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買下出租中的房子並完成過戶,因前屋主已將出租簽約至103年6月,雖知購買後要承接租約,但因房子是要買來自住,現住房子房東要賣出簽約至102年12月要搬出,如果兩邊按約定走會造成我102年12月搬走後要先找房子租半年,等房客103年6月租約滿搬走後我再入住,造成要搬兩次~>"<~現在有問題想請教!
1.房子過戶後需與房客重新簽約嗎?
2.因為之前的租約沒有寫關於房東與房客違約的說明,除了協調房客賠償金額搬走外,還有其他方法嗎?
感謝!
補充:出租中這件事當初已知道,簽約書上也說明要前屋主和房客協調完騰空才成交,但前屋主又因覺得賣的便宜要毀約(已簽約並收取訂金60萬),我父親認為賣的便宜一定要買下來(除非對方毀約不賣要多賠60萬),後續房客的事情要自己喬,才會造成現今的狀況,所以才PO文請教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