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第一次發言 但卻不是介紹 測試 或勸敗 而是跟大家說很重要的須知
話說前陣子四舅舅因為肺癌去世
但今天聽媽媽說才知道的"遺產繼承"
為何要特別提到呢?
大家應該都知道可以申請"放棄遺產繼承"這件事
就是假設過世的人名下"財產>負債" 這遺產就變成了"負"的
這時兒女大多會放棄繼承 但你知道光是這樣還不夠嗎
因為都兒女跟伴侶都放棄時 繼承權會轉到其他三等親屬(媽媽說的)如不對請指證
這時如果過世的人"雙親 兄弟姊妹" 還在也必須辦"放棄繼承"
否則很有可能會"繼承"到兄弟姐妹身上 變成負債要你還
媽媽說有一個朋友就是受到如此的困擾

說到前面四舅舅過世...
我們是不知舅舅的金錢狀況
但聽媽媽說"舅媽跟表兄弟(舅舅兒子)"都已放棄繼承(大家應該懂意思)
所以媽說現在外婆跟他們兄弟姊妹也都要辦理"放棄繼承"
很多人就是不知道莫名的繼承了親屬的"負債"造成困擾

個人是覺得這法律問題很大 為何沒"修法"
因為伴侶或兒女會放棄繼承 就已經很明顯了(大多是負債)
而為何這會"自動繼承"到父母或兄弟姊妹 還要自己辦理放棄
那如果不知情的人不就....
應該改為如果伴侶或兒女放棄繼承 那父母或兄弟姊妹並不會繼承
而是"可以"辦理"願意繼承"(願意幫忙還的話)
而不是"自動繼承" 還要一般不知情不懂法律的民眾辦理放棄繼承

希望大家告訴大家 畢竟這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
如有人懂的更多希望可以補充

根據民法第 1138 條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以及
民法第 1176 條
(拋棄繼承權人應繼分之歸屬)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
,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
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
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
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所以如果今天假設A離開人世且負債>資產
遺產(包含負債) 會交由A之配偶先繼承 如果配偶拋棄繼承
則轉移給 A之子女 如果 A之子女也拋棄繼承 則就是要看A子女下面還有沒有子女
再拋棄繼承 就是A的父母 父母後就是兄弟姐妹 祖父母
都拋棄繼承 則就是無人繼承

不過還好吧...要繼承遺產的話 法院應該都會有通知...可能家屬太過傷心或不了解
忘記了....
如有不正確之地方 煩請更正指教

配偶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是「當然繼承人」。
被繼承人死亡時,若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二人,則此三人,其應繼分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與他繼承人平均。換言之,此三人各得應繼財產三分之一。若配偶放棄繼承,則配偶原應分得之三分之一,再由其餘兩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各得三分之一之二分之一,即六分之一。絕非如你所說之:如果今天假設A離開人世且負債>資產 遺產(包含負債) 會『交由A之配偶先繼承 』如果配偶拋棄繼承則轉移給 A之子女。

andrew0321 wrote:
根據民法第 1138 條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以及
民法第 1176 條
(拋棄繼承權人應繼分之歸屬)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
,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
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
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
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所以如果今天假設A離開人世且負債>資產
遺產(包含負債) 會交由A之配偶先繼承 如果配偶拋棄繼承
則轉移給 A之子女 如果 A之子女也拋棄繼承 則就是要看A子女下面還有沒有子女
再拋棄繼承 就是A的父母 父母後就是兄弟姐妹 祖父母
都拋棄繼承 則就是無人繼承

不過還好吧...要繼承遺產的話 法院應該都會有通知...可能家屬太過傷心或不了解
忘記了....
如有不正確之地方 煩請更正指教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條之規定,拋棄繼承應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因此,只要從「知道」自己有繼承權時起兩個月內,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不會發生像你所說的因為不知道有繼承權,而需要背負債務的情形,因為法律實際上已經賦予你「拋棄」的機會,是繼承權人自己不行使,不能因此怪罪法律訂的不夠完善。


一折 wrote:
小弟第一次發言 但卻不是介紹 測試 或勸敗 而是跟大家說很重要的須知
話說前陣子四舅舅因為肺癌去世
但今天聽媽媽說才知道的"遺產繼承"
為何要特別提到呢?
大家應該都知道可以申請"放棄遺產繼承"這件事
就是假設過世的人名下"財產>負債" 這遺產就變成了"負"的
這時兒女大多會放棄繼承 但你知道光是這樣還不夠嗎
因為都兒女跟伴侶都放棄時 繼承權會轉到其他三等親屬(媽媽說的)如不對請指證
這時如果過世的人"雙親 兄弟姊妹" 還在也必須辦"放棄繼承"
否則很有可能會"繼承"到兄弟姐妹身上 變成負債要你還
媽媽說有一個朋友就是受到如此的困擾

說到前面四舅舅過世...
我們是不知舅舅的金錢狀況
但聽媽媽說"舅媽跟表兄弟(舅舅兒子)"都已放棄繼承(大家應該懂意思)
所以媽說現在外婆跟他們兄弟姊妹也都要辦理"放棄繼承"
很多人就是不知道莫名的繼承了親屬的"負債"造成困擾

個人是覺得這法律問題很大 為何沒"修法"
因為伴侶或兒女會放棄繼承 就已經很明顯了(大多是負債)
而為何這會"自動繼承"到父母或兄弟姊妹 還要自己辦理放棄
那如果不知情的人不就....
應該改為如果伴侶或兒女放棄繼承 那父母或兄弟姊妹並不會繼承
而是"可以"辦理"願意繼承"(願意幫忙還的話)
而不是"自動繼承" 還要一般不知情不懂法律的民眾辦理放棄繼承

希望大家告訴大家 畢竟這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
如有人懂的更多希望可以補充


滿臉疑惑 wrote: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條之規定,拋棄繼承應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因此,只要從「知道」自己有繼承權時起兩個月內,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不會發生像你所說的因為不知道有繼承權,而需要背負債務的情形,因為法律實際上已經賦予你「拋棄」的機會,是繼承權人自己不行使,不能因此怪罪法律訂的不夠完善。


請問,他只是個繼承權通知而已嗎?或是會告知你將要繼承的"內容項目"?

aaronepox wrote:
請問,他只是個繼承權通知而已嗎?或是會告知你將要繼承的"內容項目"?

很抱歉,實在是看不出來問的問題中,「他」是指何人、何事?...
很難得在01上可以看到關於法律的討論呢!
請容我以不甚流暢的文筆,來解釋一下繼承的關係。

andrew及滿臉疑惑兄所引的法條並沒有錯,繼承的順序的確是以「小孩(包括孫子女喔)」-->「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為順序繼承,而且不管如何配偶都必定擁有繼承權。至於遺產要以如何的比例分配,會因為繼承人的身份不同而有異,但假如是小孩跟配偶一起繼承的話,是大家一起均分的。若認為消極財產多及積極財產,可以依法於兩個月內拋棄繼承,以避免「父債子償」的結果。

所以開版者的擔憂沒錯,一旦有人拋棄繼承,在法律上繼承權馬上會產生變動,自動由次順位的親屬來繼承,比如小孩子一旦拋棄繼承,將由他的父母馬上取得繼承權,無須宣告也無庸登記。

至於會不會造成「有人拋棄繼承後,實際上取得繼承權的人不知情,以致於負擔大筆債務」呢?滿臉疑惑兄認為是自「知悉」起兩各月難拋棄繼承即為有效,所以沒有上述疑慮,當然是沒錯,但實際上是當有人要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時,法院會請你依法備妥「已向次順位繼承人通知的證明」,多半是指「存證信函」,「掛號收據」或「影本」之類的證明文件,方可完成拋棄繼承手續,既然已經確實有通知次順位繼承人,兩個月期間已經開始起算,因此應該無庸擔心通知的問題才是。當然,次順位繼承人在收到通知後,也要馬上決定是否拋棄繼承,若要的話,順序跟上述一樣,若不拋棄繼承,則兩個月後即確定取得繼承權。

至於aaronepox兄提到是不是告知你繼承的項目,答案是「當然不會」,法院不會,前順位繼承人(也就是本來要繼承,卻拋棄繼承的人)更不會,因為繼承權是一個概括的權利,所有潛在的權利義務都要承受,所以請大家務必小心。

說到這裡,也許有精明的讀者會察覺道:「咦?假如阿公阿媽去世,爸爸(阿公阿媽的小孩)拋棄繼承,但是爸爸忘了幫小孩(阿公阿媽的孫子拋棄繼承),怎麼辦?」怎麼辦~~~~~涼拌啊~~~~~!!!我們殊難想像爸爸會把繼承的事情用存證信函的方式告知家裡年幼的子女,(因為爸爸就是小孩的法定代理人,難道要爸爸自己寄存證信函給自己?)大家也都會推定爸爸會主動幫小孩子拋棄繼承,結果勒.......爸爸只幫自己辦拋棄繼承,忘了幫小孩辦,這可好了,由五歲小娃子繼承大筆債務.......怎麼辦.....無解.....請節哀.....

OK,我要去做我事情了,假如有人需要進一步解釋的,請不吝提出,我很樂意與各位討論

waydaliao wrote:
這可好了,由五歲小娃子繼承大筆債務.......怎麼辦.....無解.....請節哀.....

想再請問一下,如果真的是由五歲小孩繼承
但是這時是不是在民法中是由其監護人代為管理他繼承的遺產呢
那監護人應該不需要代替償還債務吧

又,是不是債權的行使在民法上也有它的期限
會不會因為是五歲小孩繼承
等到他成年之後,債務人就無法跟他追討債務呢

由於對法律不太了解,希望能幫忙解釋,謝謝
一個中文,各自表述
是的,在正常家庭中,父母會居於小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地位,對於子女所繼承的遺產,依照民法第1088條可以取得管理使用之權,但非為子女的利益,理論上不得任意處分。

至於所謂監護人要不要為小孩子償債,在表面上看起來屬於小孩子的債務,父母當然沒有理由償還,不過我看從道德上跟情理上都是必須的,畢竟小孩子不可能獨力承擔大筆債務,放任大筆債務滋生利息也不是解決方法。

至於債務會不會因為經過長時間後,使得小孩子成年之後不用返還債務,這恐怕不會那麼美好。民法上對於請求權有所謂的「消滅時效」,也就是權利僅能在一定期間內有效行使,至於這個期間有多長呢,以最常見的消滅時效為例----->整整十五年。而且只要債權人一旦有「請求返還的表示」,「起訴」,「請求強制執行」,「換發債權憑證」....等行使權利的意思,這十五年就會從新起算。換句話說,對於一個積極的債權人而言,根本不用擔心小孩子長大以後會拒絕清償。
恩~~我瞭解了
謝謝您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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