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國外工作時有向國外生產總公司買一些食品..回台灣時順便托運進來..po到網路上面賣
最近收到某公司對我提出侵犯該公司的商標權的告訴(聽說他一次告30多位).
我6月份刊登商品前並該公司並沒有註冊申請商標,直到10月份才取得商標
該公司到台北商標局告我.....之後大概幾個月後又到嘉義商標局告我....
最近要開庭了...不知道要怎樣...同一件事情北部南部各一次下一次會不會東部又要跑到東部
該公司也是向我購買的公司購買我買了..回台灣是不是算水貨平行輸入
判決會有什麼問題呢請指教一下
所以你應該不用跑來跑去的
另外
GOOGLE有這篇可以參考
商標法 水貨
代理商是有辦法處理水貨商的
不過這個部分爭議很多,我覺得不是這篇文的作者所寫的這麼單純
因為網路上水貨商之多,也不見他們下架
我不知道告你的人是什麼身份,還有這個商品商標的性質
所以只講我個人的經驗
我自己遇過到處註冊國外品牌,但不事販售及代理的專利商標蟑螂
結果也是告了網購網拍很多人,但全都不起訴
只是有幾個同行聽到要被告,連開庭都沒就先和解了.......
所以
如果告你的人沒有正式取得代理授權
或
這間外國公司知道你是台灣人是要拿來販售,卻沒有告知你已經有正式授權廠商
或
事前並沒有告知你侵權,就直接讓你收到到案說明
其實沒什麼合理性
PS.我沒讀過法律,只是生意上跑過幾次法院而已,說的不一定對,你還是找專業的商標專利的律師問會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