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yushi wrote:個人覺得這是耽誤之急...(恕刪) 非常贊成,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固然重要。但也不能散播不實言論信口開河誤導民眾。一般民眾尚要對自己言論負責了,握有利刃新聞從業人員及媒體難道都不用嗎?
言論追責和箝制言論自由只在一線之隔,難保這種制度不會變成執政者管控言論的利器。我們不是當事人,怎麼知道名嘴或官員誰說的才是事實?名嘴不是吃素的,但官員民代們也不是小白兔,單純只願意相信某一方講的是真相的話,就永遠得不到真相了。
panyushi wrote:個人覺得這是耽誤之急...(恕刪) 新聞自由是第四權那些名嘴在電視上爆料並没有像在立法院相同的免責權當然是被批評的也有權提告加重刑責的部份仍在憲法第11條的保障範圍內至於言論不實的部份被批評者當然可以依刑法第310的條文去提告正所謂個人造業個人担你又何需替那些名嘴操心更何況各人心中一把尺你不想聽只要遙控器直接轉台即可在你支持的名嘴批評那些你不支持的人時另一方何嘗不是也是如此想言論自由是必要的若只能容許一種聲音就只是獨裁而已所以當務之急還是提醒樓主錯字的修正不要再耽誤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