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來,還是要上新聞比較有用
大家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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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99.12.31
發布單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摘  要: 關於中國時報今日報導「怪老爹彈女兒乳頭,竟判無罪」乙案之說明。

本院99年度訴字第288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檢察官以「被告基於強制猥褻之接續犯意,自民國96年起迄99年4月24日止每週5次,違反其女兒(下稱A女)之意願,徒手強行撫摸A女乳房、以手指戳彈A女乳頭,涉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嫌」云云提起公訴,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強制猥褻之犯行而於99年12月24日判決被告無罪在案。
本院判決主要理由如下:一、A女證稱:被告之上述行為其目的在使其感受疼痛等語,與被告辯稱其係因A女穿著不當等因素,生氣而出手彈A女胸部,並無猥褻之犯意等情相符。二、被告戳彈A女胸部之地點多在其住處客廳,且A女之母及兄均在場,如被告有猥褻之意思應會選擇隱密地點犯案,不可能當著配偶或其他子女面前為之。三、A女指稱被告曾趁其睡覺時多次伸手進衣服中抓其胸部乙節,除A女之指訴外,無任何證據可資佐證。 四、臺北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接獲本案通報後,指派社工員查訪A女家庭成員並提出法庭報告書及諮商報告書,報告書中「綜合評估」欄記載被告對A女係「未帶有性慾的觸碰,但其行為長期以來皆違背案主(即A女)的意願讓案主有不舒服之感受」,亦認為被告之行為並非出於猥褻之犯意。綜上各點,本案被告雖然對於男女性別之分際、親職角色之扮
演等方面,有觀念偏差或管教尺度拿捏失當之情形,惟被告主觀上無強制猥褻之犯意,尚難逕以強制猥褻罪相繩。
本案判決尚未確定,如檢察官不服可依法提起上訴。

我的感覺,父親管教女兒的方式很多,
但是
法官不覺得,捏、彈、戳....的部位是胸部很不正常嗎?
還說被告主觀上無強制猥褻之犯意
奶奶耶!
高中剛發育的胸部耶!
青春的肉體耶!
乾脆哪一天破處,還說是管教好了


文章關鍵字

unimmi wrote:
看來,還是要上新聞比...(恕刪)


地院的就看看就好~~檢察官還可以不服上訴

決戰二審或三審定獻才是關鍵!!

その価格ではお受けできません、割引率を上げてください。

阿童木 wrote:
地院的就看看就好~~檢察官還可以不服上訴

~~...(恕刪)


是嗎?一些重要案件,檢察官還會"忘記"上訴!!
如被告有猥褻之意思應會選擇隱密地點犯案,不可能當著配偶或其他子女面前為之。

A女指稱被告曾趁其睡覺時多次伸手進衣服中抓其胸部乙節,除A女之指訴外,無任何證據可資佐證

我該說官字兩個口嗎~

有人在說是此無犯意~

沒人在說沒證據~
unimmi wrote:
看來,還是要上新聞比...(恕刪)

這法官可能標準比較寬
覺得還沒到性行為的程度

如果以這種標準,那那些偷窺,性騷擾,摸胸部,摸屁股的
在他眼中應該也不嚴重

unimmi wrote:
生氣而出手彈A女胸部...(恕刪)

怎麼感覺跟板上某人的遭遇相同~~都被彈胸部
不是說:只要是上司對下屬的,當事人感覺不舒服,就是性騷擾嗎?

prno112 wrote:
不是說:只要是上司對...(恕刪)

所以捏得很舒服或彈得很舒服就不是了@@
黑熊:我家的床~又大又舒服~
以後有女學生被男學長拉到廁所用鋼筆捅屁眼
以這位法官見解應該也只是對課業指導,不算涉及性自主
我認為不太好
就算是自己的女兒也是一種不禮貌的行為
當然嬰幼兒時期的親密接觸有時不能避免
我自己也是對女兒又抱又親的
但是本案的爸爸有點越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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