪資為43900,撫養兩名親屬,每個月可領35120〉,且6個月的健保費由國家支付。
超過45歲屬於中高齡失業,失業幾付可領9個月。
但領失業幾付不是每個月都領的到,第一次領只要有非志願離職單即可,第二次領,就須到兩家公司面試,經蓋章證明無法錄取後,就可領第二次,之後都一樣至少須兩家公司幫您蓋章才可去領。
您要先確定您這6個月〈或9個月〉都不去找新工作,或者目前真的想先休息一下,不然建議您還是要跟公司拿非自願離職單,或者您不願意勞健保停掉,也可請原公司100%讓您自費繳勞健保,以免勞保停掉,損失65歲後的勞退月退金的領取。
法規上都有這些規定,您去看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即可,如公司無法依法行事,您可電話去勞工局詢問,相信會有更明確的回應,但基本上建議您先去看看勞基法,至少心裡有個譜。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第16與17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2條
就業保險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修正)
第10----1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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