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身邊的女同事遇到一個問題
1.女同事6-7年前因前夫外遇而協議離婚...但沒有在協議書上面說是外遇
2.離婚協議書原本載明:男方付女方每月一萬元贍養費(讓女方能付得出每月約一萬二的房貸...20年..直至清償為止)
3.男方說要養兩個小孩...希望少拿一點...所以女方後來同意改為每月8000元
4.近日男方居然要求女方付小孩每月8000元的教育扶養費(兩個小孩目前國一左右吧:男方是公務員:月收入有6萬吧:房子車子也都無貸款)所以女方認為男方根本就是不想付贍養費啦....金額正好要求8000...夠巧吧...
男方有寄什麼協調會通知書之類給女方...要協調教育扶養費
我知道即使離婚....父母雙方都有扶養教育之責(與監護權無關)
重點女方的認知是...男方收入約6萬多....女方約3萬多....經濟能力差一倍
當初贍養費就是單靠女方付不起房貸....且考慮小孩教育扶養問題(離婚協議書沒註明小孩教育扶養問題)....
所以才同意由10000改為8000....
想請問大大該女同事要如何因應呢?
我知道的是...如果拒絕協調..或是拒絕支付小孩教育扶養費....
男方唯一方法就是...以小孩監護人權利...以小孩為原告...告媽媽不履行小孩教育扶養之責
但是女方實在不願走到這種途徑
大大們有何建議嗎?.....
畢竟當初是男方對不起女方才離婚...給了6-7年贍養費....剩下房貸還有12年耶...居然用這種方式來規避贍養費
cyberforce wrote:
如果是如此的案例不需...(恕刪)
回覆內容完全錯誤,請勿誤導.
協議書約定之內容,贍養費為雙方約定之離婚條件(不以母親是否生活困難為前提),僅生債權債務之關係,債務人倘拒絕履行時債權人得依約請求,
民法第 1057 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民法第 1116- 2 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民法第 1117 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民法第 1118 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
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民法第 1119 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
定之。
民法第 1120 條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
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本件小孩之扶養費為未成年子女對父母之請求權,因監護權歸父親故現今子女之扶養義務為父親獨立負擔,父親(以監護權人之身分代子女)得向母親要求協商或向法院起訴要求給付扶養費,母親應負擔之扶養費應先審酌子女維持生活必需之花費為多少,再考量父母雙方之經濟能力及身分,依比例分攤此費用,父親離婚後已付之扶養費得依返還不當得利要求母親返還,並以此債權抵銷母親以後贍養費之請求.母親應負擔之扶養費父親可依協議或判決(以監護權人之身分代子女)向母親請求爾後每月之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