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媒體有時會報導子女不孝,父母收回贈與物!
但是在大部分案例中我聽到的是父親過世,辦理繼承後就留下母親孤苦無依!
要不然就是兒子突然走了,媳婦辦理繼承後就撇下父母另築他居!
我想知道"繼承"後,另一半在世的配偶可主張收回嗎?有相關法律依據嗎?
父先走,母為未亡人,子繼承財產(傳統上,可能母親就把財產全部給兒子繼承)
而後子不幸身亡,媳婦將財產拿走後不理婆婆,造成其生活困難
這時候,
婆婆可以要求孫子(依照民法扶養順序,孫在媳之前)或是有"同居共財之事實"的媳婦扶養
但如果媳婦沒生小孩,又無同居共財之事實,可能真的變成"孤苦老人"
所以,為了預防這種事,我會建議子女先簽放棄繼承,將財產全部給未亡人
或者,未亡人至少要保留"剩餘財產請求權"的財產,剩下的再來跟子女一起分配較為妥當
民法
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有"同居共財"之事實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第1115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女.孫子/女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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