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可以幫我解釋一下限定繼承跟拋棄繼承有何不同?

看過了知識家~還是不太懂?
不知道01這裡有人懂嗎?
所謂的"限定繼承"跟"拋棄繼承"
到底是什麼意思?

問題來了

房子跟銀行貸款,被拍賣了貸款人是外婆...而外婆過世了
我們到法院辦理限定繼承後.....因為欠銀行的錢大過於房子的價值
所以一定不夠銀行扣款......那是否我母親名下的財產也會被扣抵呢?

簡單來說
"限定繼承"就你所繼承的遺產限定範圍內去清償所去世親人的遺留債務
例如:親人去世,遺留繼承200萬現金 還有300萬債務!!但最後只要償還200萬的債務就好了!
或是300萬現金 去還200萬的債務!!你還有一百萬可拿

"拋棄繼承"是拋棄所有可以繼承的不管是債務或財產
就什麼都不拿!!親人有遺留大筆債務的用拋棄繼承比較好!!


用限定繼承是不會扣到你們固有(自己)的財產!!
所以不用擔心!
為避免「不確定是否該拋棄繼承?」的情況發生,

繼承人可選擇所謂「限定繼承」,也就是在繼承開始起法定的三個月期限內,
向法院辦理「限定以因繼承而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負債」,
當事後發現所繼承的財產根本不足抵償負債時,
也是僅以繼承財產為抵償範圍,並不會侵犯繼承人本身的財產。
答案:母親名下的財產不會被扣抵。
限定繼承=>要是 負債 > 資產 他最多把資產(大大外婆)扣完就沒了
所以不會扣到大大母親的資產

通常用限定繼承的話表示還完還有剩下可以拿
拋棄繼承的話通常是負債多於資產
大大可以斟酌選擇
非常感謝各位的幫忙回答
為了這個~還真的是煩惱到睡不著>"<

那就表示辦理了限定繼承後,房子拍賣後,價值500萬
欠銀行貸款800萬,差了300萬的債務

辦理限定繼承後,外婆的先生(外公)跟舅舅(兒子)跟我老媽(女兒)繼承
房子賣多少,有多可以分~不夠就一筆勾銷了對吧?

那我們還要做什麼動作嗎?
因為都是由舅舅辦理
所以我們不太清楚,怕將來我們現在的財產(車子,房子都是老媽的名字)
你這樣不會多吧

剩下300拋棄就好了

不過記得執行時間就是了
民法
第 1154 條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 1155 條

依前條規定為限定之繼承者,適用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
三條之規定。

第 1156 條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
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
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第 1157 條

繼承人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呈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
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第 1158 條

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
務。

第 1159 條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
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
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第 1160 條

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第 1161 條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
當受領之數額。

第 1162 條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
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第 1163 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所定之利
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四、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限定繼承者,未於同條第二項所
定期間提出遺產清冊。


簡言之,你要在知悉後3各月內(也就是知悉被繼承人死後)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預先聲明要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是無效的
嗯!!對的!!辦了限定繼承不夠就一筆勾銷
基本上只要確定你舅舅有確實去辦限定繼承的話
那麼就不會有什麼太大的問題!!畢竟這跟你舅舅自身的利害也有關係
他應該會弄好的!你是不需要什麼動作
利的方面來說:不會有多的錢跑出來!!因為債務比較大
害的方面來說:你舅舅因該不會想要揹債務吧!所以他不會沒去辦限定繼承因此他會處理好的!!

限定繼承對債務人和繼承人兩方都比較公平點的制度
你不用太擔心了

實務上,限定繼承都會拖很久

法院要在3個月內辦理, 6個月的公告期, 加上債權人處理債務的時間

在這段期間, 你的繼承資格都是處於尷尬期, 你不清楚你有沒有繼承權

但是... 房屋稅要你繳... 燃料稅要你繳... 牌照稅要你繳...

政府的稅金不能等, 可是... 又怕繳了都是白繳的

這些是鼓吹限定繼承不會告知你的小細節


其實有用到繳稅金是剛好, 但是有些人用不到那房子, 車子的

不能處理, 又看到稅單一張一張來, 真的很煩!!
"限定繼承" 就是:你到餐廳吃飯~只吃一桌~就洗自己這桌的碗~不用洗整家餐廳的碗

"拋棄繼承" 就是:老子不吃了~誰也別想叫我洗碗


好像是這樣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