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21在燦坤3C通路光華店買了約4萬的筆電(Sony VAIO VPCS116FW)並在當天花$1600包膜後,
回家發現筆電是無法正常使用的瑕疵品, 症狀如下:
1) 鍵盤好幾個按鍵無效
2) 鍵盤面版一邊翹起,
3) 且查筆電之事件檢視器後發現購買前3個月間陸續有被使用的紀錄
(標的物瑕疵)(或許能主張店家故意隱瞞之可能性)
故隔天就送去退貨, 不論換新品或退貨, 包膜已經無法重覆使用而列為我權利損失
但燦坤店員堅持"不作任何包膜費之賠償", 理由包膜不屬於店家販賣的產品.
事實上, 我的損失皆是店家賣壞掉筆電所導致的 (因果關係)
我當初認為店家賣給我的產品是如交易契約上是可以正常使用的新品我才會拿去包膜的 (賣出人擔保瑕疵)
我的直接與間接損失包括
1) 包膜費1600
2) 來回多次原廠送檢與經銷商的車費與搬運勞力
3) 一整天的時間用來在更新設定電腦與釐清問題
4) 3-5天本來有筆電可用來工作的機會成本
請問這樣於情於理於法公平嗎?
就像買到兇宅, 而非合約上良屋, 屋主裝潢費上百萬都花下去了, 還是能得到價金與裝潢費, 甚至手續費等的全數賠償吧?
<申訴管道>
我有哪些伸訴管道?
a) 原廠
b) 消保官
c) 蘋果日報
d) 民訴:民事訴訟的反正只要一千裁判費且簡易庭
謝謝!
* 3-20買的去年11-26就被用過

--- 可能的法律 ---
我是原PO,
經問學法朋友與自己survey後... 民法規定比較像的似乎就這幾條
邏輯:
買賣成立: 如有瑕疵, 出賣人負單保之責(民354 )-> 有瑕疵: 可解除契約(民359) -> 包膜物之權利受侵害之賠償(民184, 民227), 若能舉證店家事先知情(故意)勝訴機會較大
<Ref>
民法354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227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例如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的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請求權的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必須這五項要件的存在均獲得證明,原告的請求才會得到承認
1.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 => ?, 該筆電鍵盤7-8顆按鍵無效, 上網查無先例, 是否店家事先知情待舉證之裁決
2.有加害行為存在 => 是, 店家賣瑕疵品造成包膜損失
3.該行為具有不法性 => ?, 民法定的無形契約上有寫賣的是”非瑕疵”筆電?
4.被害 人有損害發生 => 是, 店家賣瑕疵品造成包膜損失
5.加害行為和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 是, 店家賣瑕疵品造成包膜損失
疑慮: 但包膜之於筆電實在稱不上必需品比較難爭取?
結論: 勝算低…
參考: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561,&job_id=27042&article_category_id=206&article_id=12406
http://www.icdf.org.tw/new/no5708.htm
*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227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必須符合三項要 件, 原告(債權人)只要證明1.2.兩項要件存在 即可,而不必證明要件3.之可歸責事由,也就是不必證明債務人是否有故意或過失
1.債務人有給付義務(須證明契約有效成立) => ?, 法律上買賣發生時契約定義?
2.債務人未依債務之本旨而為給付 => ? , 民法定的無形契約上有寫賣的是”非瑕疵”筆電?
3.債務人有「可歸責事由」(故意或過失) => 是, 賣瑕疵造成包膜損失
結論: 勝算也不高的樣子
參考: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561,&job_id=27042&article_category_id=206&article_id=12406
http://www.icdf.org.tw/new/no5708.htm
--- <FAQ> ---
其它大大的說法大致歸納如下, 恕不一一回應了, 若有遺漏, 煩請告知, 謝謝!
1) 7天後再包膜就好, 以免要換機時損失包膜
答: 如果7天內”一定”能發現瑕疵, 這樣做的確沒問題. 有些情況是, 剛買來就會拿著到處跑, 很有可能刮傷, 那不先包膜的話就會有括傷的風險, 或是要換貨時有人為刮傷的疑慮. 另外一個是, 如果7天後包膜然後第8天發現瑕疵, 那廠商更有理由說這可能是人為疏失, 而不做包膜賠償, 話說現在就算當天發現也不做包膜賠償了, 所以這情況就是第幾天包膜都沒差, 結果都是一樣的
2) 事先預防勝過事後治療, 測到沒問題才能交機
答: 這點小弟謹記在心, 第二次驗機時就花了1.5 hr
, 不過大家也知道很多東西無法在當面就測出(e.g. 開機10小時後會過熱),
3) 店家只要負責產品賠償, 產品經檢驗為非正常品”造成”任何非產品的損失完全無責
答: 重點不是店家賣什麼產品賠什麼, 而是賣的產品有沒有”造成”消費者額外的損失, 及店家有多少責任的問題
請參考* 新房竟是凶宅 賣主判賠6百萬http://www.nownews.com/2010/03/16/138-2580523.htm
4) 原PO自我感覺良好, 聽不見別人的聲音
答: 我自己感覺很不良好阿… 我又不是那種包膜錢飛了還很開心的說公平的人阿..XD
5) 店家也可以告我破壞原貌, 因為包膜破壞原貌
答: 是可以啦, 那消費者摸過的紙紋也算破壞原貌?, 這就變成要靠法官裁決了. 不過這樣的話應該就會氣走更多消費者吧.
6) 你是否覺得電腦只要壞了 就是廠商的問題 所以要賠你包膜的錢 ?? 那過100年後還是要廠商或是維修商賠錢?
答: 我是這麼認為, 只要存在這個事實, 我買的是正常品, 但事實上是瑕疵品, “造成”我額外損失, 法律上是因果關係的情況. 但是買的時間拖愈長, “愈難舉證瑕疵是本來就有的, 或是消費者造成的”, 所以才有保固期這種妥協.
7) 樓主發文目的只是為了討回包膜錢
答: 這當然是第一優先, 那如果情理法都站不住腳的話我還是會乖乖的接受. > <原本是想看各位大大是否有處理這種case的經驗分享, 但發現大家對於情跟理部分跟小弟落差很大, 只好討論法的部分, 這就應該要更有共識了吧?
8) 質疑筆電瑕疵非真正瑕疵
答: 買筆電隔天就就去Sony原廠維修中心開單證明所列3項目為真瑕疵
9) 店家是否故意賣瑕疵品造成詐欺嫌疑為要不要為包膜負責的唯一條件
答: 是否故意有待按3 項瑕疵來舉證, 雖然機會不大. 是否故意不影響賠償包膜責任, 但是會有加分, 按民227
10) 如果店家連鑲鑽都要賠, 那誰還敢賣筆電
答: 我覺得依民184, 227還是有可能讓店家負些責任, 或許無法賠全部, 但消費者是有權益要回些賠償的.
另, 如果店家以後都不敢賣的話, 那是不是說對自己賣的產品良率太沒信心? 如果賣1000台只有100台有瑕疵,
那真的才會賠大了吧, 不然對店家而言, 都是九牛一毛而已, 搞不好還能增加許多商譽
11) 法律最終裁決不是誰嘴砲說了就算
答: 當然, 小弟想討論法律部分就是想先釐清哪些條文是可以用到, 哪些是我有誤解的, 才能知道我到底合法性多少不是嗎?
12) 民法規定之無形買賣契約上是否有說店家賣的新品為非瑕疵品
答: 我也不確定, 需要高手來解釋, 是否按以下法條來推論
民法354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