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建商本來就應該要負責自來水電及瓦斯外管費,另外加收是不合理的喔!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時,除房屋售價外,建商在定型化契約中常會要求消費者在交屋時另繳交自來水、電力等外水外電費用。市府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表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項已明定,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後,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且內政部今年5月2日也函釋,不動產開發業者、建商等預售屋買賣業,不得於不動產價款外,另向買方收取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因此業者已不當收取的外水外電管線費用,消費者可要求返還。
臺中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日前接獲數件預售屋糾紛,有消費者表示,預售屋廣告上只刊載房屋(含土地)的價款,業者在簽約當時才告知要另外收取外水外電管線費,而且收費的金額與預估金額不同,對於住宅較不密集的郊區,每戶接管費更高達數十萬元之譜;更有數名臺中市的消費者購買預售屋要交屋了,才驚覺建商因自來水管線接管費用太貴,擔心消費者不願負擔外管費用,竟意想天開要求消費者接受地下水作為新水源。
經消保官詢問,業者委任律師表示,房屋只要能具有房屋的外觀,內部管線安裝好就好了,至於外水外電管線的施設不在預售屋契約範圍內,而是業者另受消費者的委託代辦的服務。
康主任消保官表示,預售屋要達到交屋的程度,應以房屋具有供「現代人」居住使用的功能,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即明白規定,賣方於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各項設施後,通知買方驗收。但有業者卻以該公告事項未明文自來水管線不得另向消費者收取,或以只要內管完成即屬已接通等曲解法令的方式,規避業者應負擔的外管施設工程風險及費用。臺中市政府對此函內政部解釋,內政部表示,不動產開發業者、建商等預售屋買賣業,不得於不動產價款外,另向買方收取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市府認為,有了這個解釋,業者再也沒有模糊規定的空間,消費者如有被建商溢收的外水外電管線費用,均得要求業者返還。康主任消保官提醒消費者,遇有消費爭議時,可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有了消費者的申訴,消保官較可了解廠商實際上的行銷或契約上的不公平處,進而可為消費者權益進行稽查,加以導正。
消費者有任何消費疑義可以手機或市話直撥1950,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進行諮詢。(5/13*12)
聯絡人: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劉先生
聯絡電話: 04-22289111 分機2370
問題是有沒有求償成功的案例?
小嵐莓 wrote:
原來建商本來就應該要...(恕刪)
現在哪一家建商不是這樣做
另外收取好像15萬的管線費用
但是 有求償成功嗎
應該是法律明文規定不得收而不是先被收請我們再去求償吧
如果我現在去求償 建商一定覺得我奧克
因為從一直以來就是這樣收阿...
hihi
這是最近內政部提出的解釋,之前已經交屋的可能沒機會爭取了,倒是現在買了預售屋的民眾,雖然已經簽約了,但這些外加的費用是不得記載在預售屋買賣的契約內容中,因此將來建商在交屋時若要求收費,可針對內政部的解釋拒絕。以及準備要買屋的民眾,可以在簽約時要求建商不得將外加費用記載在契約中,也不得額外收費喔。這可是一筆不小的費用,要注意喔!
我有朋友打電話去內政部消費者資詢
那位小姐非常的確定說 外管費必包含在動產價格中
不能額外收取

請大家告訴大家
團結力量大, 這筆不少錢, 建商少賺一點也還好, 但是對消費者差很大
內政部釋法函文連結如下,

清楚表示預售案之建商不得向買方收取外水,外電和瓦斯管線費用,

已通知預售屋的建商,目前等待回應

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dl.asp?filename=122020/451414343771.pdf

又不是每個地區都有天然氣管可裝

今天鄰居的回應:

1. 合約內有說明是買方付外水電瓦斯,是以法令還是合約為主,要先確認

剛剛打了電話詢問消保官, 得到的回覆如下:

(1) 內政部函示建商不得向消費者收取外水外電外瓦斯之費用, 或是變相轉嫁至房屋費用內.

(2) 此可追蹤至99年5月購買之房屋.

但是~~~有一個但書, 合約另有約定者, 則以合約訂定者為主.

所以, 以我的例子來看, 我是要不到的. 各位可以回去看看自己的合約裡面有沒有註明這一點.

deity1984 wrote:
內政部釋法函文連結如...(恕刪)


函的內容未提及「瓦斯管線』費用!?
僅提內外水、電管材接通,給了瓦斯管線一個模糊地帶空間!
預售屋交屋 不再收外水外電費



2014/05/24

【聯合報╱記者陳秋雲/台中報導】
購買預售屋時,有的建商在定型化契約中要求消費者交屋須另繳交外水外電費用;台中市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表示,內政部5月2日解釋,除不動產價款外,業者不能另向買方收取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已收的,消費者可要求退還。

台中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日前接獲數件預售屋糾紛,有消費者表示,預售屋的廣告上只刊載房屋(含土地)的價款,業者簽約才告知要另外收取外水外電管線費,且收費金額與預估不同,有的郊區每戶接管費高達數十萬元。

幾名消費者買預售屋要交屋了,才發現建商因自來水管線接管費用太貴,擔心消費者不願負擔外管費用,竟異想天開要求消費者接受地下水作為飲用水源。

業者委任律師認為,外水外電管線的施設不在預售屋契約範圍內,是業者接受消費者委託代辦的服務。

康馨壬也表示,預售屋達到交屋程度,應以房屋具備供「現代人」居住使用的功能,認定業者應負擔外管施設工程風險及費用。

內政部解釋,不動產開發業者、建商等預售屋買賣業,不得在不動產價款外,另向買方收取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市府認為,業者再也沒有模糊規定的空間,消費者如有被建商溢收外水外電管線費用,得要求業者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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