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小弟我的車在今年大年初一晚間停在合法停車格內遭撞,車尾幾乎全毀,詳情請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0&t=3757617&p=1
103.01.31 車遭撞,警方前來現場處理!
103.02.01 車子請拖車拖回原廠處理,拖車費用由肇事者負擔!
103.02.05 填具出險單,請保險公司至保養場估價!
103.02.11 估價完成,維修費用共23萬元!
103.02.12 至交通大隊申請現場事故照片及初步研判表(通常出判表要等30天,但因為這案情較單純所
以很快就可以申請)!
103.02.13 拿行照駕照影本,估價單,交通大隊申請的事故現場照片以及自己拍的車體360度照片至台北
市汽車商業公會申請鑑價,鑑價費用3000元,鑑價內容可以包含零件換新的折舊費用,車子交
易價值減損等,看你想鑑定甚麼跟承辦人描述一下,鑑定作業需三天工作天!
103.02.18 收到鑑價報告,以正式公文形式採限掛方式寄到家裡,該車遭撞後交易價值減損20萬元.
103.02.22 和肇事者第一次談和解,本人出示鑑定報告書,除需將車子回復原狀外另需支付20萬元交易
價值減損費用,其他交通費等就不追究,肇事者表示需回家和家人討論後決定!
103.02.27 第二次談和解,因原廠維修費用較高,肇事者不想在原廠修車,因此希望他能直接將車買過去
自行處理,至於價錢可再討論!
103.03.01 雙方同意以55萬元和解!
103.03.03 至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簽和解書!
103.03.04 肇事者匯款完成!待本人將貸款處理完畢後於3月7日前辦理過戶!
以上是本人的大概處理流程,接著是兩個比較常見的爭點,經本人這一個月來讀的法院實務見解以及請教律師後大概整理如下:
1.關於折舊
有人可能會問,以我的案例來說,如果當時車子修復了,維修費用23萬是否需考慮零件折舊(舊品換新品)?以實務上來說,若是換上新零件能讓車子價值比遭撞前還高,則需考慮折舊問題,以本案來說,我的車是只牽三個月的新車,遭撞後就算修復其交易價值也已經減損了20萬(汽車公會鑑定結果),所以零件沒有折舊問題,但若是5至7年以上的車舊品換新品可能就有折舊問題!
2.關於交易價值減損
法院已經很多有判決明確且清楚的提到肇事者除應將車修復外,該車交易價值減損金額是"確定"要賠償的,至於賠償金額多少應找第三方公正單位進行鑑定,所以,不要再相信網路上很多人所說諸如"二手價格減損實務上沒人求償成功"或是"車子有要交易才能求償"等等的說法,只要汽車公會鑑定出來交易價值減損,被害人就可以求償這筆費用!!
以上,報告完畢!!
關於折舊部分,應係指於修復後因更換新零件而使之有所增值之情況下,始有適用。本件被告雖然主張應該要折舊計算云云,惟查,原告所有系爭車輛,該型車於97年02月份在正常使用下,市場價約85萬元,因該車發生重大事故,整車翻覆,事故修復後,現值僅約50萬元,此有原告提出之桃園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報告(車輛市價鑑價書)一份在卷可稽。因查原告所有系爭車輛既然並無因經修復更換新零件而增加其原來價值,故被告主張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計算云云,即難認可採
2.交易價值減損部分-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
「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修護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故物被不法毀損後,僅需其物之價額減少,即需賠償其所減少之價額。至其物有無修理?其修理費有無實際支出?在所不問。此為民法第213 條第1 項所謂之法律另有規定,自應適用該另有之規定辦理。」,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792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系爭自用小客車縱經修補而無「效用上損害(瑕疪)」,僅足彌補原告丁○○關於系爭自用小客車「物理上」損害(瑕疵)所生之技術性貶值損失,但仍有「價值損害(瑕疪)」,即系爭自用小客車因該車體、機件受損所生之「交易性」貶值損失。故雖經修理,但因性能低落減少車輛評價者,除賠償修理費外,尚應賠償評價所減少之價額。
最後,或許因為這次肇事者家庭較寬裕而賠償較容易談,但我所說的只是被害車主能在法庭上請求的賠償!!因為真的許多受害車主不知道她們可以主張這些權利!
59478 wrote:
chauncey01 wrote:
不過有一點說錯囉,公會鑑價,是鑑定"以計算過折舊價錢的二手價-修復後的二手價"
亦即公會是以1月31日被撞之前的二手價格(約5X萬)減去修復後的二手價格(約剩3X萬)=20萬!!..(恕刪)
>>>
我只能說 , 付錢的是老大
因為付鑑價費的人是你
所以公會出具這份符合你預期之證明
反之 , 若我是被告
去新北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 同樣繳鑑價費
可不可以得到不同於你鑑價之數值?
當然並不是說 , 你這樣的舉證作法不對 ? (是正確的)
但證據力的部份 , 如果被告提出反證
法官就會有很大的問號 ?
我個人是不認為 , 你那台車經修復 , 只有30多萬價值
如果這樣 , 是不是不修理(修理23萬) , 只剩10萬元多的價值 ?
我許多年前 , 一台2年solio 行駛2萬多公里的車 , 在蘇花公路遭後車追撞
後保桿全毀 , 後門亦稍有變型
對方有保險 , 由對方保險公司理賠
修好後 , 我也是把車賣給認識的車行
我誠實告知事故 , 車行也是以30多萬購買(新車價46.8萬)
escudolin wrote:
>>&g...(恕刪)
不太懂,一個具公信力的第三方公證鑑定單位,會為了那區區3千元鑑定費用而做出符合我預期的報告?一份鑑定報告有三位鑑價委員進行鑑定,況且汽車公會也並非委員常駐在該地,有案子才會聘請委員至車場了解車子情況(僅三委員前往不會通知我前往),公會裡面平常只有一位收件的承辦人而已,三個委員長甚麼樣子我也不知道,請問他們怎麼知道我有甚麼預期?
再者,地方法院裁判交通事故,就是找地方汽車公會進行鑑定(判決書很多),所以被告是要怎麼提出反證?再找公會鑑定一次?被告付3000塊然後變成被告要的預期?那同個公會鑑定出兩種結果,這公會法院也不會採信了吧!?最後,車子二手價我不了解,我只知道我的車維修費用已經佔了全車的約1/3,工字樑毀損底盤變形必須拉正,車商要多少收我也不清楚,這篇文章的目的只是要讓很多受害車主知道交易價值減損絕對可以求償,肇事者在法律上不可能只須賠償維修費用,尤其是撞到新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