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臺南方松花架 算是花架或是"建物"(或是違建呢?)

長輩新購入一間位於二樓有大露臺的大樓住宅, 該露臺不列入權狀但為約定專用, 已經知道要搭採光罩或遮雨棚將會被判違建, 所以會有被拆之可能性所以不考慮, 但是如果要搭像很多住透天別墅花園所設之大型南方松花架(不會有採光罩), 這樣合法嗎? 尺寸上會有限制嗎?

我查了法令, 關於露台違章建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一章第一條之規定:直方上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台,稱為露台。在露台上擅自搭蓋建物者,即為露台違章建築。

而上面所述之建物(即建築物):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為建築法第4條所明定。申言之,須同時符合(1)須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註一)(2)須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3)須供個人或公眾使用(註二)(4)須為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註三)等4項構成要件,始為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

因此: 花架不具頂蓋似乎非建物, 但是管委會或是住戶是否可另一"影響大樓觀瞻"等原應, 來禁止興建呢? 現在擔心3樓住戶(主委)會有意見, 因為先前溝通時3樓主委說架了花架, 小偷會爬上花台進入他家陽台.

該主委十分強勢很難溝通. 長輩花了大錢買露臺又不能設理想之花架, 請問各位, 應該怎麼辦呢?

花架範例:
露臺南方松花架 算是花架或是"建物"(或是違建呢?)
印象中好像有人說過
政府獎勵環保綠化,鼓勵興建花台.
烏梅森林 wrote:
長輩新購入一間位於二...(恕刪)

烏梅森林 wrote:
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一章第一條之規定:直方上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台,稱為露台。在露台上擅自搭蓋建物者,即為露台違章建築。

而上面所述之建物(即建築物):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為建築法第4條所明定。申言之,須同時符合(1)須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註一)(2)須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3)須供個人或公眾使用(註二)(4)須為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註三)等4項構成要件,始為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

因此: 花架不具頂蓋似乎非建物, 但是管委會或是住戶是否可另一"影響大樓觀瞻"等原應, 來禁止興建呢? 現在擔心3樓住戶(主委)會有意見, 因為先前溝通時3樓主委說架了花架, 小偷會爬上花台進入他家陽台.

該主委十分強勢很難溝通. 長輩花了大錢買露臺又不能設理想之花架, 請問各位, 應該怎麼辦呢?
...(恕刪)


>>>

即使是約定專用

事實上 , 該露台就是全體住戶的公設

如果住戶公約 , 沒有同意

這種花架就是違建

主因是

1. 沒有所有權 (只有約定專用)

2. 居住在有管委會之公寓大樓之內 , 要受住戶公約約束




escudolin wrote:
即使是約定專用
事實上 , 該露台就是全體住戶的公設
如果住戶公約 , 沒有同意 這種花架就是違建

主因是
1. 沒有所有權 (只有約定專用)
2. 居住在有管委會之公寓大樓之內 , 要受住戶公約約束
...


escudolin大 感謝回覆, 繼續請教您如果算是公共區域那只要管委會不同意, 舉例來說:
即使我們種了一顆管委會(主委)不喜歡的樹, 就要依據住戶規約不許種嗎?
那約定專用之"用"的意義何在呢? 管委會管轄權是否無像上綱呢...

感謝!

烏梅森林 wrote:
繼續請教您如果算是公共區域那只要管委會不同意, 舉例來說:
即使我們種了一顆管委會(主委)不喜歡的樹, 就要依據住戶規約不許種嗎?
那約定專用之"用"的意義何在呢? 管委會管轄權是否無像上綱呢...

.(恕刪)


>>>

公共區域內 , 如果全體住戶大會巳決家種那一種樹

住戶就不得在公共設施內種其他樹

另外主委並不等於管委會

主委只是管委會的法定代理人

>>>

我住的社區 , 每個住戶的土地都是獨立所有的

依於所有權的概念

管委會就不得干涉住戶 , 在其土地上種什麼樹

>>>

約定專用 其中的用

僅是有使用權而巳

不能拿來收益 及處分

所有權的概念是基於 , 可自由處分 , 使用 , 收益

公寓大樓住宅 , 只要有牽涉到整體住戶

就要經過住戶大會通過 , 才可以施行

當然管委會的管轄權 , 並不能無限上綱

在與所有權有爭執時

管委會踢鐵板的機會 , 才比較大

因為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自由

>>>

版大的案例

是因為該設施屬於公共設施的一部份

自然 , 如果要增設花台 , 就要全體住戶同意

管委會的主委 , 只是代為執行的人

不然可以在住戶大會提出 , 看住戶如何表決 ?

或者 , 自己出來選主委 , 看結果是如何 ?


escudolin wrote:
>>&g...(恕刪)


感謝escudolin大回覆, 的確使用權非所有權, 由於該房屋位於台北市, 查了一下台北市新違建之規定,
如果完全Follow台北市法規所建之花架,管委會(或區權會)若有反對意見是否仍需舉報拆除呢?

法規類號: 北市一三-一五-三00一
名  稱: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修正


七、以竹、木或輕鋼架搭建之無壁體花架,其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而面積在三十平方
公尺以下,且位於屋頂平台最高高度在二公尺以下、露台或法定空地高度在二、五公尺
以下或低於該層樓高度,及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避難平台、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
,免予查報。
花架應該很OK吧,台北市如果是列為拍照列管那情節都是很輕微的,採光罩沒有壁體的話也是拍照列管。

烏梅森林 wrote:
如果完全Follow台北市法規所建之花架,管委會(或區權會)若有反對意見是否仍需舉報拆除呢?



>>>

即使合符台北市法規所建之花架

管委會還是有權利拒絕的

不一定要透過舉報

主要的原因是:那個露台 , 不是版主長輩的

他只是有使用權

但沒有權利去改變露台原來設置目的

icewalker wrote:
前人的資料
計劃搭花架前很擔心是否會被認定為違建,
但知道原來台北縣政府也正在推廣~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2/4375717.shtml
http://e-info.org.tw/node/33801而且法律也支持~
...(恕刪)


法律上所支持的部份應該是個人持有的部份
像陽台..庭院..這種權狀上有寫明歸屬者的部份
而不是只要你高興..隨便一個位置你都能自由處置..
畢竟他並不是你私有的區域..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