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買下出租中的房子,如何協調讓房客搬出?

已買下出租中的房子並完成過戶,因前屋主已將出租簽約至103年6月,雖知購買後要承接租約,但因房子是要買來自住,現住房子房東要賣出簽約至102年12月要搬出,如果兩邊按約定走會造成我102年12月搬走後要先找房子租半年,等房客103年6月租約滿搬走後我再入住,造成要搬兩次~>"<~現在有問題想請教!
1.房子過戶後需與房客重新簽約嗎?
2.因為之前的租約沒有寫關於房東與房客違約的說明,除了協調房客賠償金額搬走外,還有其他方法嗎?
感謝!

補充:出租中這件事當初已知道,簽約書上也說明要前屋主和房客協調完騰空才成交,但前屋主又因覺得賣的便宜要毀約(已簽約並收取訂金60萬),我父親認為賣的便宜一定要買下來(除非對方毀約不賣要多賠60萬),後續房客的事情要自己喬,才會造成現今的狀況,所以才PO文請教經驗。
我記得一句"買賣不破租賃"
所以租約簽到什麼時候就必須履約租到何時,跟房東買賣沒關係。
所以
1.不需重簽約
2.除非約上有提前終止條件
所以我想你只能私下去跟房客協調....

這是我的認知,有疑問可以請版主多查查XD 希望有幫到你
花錢消災 很多法拍屋也是都還有租任契約都是這樣處理 最好的的方式就是看補貼多少錢 讓房客搬出 僅供參考!
土地法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上網看了相關案例,只有房客違約或是以土地法第100條: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可以要求終止租約,但以自住為由好像是要在「不定期租賃」情況下@@?。
http://www.taiwanlaw.com.tw/forumViewer.aspx?id=549
恩~~真的是耶!!
...那我無解嚕!
之前是提供二個月租金請他另外租房,也順利搬出去了。
買賣不破租賃是把債權關係物權化,主要是保障承租人租屋的權益,樓主無法用土地法第一百條請他搬走,可能只能自己跟房客協調了,應該啦。
這就是為什麼辛苦一點我也要買房,
僅管買賣不破租賃,但總有被人勸離的一天,
舒適的環境價格一定好,被勸離的機會就越大!
還好我不是買在所謂的高點~~
只有協商花錢請人搬家, 然後因為房子所有權人不一樣 建議還是要換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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