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
如果遇到這種問題,房東有什麼自保之道嗎
我家有一棟房子租給別人
租約原來是到今年四月
結果房客在3月的時候打電話我媽
說他3月份的房租不要附
要用先前租房子的押金來抵
而且要住到5月(押金是兩個月)
先前房租就很難收了,常常要拖很久,還有親自到門口等人
所以我媽當然是不願意,後來吵了一陣子
就協議3月份的租金不要附用押金一個月抵
4月份的時候再來決定要不要繼續租
到了4月的時候
我爸和我媽,還有我一個朋友(高中同學,是警察,不過不是當地管區的,所以他也沒有表明他是警察,我拜託他幫我保護一下我爸媽,因為我不在本地上班,沒辦法跟著去)
就去跟房客談本來是說要不要繼續租
我媽只是說如果要繼續租,請租金準時一點交而已
結果房客就開始用三字經一直辱罵我爸還有我媽,連我朋友要插話也跟著被罵
我媽身體有點受不了,我朋友趕快把她扶出來,然後打電話給管區的警察
沒10分鐘,管區的警察還有派出所所長都全副武裝兩個人來
房客愣了一下
本來還很大聲的說你們幹麻來
管區的所長跟他啦了一下
才比較收斂
不過現在就僵住了
問警察還有一些義務的法律諮詢
都說要先寫存証信函
才能去法院告
沒想到租人房子還要上法院
而且要拖這麼久
請問一下各位大大
遇到這種問題
還有什麼解決之道嗎
存證信函先寄吧..只要想好..該寫的都寫好..
不用太咬文嚼字...
早寫是儘量進入法律程序..
如果運氣好..房客比較不懂事..會容易解決..
例如偷偷搬走之類的..
運氣不好..就要提起告訴..不過提告就需要律師了..
當然..跑法院曠日費時..
但不要因此就被人吃定..該告的一樣要告..
讓他連刑事與民事一起吃上..
注意的是這類人有時會脫產..
可以請教律師是否有必要申請假扣押..
另外最重要的是要學到..
下次租屋請將合約拿到法院公證..
缺點是這樣租金要當成收入報稅..
但換個角度想..就當買保險..
下次再遇到惡房客..
立刻有權申請法院會同管區將其強制驅離..
會讓你覺得稅繳得比較值得..
spider_ho wrote:
法律保障租屋的人,即使他是惡客。租約到期了不想再租給他,一定要寄存證信函表明不續租,不然你的租約就變成“不定期租約“,想要回來還給看房客高興。
一般市面上文具行賣的那種10元兩本的那種租賃契約書,應該也是有法律效用吧?不然,兩方是在簽心酸的嗎?
我也有房子在租人,一般都是用那種10元兩本的大眾型房屋租賃契約書,甲乙兩方(甲方是出租人,乙方是
租屋人)在合約到期後,合約自動失效,比如說,簽約兩年,從93年5月1日到95年4月30日為合約期間,
那這樣,既使沒有事前發出存證信函,只要到了95年5月1日,甲乙雙方就沒有合約關係了,所以,在95年5月1日那天開始,乙方如果還停留在甲方的房屋內,不搬走的話,應該就可以請管區警員來強制驅離,因為,警察一定會問,甲乙雙方的合約期限是到哪一天,如果以95年5月1日來說,雙方的和約已經自動失效了(因為沒再簽訂續租合約,原因是甲方不想再出租房屋給乙方,甲方根本也不需要知會乙方是否再承租,因為當初訂的和約期限就是兩年,只要租屋滿兩年了,以後,如果要續約,就要雙方同意,所以甲方不想再出租房屋,當然,就可以以不再續約為理由,要乙方在95年5月1日以前搬離出租標的物。)
我所瞭解的租賃和約是這樣記載的,。。。。。有需要事前告知乙方,還要寄存證信函嗎?
只要乙方提不出房屋租賃和約書,乙方就算侵佔甲方房屋了,不是嗎?
請有專業的人士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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