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了法令, 關於露台違章建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一章第一條之規定:直方上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台,稱為露台。在露台上擅自搭蓋建物者,即為露台違章建築。
而上面所述之建物(即建築物):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為建築法第4條所明定。申言之,須同時符合(1)須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註一)(2)須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3)須供個人或公眾使用(註二)(4)須為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註三)等4項構成要件,始為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
因此: 花架不具頂蓋似乎非建物, 但是管委會或是住戶是否可另一"影響大樓觀瞻"等原應, 來禁止興建呢? 現在擔心3樓住戶(主委)會有意見, 因為先前溝通時3樓主委說架了花架, 小偷會爬上花台進入他家陽台.
該主委十分強勢很難溝通. 長輩花了大錢買露臺又不能設理想之花架, 請問各位, 應該怎麼辦呢?
花架範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