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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晚間表示,今天市政會議通過制訂「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草案,將提請市議會審議。
地方稅務局表示,草案內容「自住房屋」稅率維持為1.2%,逾3戶(第4戶起)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差別稅率,依納稅義務人持有桃園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戶數多寡而定,持有2戶以下(第4戶、第5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者,其每戶房屋均按2.4%稅率。
持有3戶以上(第6戶以上)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者,每戶房屋均按3.6%稅率課徵房屋稅,加重非自住房屋者囤屋成本,落實居住正義及租稅公平。
稅務局指出,訂定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目的,在於抑止囤屋炒作房價,影響青年人成家購屋之意願,草案如能順利經議會審議通過,將踏出桃園市房屋稅制改革的第一步。
依財政部定義所謂「自住房屋」,指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要件者:1.房屋無出租使用。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聯合報╱記者鄭國樑 即時報導 即時報導: 2015-01-28 19: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