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大約九點多,散步在台北市敦化南路上(市民大道到忠孝東路之間),突然有人在人行道上以飛快的速度騎著Ubike,邊響鈴邊大喊「借過借過不好意思」,帶領著一群跑者呼嘯而過,最後還有一輛壓隊的Ubike。路上的人紛紛躲避,甚至有推著娃娃車的媽媽差點被撞到。這種事情無法可管嗎?

我查了一下。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慢車駕駛人在人行道行駛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又考量目前本市自行車專用道及交通管制設施規劃尚未完善,故本局並未將自行車行駛人行道列為執法重點項目,且依同條例第90-3條第2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故法規亦傾向在安全無虞下,允許自行車行駛人行道,惟如發生交通事故,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予以究責。 另為確保行人安全,目前本市交工處於人行道設置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時,均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7-1條規定,於標誌下方亦加註「行人優先」字樣附牌,以明確告知自行車騎士,應注意禮讓行人,確保行人路權。

看樣子路上行人遇到這種自私的夜跑團只能自求多福了。

自私不顧他人安全的夜跑團
自私不顧他人安全的夜跑團
photomonsters wrote:
今天晚上大約九點多,...(恕刪)

啊....我今晚跑大安森林公園

不是我


比較不懂的是...慢跑為何還要腳踏車開路
1人或2人跑 對於使用人行道不會產生妨礙!

但團體跑步 就不適合在人行道!


對於跑步,本人還真的是有點厭惡,

要不是現在要消耗肥油!

不然,義務役跑了2年,當中下基地都不知走了多少公里?


領隊號召群眾,路線就必需要有周密規劃,以不妨礙他人為前提!

photomonsters wrote:
今天晚上大約九點多,...(恕刪)

在台灣

不論移動的方式是什麼

只要人數一多就很容易自動進階成暴走族
  我是覺得如果要擔心跑步造成的的危險性,還不如先管管ubike的使用者那才真的危險,不過我看很難
人都是自私的,而且這世界就是這樣不用大驚小怪的,法律也沒規定不能自私,腳踏車過斑馬線實際上按規定
要用牽的又看過多少人真的照做了 LOL.
十分討厭這種團體跑,尤其是一大群人同時通過!
有犯法依照正常管道去檢舉,不然只是會造成鄉民之間的互相嘴炮,此文嚴重違規,易產生對立,實在無意義
妨礙用路人當然是不好,同意樓主的觀點。
我去年第四季在信義、敦化曾經遇過,看到這群人組成份子心理直覺就是算是小有組織的『男女聯誼團』,中間還會停下來拍團體照,只能說這社會很多元,年輕人有他的需求與想法,這個案例要提醒,除了自己外記得要尊重其他的用路人。
我這中年大叔比較疑惑的是,為什麼會在大馬路邊跑步??我覺得這可是會讓你大口的吸汽機車的廢氣到肺部深層喔!!

ruark wrote:
我這中年大叔比較疑惑的是,為什麼會在大馬路邊跑步??我覺得這可是會讓你大口的吸汽機車的廢氣到肺部深層喔!!(恕刪)


一個字:潮...

人一多就囂張..不管什麼活動


photomonsters wrote:
今天晚上大約九點多,...(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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