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24最新結果

今日店員來電,請我們去退貨.也已到門市退貨
以下幾點提供給以後想去SA買的人做參考

1.今天在等待的同時,遇到兩組客人(強國人)都不願意拆封膜, 所以店員就請他們簽放棄書,對方也都不囉嗦的簽了

2.並且聽到店員和其他客人解釋,因為大部分強國人都不願意拆封,所以會請他們簽.-----和家人當初買,連檢查都不准就要求簽的態度完全不同. 而且店員知道家人並非強國人. 還跟家人說公司規定有賣就要簽放棄書. 難道那天我們遇到鬼了? 店員與店長的教育訓練與作業都有明顯瑕疵~

3.從到店爭論至今天退貨已經過了5天了,該店工程師說那隻手機連開機都無法.......不知這是否是他們願意退貨的主因??? 所以今天只能把sim卡拔走....


anyway,依然是蘋果愛用者,只是以後會勸身邊親朋好友去官網買比較有保障.
也感謝各位大大的意見提供.








請教各位大大:

小弟的家人今年3月在studio a買i6+, 店員要他簽"放棄當場驗機與開通同意書" 現場也並沒有把盒子打開,開機檢查手機本身基本功能與外觀.

請問:

1.這張單子有法律效力嗎?
2.大家都有簽這張單子嗎?
3.其他賣apple產品的通路,也有要簽這個嗎?
4.簽了拿回家才打開盒子,發現裡面是塊木頭,該怎麼辦?

會發文的原因,因為新品在七日內就故障了,七日內回去要求退貨或換全新品,店家卻以這張單子來主張只能換整新品. 等於我花了兩萬多買一支整新品, 相當不爽.

有圖有真相~

先感謝各位大大回覆

Studio A的不平等條約,合理嗎?
文章關鍵字
houseQQ wrote:
請教各位大大:小弟...(恕刪)

當然有效力呀,為何不現場查看手機狀況?又不是店員不准..

你在實體店面買的哪有什麼7天鑑賞期...?又不是網購...

Studio A是Apple的經銷商,拿到木頭你在說笑嗎...?又不是掏寶..

另外不平等條約?標題不要亂下,消保法都規定的清清楚楚...

你自動放棄你現場查看的權利,不能怪誰...本來就該像店員要求..

在購買前本來就應該先了解,而不是事後發文....不管爽不爽...

看似很多人以為網購、電視購物有7天鑑賞期,實體店面也應該有的錯誤觀念..

只有屬《消保法》特種買賣範疇的交易,消費者可在收受商品7天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要求退貨解約,此即一般民眾理解的7天鑑賞期,實體店面消費則無,確實無法因民眾個人因素或購買時間短等理由要求退貨。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http://www.cpc.ey.gov.tw/Upload/RelFile/1149/2587/7994754a-5dde-4acb-9e16-731c291f2b0c.pdf

此位大大,消保法可能要再看詳細一點!

實體店面沒有鑑賞期的規定不包含"新品瑕疵"

大家可以到消保會的網站去查,以下有截圖.


另外,我會說不平等條約,因為店員現場沒有檢查手機的動作,就要求簽單子. 而不是我們不檢查手機

店員的說法是:封膜一撕,就不能退換貨, 此說法也完全不合理吧~都還沒檢查就講這種話

此篇重點是:

1.實體店面店員不准檢查新機,就要求簽放棄同意書

2.新品有瑕疵,不能退換貨

我的想法是又不是只有他在賣iphone6+,

不想簽就不要跟他買,

外面一大堆在賣,

官網也在賣,

官網買來有瑕疵也是可以退貨,

瑕疵退完再買一隻新的。

當初他應該有什麼促銷或優惠才會讓你的家人想在那邊買吧!

就像某B公司可能有跟apple講好條件,例如進貨價格壓低,像賣斷一樣,

產品有瑕疵問題由某B公司自己處理,

所以某B公司就想出此策略,

將風險再轉嫁給消費者,

消費者也可能得到某些優惠,

以上純屬猜測,

若有雷同純屬巧合。
houseQQ wrote:
此位大大,消保法可...(恕刪)

文章沒有說過不准檢查吧...?你可以要求現場檢查,這是消費者的權益
houseQQ wrote:
此位大大,消保法可...(恕刪)


消保法那一條
之前有討論
記得是東西無法使用
才能退貨
但外觀如果有損傷 就看是怎樣認定賠償

硬體上有問題 沒那張店員也是會送修處理的
硬體保固就是一年

簽那張並不是放棄維修權力
而是放棄當場換新機

因為APPLE換機服務是只能換整新機

你如果沒當場檢查外觀
事後如果有外觀損傷
是很難提出證明是不是人為損傷

神腦領機
以前也有類似的.
houseQQ wrote:
此位大大,消保法可...(恕刪)


就算真的不平等,大可以不要跟他買

既然已經簽名了,就沒有任何人可以救得了你
其實我也很好奇,店家自己寫的條文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我舉個極端的例子
A殺了人不小心給唯一證人B看到了
結果警方好不容易找到B,希望B出庭作證
此時A拿出當初強迫B簽署的條文上面寫:A沒有殺人,我B同意此條文
請問A就因此超越法律沒事了嘛!?
因為洛陽紙貴,所以店家可以超越消保法自立條文請消費者吞下去嘛?
討論這無意義

很簡單的說 studio X 擺明得意思是

老子我進100台手機 我就是賺到100台的錢

你要買就給我簽

簽下買走趕快走

後面你不要再跟我囉裡八嗦 嫌東嫌西 想要換新品 浪費我的時間

就是這這樣!!
金毫小 wrote:
討論這無意義很簡單...(恕刪)

本來就不能換,哪來的浪費時間...?消保法規定的清清楚楚..

Studio A那張合約也是照著消保法走...

另外你要買就要給我簽?你這就錯了...

只要現場檢查商品,哪會有這條約?

消費者可以要求檢查商品,幹嗎要放棄自己權益簽合約?

如果店家堅持不能檢查,大可不要買,去官網買不就好了,還可以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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