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如果租約到期,房客不搬怎麼辦

請問各位大大
如果遇到這種問題,房東有什麼自保之道嗎

我家有一棟房子租給別人
租約原來是到今年四月
結果房客在3月的時候打電話我媽
說他3月份的房租不要附
要用先前租房子的押金來抵
而且要住到5月(押金是兩個月)
先前房租就很難收了,常常要拖很久,還有親自到門口等人
所以我媽當然是不願意,後來吵了一陣子
就協議3月份的租金不要附用押金一個月抵
4月份的時候再來決定要不要繼續租

到了4月的時候
我爸和我媽,還有我一個朋友(高中同學,是警察,不過不是當地管區的,所以他也沒有表明他是警察,我拜託他幫我保護一下我爸媽,因為我不在本地上班,沒辦法跟著去)
就去跟房客談本來是說要不要繼續租
我媽只是說如果要繼續租,請租金準時一點交而已
結果房客就開始用三字經一直辱罵我爸還有我媽,連我朋友要插話也跟著被罵
我媽身體有點受不了,我朋友趕快把她扶出來,然後打電話給管區的警察
沒10分鐘,管區的警察還有派出所所長都全副武裝兩個人來
房客愣了一下
本來還很大聲的說你們幹麻來
管區的所長跟他啦了一下
才比較收斂

不過現在就僵住了
問警察還有一些義務的法律諮詢
都說要先寫存証信函
才能去法院告

沒想到租人房子還要上法院
而且要拖這麼久
請問一下各位大大
遇到這種問題
還有什麼解決之道嗎
文章關鍵字
快寫存證信函
趕快告吧
不然你的房子就給人家做免錢的囉
法律保障租屋的人,即使他是惡客。租約到期了不想再租給他,一定要寄存證信函表明不續租,不然你的租約就變成“不定期租約“,想要回來還給看房客高興。
試試看斷水斷電這招,上次在電視上看到的。
spider_ho wrote:
法律保障租屋的人,即...(恕刪)

是阿
這一點最麻煩了
只是存証信函有必要請律師寫嗎
還是自己寫就可以了
f4485402 wrote:
是阿這一點最麻煩了只...(恕刪)


自己寫就行了~~不用請律師寫拉~~

要趕快寄哦~~因為法院處理這類糾紛曠日費時~而且你們在打官司這段時間房子租不出去~又沒租金可以收~

所以能趕快動作就趕快動作吧~
小弟家裡目前也有跟您一樣的問題..
存證信函先寄吧..只要想好..該寫的都寫好..
不用太咬文嚼字...

早寫是儘量進入法律程序..
如果運氣好..房客比較不懂事..會容易解決..
例如偷偷搬走之類的..
運氣不好..就要提起告訴..不過提告就需要律師了..

當然..跑法院曠日費時..
但不要因此就被人吃定..該告的一樣要告..
讓他連刑事與民事一起吃上..
注意的是這類人有時會脫產..
可以請教律師是否有必要申請假扣押..

另外最重要的是要學到..
下次租屋請將合約拿到法院公證..
缺點是這樣租金要當成收入報稅..
但換個角度想..就當買保險..
下次再遇到惡房客..
立刻有權申請法院會同管區將其強制驅離..
會讓你覺得稅繳得比較值得..
斷水斷電這招能不用就不用 因為要小心 房客惡質破壞房子 我的朋友 之前就是這樣 還花了不少錢來裝潢 還有押金不要抵租金 不然你就沒有籌碼了 因為他拍拍屁股走人 把你的房子惡搞 你也拿不到錢 所以要小心喔
之前都沒有想到公證
一方面是稅金
一方面是房子已經租了快10年了
房客也都換了快8個了
都沒有發生事情
沒想到這次卻發生了麻煩

後來我媽是想委託律師辦
因為怕房客找上門來(我們不住那邊)
實在是很麻煩
反正先寫吧

脫產是不怕拉
只要房子能平平安安回來就好了

謝謝各位

spider_ho wrote:
法律保障租屋的人,即使他是惡客。租約到期了不想再租給他,一定要寄存證信函表明不續租,不然你的租約就變成“不定期租約“,想要回來還給看房客高興。


一般市面上文具行賣的那種10元兩本的那種租賃契約書,應該也是有法律效用吧?不然,兩方是在簽心酸的嗎?

我也有房子在租人,一般都是用那種10元兩本的大眾型房屋租賃契約書,甲乙兩方(甲方是出租人,乙方是
租屋人)在合約到期後,合約自動失效,比如說,簽約兩年,從93年5月1日到95年4月30日為合約期間,
那這樣,既使沒有事前發出存證信函,只要到了95年5月1日,甲乙雙方就沒有合約關係了,所以,在95年5月1日那天開始,乙方如果還停留在甲方的房屋內,不搬走的話,應該就可以請管區警員來強制驅離,因為,警察一定會問,甲乙雙方的合約期限是到哪一天,如果以95年5月1日來說,雙方的和約已經自動失效了(因為沒再簽訂續租合約,原因是甲方不想再出租房屋給乙方,甲方根本也不需要知會乙方是否再承租,因為當初訂的和約期限就是兩年,只要租屋滿兩年了,以後,如果要續約,就要雙方同意,所以甲方不想再出租房屋,當然,就可以以不再續約為理由,要乙方在95年5月1日以前搬離出租標的物。)

我所瞭解的租賃和約是這樣記載的,。。。。。有需要事前告知乙方,還要寄存證信函嗎?

只要乙方提不出房屋租賃和約書,乙方就算侵佔甲方房屋了,不是嗎?

請有專業的人士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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