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騎樓暢通計畫開始示範執行!會有成效嗎?

今天自由時報刊登半版!
終於要開始整頓騎樓了!
不過,選票的壓力與民怨會不會讓此計畫無疾而終呢??
目前只挑選示範路段為:北門路(小東路到東門圓環)、民族路(忠義路至西門圓環)、古堡街南段(運河路至安平路);孔廟文化園區南門路(綠園—樹林街)、府前路(南門路—忠義路)、友愛街(南門路—忠義路)、成大商圈大學路、大學路西段。


台南市騎樓暢通計畫開始示範執行!會有成效嗎?


美食小吃林立的民族路與安平古堡街首當其衝,不少店家抱怨,市府會害他們沒生意做!

台南市騎樓暢通計畫開始示範執行!會有成效嗎?


騎樓暢通計畫執法開罰依據如圖所示:

台南市騎樓暢通計畫開始示範執行!會有成效嗎?

其中說~
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及鄰地齊平,不得設台階或足以影響騎樓觀瞻任何阻礙物,違規者最高可以建築法處30萬元,可連續處罰。

.......的定義為何呢?
有走過台南市街道的朋友都知道,台南市區並非平原..是有坡度的!
所以騎樓隨每戶建築物地基呈現高低不平的狀態!
基本上,舊市區有騎樓就不會有人行道!
那如何能達到騎樓地面應與"鄰地"齊平呢?
iamdarlong0315 wrote:
今天自由時報刊登半版...(恕刪)


晚上跑了一趟北門路!
看到何謂"正綠色整齊線"了!
不過,它的材質似乎只是油漆,有些地方並沒有完全塗滿塗齊..
不像以前的機車停放用的"白色整齊線"..
是用如同漆在柏油路標誌的白色材質那樣牢固地黏在地上!
我想過不久,綠色漆就會被行人走動摩擦而掉光..

拿北門路當範例...底下是之前拍的照片現況!




店家突出商品陳列,並將騎樓"白色整齊線"的位置出租給攤商!
人行通道大概只容2人擦肩而過!
有時候只甚至只容1人先行!
示範路段居然不包括北門路!?其他地方我不管,我就是超想看到北門路沿線騎樓被掃平的壯觀景象!!

iamdarlong0315 wrote:
晚上跑了一趟北門路!...(恕刪)


之前也有發表過一篇 台南成大的育樂街



像這種已成"歷史共業"的地方,又如何"暢通"呢?

恐怕將會是雷聲大雨點小!窒礙難行吧!?
iamdarlong0315 wrote:
之前也有發表過一篇 ...(恕刪)


按照今天新聞報導:
"騎樓暢通 逾綠線開罰"的內容敘述..
我有些不明白之處!望請各位賜教!

文中說:

劃設「正綠色整齊線」,讓店家方便配合保留一.五米的人行寬度暢通....前市府時代整頓北門路交通,曾在騎樓劃設白色整齊線,規範機車停放區域,同時禁止物品占據;現在的綠線比白線寬約三、四十公分,小吃店普遍「哀哀叫」,大表影響做生意。

那樣,我就有點不明白了!

我曾經寫信給市長詢問關於騎樓暢通的問題!
結果市府轉警察局回文如下:


台南市政府的回函:

您好:

謝謝您對臺南市警政交通問題如此關心,您於本(97)年10月15日以電子郵件建議相關單位嚴格執行取締占用騎樓地1案,本局說明及辦理情形如下:

一、臺南市政府為改善本市騎樓景觀及停車秩序已訂定「騎樓地通暢實施計畫」,採現行騎樓使用以不妨礙行人通行為原則,不強制騎樓作機慢車停放騎樓擺設攤位或展示商品亦不得逾越機車整齊線,先以敘明。

二、本局自96年8月份迄今依市政府訂定之「騎樓地通暢實施計畫」執行整理工作,有關本案陳指事項本局規劃勤務加強各路段之整理及改善,以維行人通行空間。

如果您仍有不明白之處,歡迎來電指教。並感謝您的來信,敬祝事事如意。

臺南市警察局承辦人:陳楨昀

聯絡電話:(06)2621314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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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強制騎樓作機慢車停放騎樓擺設攤位或展示商品亦不得逾越機車整齊線

意思不就說,在"白色整齊線"內設攤..是不取締的!
那不就意謂著..北門路那裏的店家,騎樓分租給攤商是沒問題的!



iamdarlong0315 wrote:
按照今天新聞報導:"..意思不就說,在"白色整齊線"內設攤..是不取締的!
那不就意謂著..北門路那裏的店家,騎樓分租給攤商是沒問題的!.(恕刪)


那我有問題!

A.此為目前現況示意圖:





B.此為新設"正綠色整齊線"後之示意圖:


iamdarlong0315 wrote:
那我有問題!A.此為...(恕刪)


如果騎樓攤商是合法存在!
那新設綠色整齊線後....會是底下哪種情形呢?

C.店家商品架仍外推,不超過正綠色整齊線,而且騎樓攤商仍存在,不超過白色整齊線!
如此,通道範圍變狹窄,剩下60~70公分左右:




D.店家將商品架收入,不准突出騎樓,騎樓攤商仍存在,攤商可延伸範圍至綠色整齊線:




E.店家商品架仍可外推,不准超過綠色整齊線!騎樓攤商不准再擺設.此為次級目標,終極目標為騎樓淨空:




iamdarlong0315 wrote:
如果騎樓攤商是合法存...(恕刪)


依新聞報導描述:

"工務局強調,騎樓依規定應全面淨空,但考量有些騎樓現狀,一時間全面淨空有困難,所以從人性化角度出發,重視行人安全也兼顧店家生意,從一.五米的最小人行寬度做起,逐步推動騎樓暢通,目標朝向騎樓「完全淨空」。

市長賴清德表示,暢通計畫是兼顧台南生活習慣採柔性漸進式做法,「並非所有騎樓僅需保留一.五米供通行」,未來還是要依照規定全面淨空騎樓,徹底還路權給行人,絕不容許原本未占用騎樓的商家可以占用、使用騎樓空間,各局處宣導時要清楚說明告知。"


那極可能目前的規範是 " D "才對嗎?~不過攤商不見的能延伸到綠色整齊線!

所謂的"一.五米的最小人行寬度"是不是從商店入口向外測量1.5米為人行通道呢?????

或者" E " 才是正確答案呢????

煩請各位網友解惑!感謝!

PS.話說,目前騎樓塗上一白一綠兩條線..真是有夠難看!
而且,當有店家重新裝潢時,騎樓另行裝修鋪設的話..那塗上的白色&綠色線也都不存在了!..這方法有點失敗耶!??


iamdarlong0315 wrote:
依新聞報導描述:"工...(恕刪)


附錄: 臺南市政府騎樓地通暢實施計畫

臺南市政府騎樓地通暢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市區道路條例。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三、臺南市騎樓地設置自治條例。
四、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暨臺南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自治條例。
五、廢棄物清理法
六、消防法
貳、目標
騎樓地違規占用營業,排擠行人通行空間,為多數市民所詬病且影響市容觀瞻;96年為府城「文化觀光年」,為使整體市容煥然一新及提供行人安全通行空間,結合市府及全民力量,擬訂中、長期整理規劃目標,以透過全面宣導與嚴正執法,有效清除騎樓道路障礙,共同營造並共享優質生活環境。
參、執行期程(每年度)
一、宣導(勸導)期:整理範圍取締標準及原則,廣泛運用電子、平面媒體發布新聞,並請市政府民政局、教育局及社會局配合加強先期宣導。
二、執行期:改變以往「勸導為主、取締為輔」之執法觀念,警察局依年度選定各轄區優先整理目標,編排「清道專案」勤務並依取締標準及原則進行清除及整理。
肆、執行階段:(優先順序目標)
一、96年度:(第一階段)
(一)國民小學(44所)
(二)國民中學(20所)
(三)古蹟觀光景點:赤崁樓、安平古堡、延平郡王祠及孔廟。
(四)交通重點區:火車站入口意象。
(五)各地(景)點週邊道路100公尺內或3個路口範圍內騎樓地。
二、97年度(第二階段):主要道路(中華東路、東門路、西門路、中正路、中山路、民生路、健康路、夏林路、北門路1段、開元路、海佃路、忠義路及安平路等路段)。
三、98年度起(第三階段):各住宅區騎樓違規占用嚴重路段及區段。
伍、執行方式
一、警察局年度依轄區狀況分別選定優先整理順序目標,編排「清道專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查處。
二、有關騎樓劃設整齊線,警察局選定欲整理路段,由市政府交通局補(增)繪。
三、針對固定(封閉)式障礙物,警察局造冊彙整後,協調工務局、環保局支援機具,安排行程配合執行強制拆除。
四、案內經警察局查處後拒不改善者,先行蒐集相關事證後移請市政府相關單位依相關法令處罰並強制其改善為止。
五、各單位配合執行本案整理路段騎樓依通暢區分以1-3個月期限內均要到達B級以上之標準。
六、社會局、教育局及民政局運用社區、學校及區里等民間組織加強宣導及教育。
陸、權責分工
一、警察局:負責執行選定區域周邊騎樓地道路障礙取締清除。
二、工務局:
(一)負責協助拆除警察局查報之固定物或封閉物。
(二)配合警察局選定整理路段騎樓地平整維護。
三、交通局:規劃騎樓地停車空間及機車停放整齊線劃設。
四、環保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2項之規定:妨礙交通之物及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請環保局依廢棄物法令負責清除或處罰之。
五、民政局:協調各區、里加強住、商家宣導及整理後維護(持)與綠美化等事宜。
六、都市發展局:騎樓地規劃、設置;街道傢俱設計及辦理騎樓地維護(持)、綠美化獎勵與設計(置)榮譽騎樓標誌牌等事宜。
七、建設局:協助占用騎樓攤商貨架器具設計規劃、攤商轉業、輔導及管理與綠美化工作等事宜。
八、社會局:協調社區發展協會配合辦理事項及占用騎樓營業之低收入戶救助事宜。
九、消防局:提供整理路段有關消防設施查處。
十、教育局:負責各國小、國中學童、導護老師及導護媽媽宣導教育。
十一、稅捐稽徵處:查處整理範圍內有關騎樓分租稅收事宜。
十二、法制室:提供各單位查處相關法令釋疑。
柒、取締標準及作為:(騎樓暢通為標準)
一、A級:騎樓完全暢通無障礙物。
二、B級:騎樓機車整齊線內擺設物品或停放機車。
三、C級:騎樓僅預留1人通行之空間。
四、D級:騎樓遭固定物或以雜物完全封閉無法通行者。
五、商家擅將騎樓以固定物或活動式遮攔加圍或封閉營業,嚴重影響行人通行,警察局依法查報、取締,並通報市政府工務局拆除。
六、案經民眾檢舉騎樓違規占用影響行人通行權益,本局將依法查處取締外並責令限時移除障礙物及列追蹤複查管制目標。
七、占用道路販售、承修車輛嚴重影響人車通行安全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7條規定取締。
捌、預期成效
一、落實宣導民眾守法觀念,伸張公權力,並堅定市政府取締道路障礙之決心。
二、針對本市國小校區、古蹟觀光景點及交通重點區周邊路段,嚴正執法執行騎樓地違規占用清除道路障礙,提供優質之公共通行空間。
三、打造清新城市景觀印象,提升市民生活環境品質。
四、結合整體環境改善市容,加強推動騎樓通暢,發動全民參與提升國際形象,與世界接軌成為國際一流之城市。
玖、執行查處法令依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
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
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
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二、「市區道路條例」第16條: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擅自建築或開挖道路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臺南市騎樓地設置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出道路邊界處10公分至20公分,除地面舖設因地勢限制經市政府核准者外,應與鄰地接觸面齊平,不得設置台階或足以影響騎樓觀瞻之任何阻礙物,違者通知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30日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2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或恢復原狀者,得連續處罰。
四、「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五、「消防法」第34條規定: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金;另依第35規定:依法令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iamdarlong0315 wrote:
附錄: 臺南市政府騎...(恕刪)


附錄: 2012-10-06中華日報社論

中華日報社論--台南市推動騎樓暢通切勿虎頭蛇尾
http://www.cdnews.com.tw 2012-10-06 07:37:27
 中華日報6日社論--台南市推動騎樓暢通切勿虎頭蛇尾,全文如下:

 台南市政府自十月一日起推動騎樓暢通計畫,騎樓地至少應留一點五米寬度供行人通行,重點區域將強制執行,並將舉辦區里考評競賽,鼓勵地方主動配合。市政府未規定騎樓全面淨空,這種「妥協」的政策,雖不全然符合公益,但在現階段應是反彈最少的措施,必須設法落實,不能只有五分鐘熱度。

 騎樓俗稱「亭子腳」,源自英國人在印度、東南亞的「外廊式建築」,其功能為抵擋風雨與艷陽,造成涼爽環境,後來發展成可供人行的公共走廊。騎樓與人行道最大的差異,在於前者上方有覆蓋,後者則為開放式。

 台灣在日據時代,很多街屋採取騎樓的建築形式,至今仍留有不少精美的騎樓案例。現行《建築法》規定,商業區面臨七公尺寬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一律設置騎樓或庇廊,否則應讓出其寬度退後建築,同時亦規定騎樓或庇廊所占之面積,計算空地比率時,得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

 台灣氣候炎熱潮濕,每逢雨季行人總是會被淋成落湯雞,騎樓上有遮蔽的設計,可以彌補這種困擾。而且騎樓是在私人土地上留行人通道,可減少在道路上另闢人行道的需求,節省政府道路建築成本。由於有這些好處,政府極鼓勵商業區建築興建騎樓,使騎樓成為台灣都市建築的重要元素。

 然而,騎樓被占用的問題由來已久,很多民眾習慣將門前的騎樓,視為自己的權利範圍,任意堆置花盆雜物,占用做為私人用途,或出租供人擺攤營業,網路上騎樓出租廣告充斥,甚至有一騎樓分租數攤者。把騎樓當成自家停車場的情形,更是屢見不鮮。原應暢通的騎樓處處阻塞,行人被迫到馬路上與車爭道,安全備受威脅。

 有些人變本加厲,擅自將自家門前騎樓地基墊高,致使整條騎樓高低不平,更有人用鐵捲門把騎樓圍起來,當成自家的「室內」空間,這種「路霸」行為,在公權力不彰的情況下,並未被強制取締拆除,等於受到「默許」,其他人起而仿傚,公眾行的權利便遭到剝奪。

 騎樓為建物所有人在面臨馬路面依法預留之公共空間,其所在之土地為私人所有,權狀亦登記為建物之附屬部分,因此所有權歸屬於建物所有人,並無疑義。惟依《民法》規定,任何權利之行使都不能違反公共利益,騎樓之設置自始即具有強烈的公益精神,因此應定位為「私有公用」,所有權人不應據為私用,其理甚明。

 各縣市在取締占用騎樓時,既要維護行人通行公益,又要避免所有權人、攤販的反彈與抗爭,常會陷入左右為難的窘境,因此總是做做取締的樣子,等風頭過去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在選舉掛帥的民主社會,民選首長最忌招惹民怨,負責取締單位也不願去捅馬蜂窩,大家都在和稀泥,騎樓被違規占用的亂象怎會有解?

 一般騎樓約三點五米,台北市很多路段採取全面淨空,連機車都必須全面退出不得停放,還給行人優質的通行環境,實施以來甚獲好評。台南市實施的騎樓暢通計畫,只要求騎樓地留設一點五米通行空間,推動起來較少阻力,各單位應該積極執行,拿出像樣的成績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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