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標準的拖吊程序.
隨車警員必須在貼上封條.
且在原地等待三分鐘.
等確定車主並未出現後始可把車拖走.
而且按規定.拖車都應加裝輔助輪
以免因為拖到傳動軸而將變速箱硬生生給拖壞.
因此凡是車主趕到後依然硬拖.
先走一段路再貼封條或未加裝輔助輪者.皆屬違規違法行為。
事實上.從未看見按此標準程序.來進行拖吊
那是否可用
未按標準程序執法的名義.
向隨車警員提出瀆職告訴?
倒是還都蠻標準的
雖然我沒有特地去計時
但我看到的過程是這樣的
拖吊車來了
員警下車確認的確是違規,然後拍照(好心一點的還會問一下旁邊的人知不知道是誰的)
拍照同時拖吊車的人開始貼封條、加輔助輪的工作...
嚴格說起來只要有正常安裝輔助輪裝完都超過3分鐘了(目前我倒是沒看過開門放手煞車的,也許那樣更快)
基本上如果輔助輪都裝好了會拖走的機會是很大的
但是我也看過運氣很好的開了張罰單然後把裝好的輔助輪拆掉就離開了的
除非車主是故意在那邊計時錄影蒐證
不然這種有沒有等3分鐘的問題是講不贏人家的
不過上述標準程序好像都是保障您的車不要在拖吊過程中有損壞或物品失竊的爭議
即使您抓到什麼小辮子申訴他
違規的部分還是得負起責任的啦! 不會因為這樣就免繳罰單~
不過由台北市政府所公布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管理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並未有此規定
(四)拖吊作業應注意事項:
1、執行拖吊工作時,拖吊公司作業人員應協助指揮疏導車輛,維護安全,避免妨礙交通。
2、對於違規停放車輛非經執勤員警完成照相採證及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程序,不得執行拖吊。
3、違規停放之車輛執行拖吊尚未移動前,如駕駛人到達現場,執勤員警應請其出示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查核無誤後,即指揮停止拖吊,當場舉發,並責令駛離。被拖吊車輛如已移動,即不得依駕駛人之請求停止拖吊;另違規停放之機車,如已被移置至大貨車上,即不得依駕駛人之請求停止拖吊。
4、違規停放之車輛如車身外觀顯有損壞,拖吊前拖吊公司人員應於現場拍照存證,將損壞情形填載於「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並由執勤員警簽名或蓋章。
5、違規停放之車輛內如有明顯之貴重物品(以目光可及者為限),應填載於「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並由執勤員警簽名或蓋章。
6、違規停放之車輛內如有幼童,執勤員警應將其護送至轄區派出所或女子警察隊照護後,再行舉發並執行拖吊;如有寵物,應交付保管場人員照顧。
7、填載「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四聯單,一聯留存,其餘三聯應連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交由拖吊車司機隨同被拖吊車輛攜回保管場建檔。
8、執勤員警應於違規停放之車輛車門四周及後行李箱黏貼載明日期及其簽名或蓋章之封條,執勤員警黏貼時,拖吊公司人員應將之拍照存證。
9、拖吊公司應依停管處規定之質料、規格、形式製作封條,交執勤員警使用,否則不予指揮拖吊。
10、執勤員警應指揮拖吊公司人員在原停車地面,以有顏色之臘筆書寫被拖吊車輛之車號、移置保管場及保管場電話號碼,字體應工整清晰可辨,並拍照存證。
11、執行拖吊時如使用輔助輪,必須當場架設並拍照存證,執勤員警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註明。但因地形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使用輔助輪者,不在此限。
12、發現拖吊之車輛為贓車時,拖吊公司保管場主任應於車輛進場後,儘速將查獲失竊車輛標籤張貼於該車明顯處,並即時通知本局交通警察大隊直屬第一分隊派員前往將車輛移置公有保管場,辦理後續追查及發還作業。
原文出處:
http://td.tcpd.gov.tw/cgi-bin/SM_theme?page=438aa641
之前有一次在台北市,
小弟姑姑的車已經上拖吊車了,
警察說來不及了,
拖吊場領吧!
我說:別這樣嘛~人都趕到了,我馬上移,違規停車的罰單是我應該收的我不跟你凹。
警察:不行~這是規定!
我說:好吧~但我要求看駕駛的駕照,以防他不會開這種車,讓我跟姑姑借的車被碰到,我就不好交代了。
原本還不給我看,
嚕了很久,
拿出來....小型車....
我說:嗯...該怎麼辦呢?警察先生?你讓駕駛無照駕駛,很難想像不是故意的喔?我現在要求你不得開單,否則我會請我的朋友公開照片于水果日報或者X周刊,到時候就不是我難交代了。
警察:這...你是在威脅嗎?
我說:知法犯法,我就算上法院也贏你,何來威脅?如果你們一切照規定,我不是只好到拖吊場領車嗎?別說這麼多了,真的要拖走是你警察執法的權利,對於違規執法爆料也是我門小老百姓的權利,看你怎麼處理吧!
警察收回紅單.上車.閃人,
我開車~找停車位去,
他一定會找人來拖走的.....
不過現在不能這樣幹了~
因為現在拖吊車很多都是警察開的了= ="
2019 SUZUKI VITARA 1.4S AllGrip
關閉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