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成立之前, 建商已經公告要開始動用購屋時預繳的管理費

大家在購屋時, 應該都會預繳一段時間的管理費(大都是6個月)...
這筆費我記得都是管委會成立後, 撥交給管委會運用...
在這之前,..社區的公共支出, 修繕都是建商要負責及出錢的...
可是我們社區最近建商貼出公告...說2月1日起...要開始動用這筆錢
做社區的公共支出....

我們去翻當初的合約書...是真的有這些條文...
可是公共設施又還沒點交, 所有的東西都是建商要負責維護修繕才是阿....
怎麼變成是要住戶自己的管理費支出了....

有人可以教教該怎麼跟建商談嗎??

就說你會來01貼文
然後會說出是哪個建商、建案

─────我覺得蠻不合裡的!
想知道是哪個建商,以後他們的建案就避開不考慮
(將這樣的條文寫入合約中,真是很那個、、、)
呵呵...看樣子我們是同社區的...
我只是起個頭....
很多事情, 需要大家的參與...這樣子也不用單獨面對黑心的建商...
單打是很可憐的...
沒有啦,我不是你們社區的
我住在目前社區接近10年了
只是,沒聽過像你們那樣不合理的情形

最近想換房子,也在看房子中
所以,想知道一下是哪個建商
列入「拒絕往來戶」
隨便動 就告侵占跟背信

開玩笑 除非要做的事情不是合約上的

不然債務還沒旅行完 為何要管委會出錢

最好是有住戶開臨時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不然等於一盤散沙
ch1230 wrote:
大家在購屋時, 應該...(恕刪)

等建商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
成立第一屆管委會由第一屆委員去談才有機會吧!
小心!如果有建商人馬也當委員那就慘了!
或是乾脆樓主去選委員自己和建商爭取比較快!
小弟的社區建商也是這樣搞提早收管理費!
最後總算是僑到委員會成立後的半個月才開始起算
做人好難~做好人更難!
如果分別計算
(1)建商負擔所有代管開銷(代管期間,住戶不用繳管理費)
(2)建商應繳納之餘屋管理費(加上銷售期間之額外開銷)(社區負擔代管期間的開銷)
一旦,(2)明顯大於(1)
建商應該會選擇(1),因此,建商與管委會交接之前就會全部免繳管理費

依契約書,通常為住戶交屋起,應繳交管理費
因此,以"第一批住戶交屋時間開始",建商也應繳交餘屋管理費
並加上,因銷售產生之額外開銷,如外牆廣告租金,額外照明(如:景觀燈,廣告探照燈),清潔,保全,總幹事替銷售中心做事,....

管理費之基準,若契約書沒有規定,可能需要協商,或以區權會決議為準
一般會多留一些裕度(包括公共基金提撥),而且規定空屋不得打折
這樣,建商應繳交的管理費大於代管總開銷的機會才會增加

也就是說
餘屋比例高,建商負擔管理費>建商代管開銷
餘屋比例低,建商代管開銷>建商應負擔之管理費
因此,銷售之初,中期,建商不想收管理費,負擔代管費用
直到銷售之中,後期,建商希望收管理費,代管費用由社區負擔
這樣,建商賺比較多

不過,就算建商選擇負擔(1)的費用,管委會交接後才交屋的住戶,也會抱怨沒有享受到免管理費的好處
也會質疑,為何不依契約書
所以,最好有區權會決議背書,比較沒有爭議
這是合理的。我知道的全是如此。新的管委會成立之後,更是建商交接給管委會之時,當然是管委會付錢給保全/。
版主說的好像是修繕 如果不是買賣契約內的債權債務 當然應該住戶出錢

反之亦然
當銷售達到法定人數時就會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因為大部分的所有權漸漸轉移到住戶手裡,

所以依照使用者付費原則,管委會會接手,

但如果還沒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前,這應該都還是建商的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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