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來幫我女友問一下
01懂的勞基法的人
它現在公司給的薪水將近勞基法最低薪資
只有18000左右
爾且要進去前要人簽一張同意書
就是3節(清明、端午、中秋)沒有休假(是正常班沒有加班費)
而且又是隔周休(每各月雙週才休息2天,其餘一天)
工作時間是8:00~17:15
做的是行政助理
我覺得很奇怪
明明是國定假日
要人加班
卻沒有加班費
這樣符合勞基法嗎

文章關鍵字
非常不符合勞基法....叫你女友再去找好一點的工作吧...臨缺勿濫阿....
不管以每周總工時或以年度總公司看,都不符合勞動法規的規定。例假日調班可以勞資協議方式達成共識但仍就得依法給予一定時間之休息。換言之三節、隔周休停休的星期六,都應依法給予時間補休調假。

爭取吧!否則只有像樓上的建議換老闆了,很多小型公司為了節省人事成本都是這樣剝削人力的。
說白一點,台灣目前百分之一百符合勞基法的"可能"只有公家機關!
其他的公司只要一稽就倒,
目前只是政府/資方在演戲給勞方看.
建議您若是不行就丟檢舉信離職.
不過前提是您女友要站的穩,
而且最好匿名,
因為一堆內神通外鬼洩密.

mvp0705 wrote:
這樣符合勞基法嗎...(恕刪)
請問~如果公司要求新進員工簽訂一份"自願放棄年假"(把年假轉成薪資的一部份),這樣的契約合理嗎?
我已經有三年沒有年休了...
mvp0705 wrote:
它現在公司給的薪水將近勞基法最低薪資
只有18000左右

目前的基本工資為NT$15,840 (勞委會民國86年10月16日發布),只要高於這個數字就不違法。
至於一萬八的薪資與市場水準是否符合,也要看公司產業以及應徵的職務條件而定,這點就很難評論了。

mvp0705 wrote:
爾且要進去前要人簽一張同意書
就是3節(清明、端午、中秋)沒有休假(是正常班沒有加班費)

契約與法律抵觸者無效......

勞基法規定的全年休假日共有19天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
就算公司施行優於法的工時(如,週休二日)以去比照政府行事曆部份紀念日只紀念不放假,
清明、端午、中秋也不屬於這一類的紀念日......

要員工直接放棄休假日是違法的,
不過,如果是因為公司業務性質,需要徵得員工同意將上述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應該是可行的。

mvp0705 wrote:
而且又是隔周休(每各月雙週才休息2天,其餘一天)
工作時間是8:00~17:15
做的是行政助理

實施勞基法規定的兩週84小時工時的公司,應該是隔週休的,
不過以一天8小時的正常工時來算,要來上班的那個星期六應該是只上半天班,
如果不是半天班的話,就會超過法定標準啦~

此外,工作時間8:00~17:15,這只是上下班時間,沒有提到中間的休息時間是多久。
基本上,扣除休息時間正常工時一天不超過8小時是合法的,
一天超過8小時未滿10小時在某些特別條件下還是OK的,
一天超過10小時,就法律上來說,就真的違法哩.......

持平來說,除了政府機關,比較大的企業或是外商公司都還是比較守法的。
不過,跳開法律層面來說,以行政助理的職務,與其拿著法條要去要求公司給你良好福利,
不如靠自己的努力去找更善待員工的公司,可能還比較快一點......


princekk wrote:
請問~如果公司要求新進員工簽訂一份"自願放棄年假"(把年假轉成薪資的一部份),這樣的契約合理嗎?...(恕刪)

工作未滿一年的新進員工依法根本就還沒有特別休假,都沒有的東西要怎麼放棄......

特別休假的立法用意是為了讓勞工可以舒緩身心之用,與員工自始約定全數拋棄,似乎有違特別休假本意,這樣的約定似顯不妥......但是公司如果確實有把應休未休的特別休假於年度終了時全數折成工資給員工,又很難去說公司哪一點違法。

就算是機器也會有要停機保養的時候,更何況員工是人不是機器。要員工只向錢看而完全不休假,有時候反而要付出更大的代價──個人的代價、公司的代價、社會的代價。先去了解老闆為什麼要訂這種放棄休假的規定,再去談談看吧!
icewalker wrote:
說白一點,台灣目前百...(恕刪)


你的講法太武斷了,既不符合實情也表示你根本不了解勞基法,
其實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根本沒那麼難,很多外商公司的福利
事實上還要超過勞基法的規定,至於本土公司,只要企業到達一
定規模,大多公司起碼不敢違反勞基法的明確規定,現在人的教
育水準提高,公司不符合勞基法,離職員工離職後檢舉,提告甚至
反過來威脅老闆的時有所聞,對企業主而言,遵守勞基法規定所
付出的成本反而比較小.

還有,公務人員根本不適用勞基法,公家機關為什麼要符合勞基法?
18000 在一般若不是設計方面或科技方面的公司
行政助理這職位這薪水現在很普遍哦

很多公司都不用行政助理 了呢


只能加強自己的優越性或者 再找找看了


薪水 職位 是很現實的
富貴貧賤 大有人在
只有18000左右
-->已逾基本工資,所以合法。

爾且要進去前要人簽一張同意書
就是3節(清明、端午、中秋)沒有休假(是正常班沒有加班費)
-->依勞基法39條,如經員工同意,例、休、特別休假可為工作日,但工資應加倍發給。所以簽同意書不違法,但如無加班費則違法。另,如是在服務業,例如服飾店、飯店...等,以輪班方式工作者,其在國定假日上班是否算加班,以個案來判斷。

而且又是隔周休(每各月雙週才休息2天,其餘一天)
-->依勞基法30條,只要每二周之工作時數不逾84小時、每周不逾48小時,不違法(請注意,如確實依勞基法,台灣現階段還不是每周休二日的福利國)。

工作時間是8:00~17:15
-->這個工作時間得扣除中間的休息時間(例如午餐時間)後才是勞基法裡所謂的工作時間,如超過8小時,才算違法。

最後,不管員工簽甚麼賣身契,只要牴觸法律即屬無效。
解釋一下好了!
公務人員不適用勞基法,但相關規定福利優於勞基法.
因為我是說台灣,所以外商公司暫且不論.
不過基本上外商都蠻注重員工福利的.
---這樣應該沒有語病吧!

"說白一點,台灣目前百分之一百符合勞基法的"可能"只有公家機關!"

grezzo wrote:
還有,公務人員根本不適用勞基法,公家機關為什麼要符合勞基法?...(恕刪)



這個我也不知道該如何跟您解釋,
就好比國小老師教大家要遵守禮義廉恥,
結果出了王又曾之流才能成功的典範.

就像無間道所說的"殺人放火金腰帶,造橋鋪路無屍骸"

grezzo wrote:
你的講法太武斷了,既不符合實情也表示你根本不了解勞基法,...(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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