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禮拜一早上九點才處理好(可以上網)
推估35個小時沒辦法用網路
當時需要用到網路的設備幾乎停擺,而整個完全氣炸了....
想知道他是用哪一個租賃條款,來賠償用戶端
先附上這次收的帳單『我是用100M/20M + MOD 的用戶』
原本每個月的基本費用

事發10月份賠償後的費用

有點不是很清楚他的扣減的比例是怎麼算(但我會打電話去問清楚)
但問清楚後,有個問題,因為兩個規章不同賠償的額度也不同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路出租業務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第32條中斷35小時是減收3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網際資訊網路業務(HiNet)租用契約條款『第36條中斷35小時是減收10%』
他這次中斷的35小時,賠償方式是依照哪一種?而哪一種才是正確的?
這兩個哪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