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購屋時, 應該都會預繳一段時間的管理費(大都是6個月)...
這筆費我記得都是管委會成立後, 撥交給管委會運用...
在這之前,..社區的公共支出, 修繕都是建商要負責及出錢的...
可是我們社區最近建商貼出公告...說2月1日起...要開始動用這筆錢
做社區的公共支出....
我們去翻當初的合約書...是真的有這些條文...
可是公共設施又還沒點交, 所有的東西都是建商要負責維護修繕才是阿....
怎麼變成是要住戶自己的管理費支出了....
有人可以教教該怎麼跟建商談嗎??
(1)建商負擔所有代管開銷(代管期間,住戶不用繳管理費)
(2)建商應繳納之餘屋管理費(加上銷售期間之額外開銷)(社區負擔代管期間的開銷)
一旦,(2)明顯大於(1)
建商應該會選擇(1),因此,建商與管委會交接之前就會全部免繳管理費
依契約書,通常為住戶交屋起,應繳交管理費
因此,以"第一批住戶交屋時間開始",建商也應繳交餘屋管理費
並加上,因銷售產生之額外開銷,如外牆廣告租金,額外照明(如:景觀燈,廣告探照燈),清潔,保全,總幹事替銷售中心做事,....
管理費之基準,若契約書沒有規定,可能需要協商,或以區權會決議為準
一般會多留一些裕度(包括公共基金提撥),而且規定空屋不得打折
這樣,建商應繳交的管理費大於代管總開銷的機會才會增加
也就是說
餘屋比例高,建商負擔管理費>建商代管開銷
餘屋比例低,建商代管開銷>建商應負擔之管理費
因此,銷售之初,中期,建商不想收管理費,負擔代管費用
直到銷售之中,後期,建商希望收管理費,代管費用由社區負擔
這樣,建商賺比較多
不過,就算建商選擇負擔(1)的費用,管委會交接後才交屋的住戶,也會抱怨沒有享受到免管理費的好處
也會質疑,為何不依契約書
所以,最好有區權會決議背書,比較沒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