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的主題好像會有點離題了,所以小弟再開一個主題。

這次三讀通過的通保法修法, 影響最大的大概是以下幾項(部份源自法務部新聞稿):
一、最重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才可向法官聲請令狀調取 通聯紀錄。其他犯罪,即使被害人提出聲請,檢察官、法官亦不得調取通聯紀錄,使可蒐集證據的範圍減少,不利於真實發現,對當事人不公平。
通聯紀錄含有基地台位置, 向來是偵查的基本手段, 以後輕罪不能申請(連尋人都不行了), 重罪也因申請程序可能有尚失時效的問題.
二、合法監聽時,偶然聽得另案資料,必須七日內聲請法官審查認可,才可提為證據,違反者可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將使犯罪被追查之機會降低,如監聽販毒案件,偶然聽得合謀殺人之對話,只因未於七日內向法官陳報,竟不得作為證據。如此過度保護重大犯罪之行為人,卻有害公共利益,顯不合理。
以檢警的案件負荷量來說, 要全部七日內判斷出有另案可能有困難, 很多另案證據可能變成無效.
三、未於七日內聲請法官許可之監聽資料不得作任何使用,違者處以刑責,與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有告發義務,相互矛盾,使公務員無所適從。
可以確定目前"監聽到行政不法, 宜移送權責機關"的規定完全被封殺掉, 未來即使被監聽到司法關說完全沒事也不會被公怖.

目前幾乎全國 檢,警,調,海巡 全部出面反彈, 等於全部的第一線執法人員都無法接受.
說實在如果無法調查證據對執法人員來說反而兩手一攤樂得輕鬆, 不過也因為是第一線的執法人員才能體認對治安會有多大的衝擊.
很遺憾的, 目前看起來連行政官員也不敢跟立委鬥, 已經不提覆議要等施行之後再修法了.
等於要等之後治安變差輿論壓力出來才再跟立委談.
修通保法限制監聽 檢警調籲取平衡
立法院昨天通過修正案,對監聽設下了許多限制,上午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事局、調查局及海巡署聯合召開記者會,痛批新法將對維護治安、打擊犯罪造成嚴重衝擊。
昨天三讀修正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將監聽的聲請、審查和銷毀程序規定的更嚴格,違反者可被處三年以下徒刑,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事局、調查局及海巡署聯合,大動作痛批此法不僅窒礙難行,衝擊治安,絕非民眾之福。

==台高檢署主任檢察官 郭文東==
對辦案人員監聽並非萬能
但沒有適度的監聽 是萬萬不能
這種修法綑綁我們
辦案人員的手腳
甚至讓我們辦案同仁 有觸法之虞

法務部表示,以往可以立即調閱通聯紀錄,對意外死亡、家暴、人民失蹤案,可以迅速取得最後的通聯,來偵辦案件,未來需依規定向法官聲請,將坐失辦案先機,刑事局也說,新法未納入最重本刑未滿三年之罪,可調閱通信紀錄,未來電話恐嚇、網路色情 誹謗等,都無法防制,勢必引起民怨。

==刑事局長 林德華==
散布謠言 色情
與地下錢莊等這類型的
違反風序的行為無法防治
嚴重影響到民眾的
生活安全與安寧
另案監聽不具證據力也遭批因噎廢食。

==台高檢署主任檢察官 陳傳宗==
偶然取得的監聽內容
以及它所衍生的證據
也應該認為有證據能力
這是目前實務上
已經肯定的見解
那這次的修法 法義權衡原則
棄而不用
我們認為它真的是因噎廢食

這四個單位質疑,未來執法人員將動輒觸法,重罪犯人反而得以從容脫罪,有何社會正義可言,他們呼籲應該保障人權與維護公共利益間取得平衡,至於會不會提出覆議,法務部表示,將再研議。
記者 陳姝君 張梓嘉 台北報導

警界:小案難破 大案難辦
「慘了!無招了!」通保法修法期間,警界多次表達不同意見,但仍無法改變立委修法決心,昨天抱怨聲連連。刑事局一名外勤隊長感嘆,「後果全民都要面對」;基層刑警則說,未來小案沒得破,大案辦不了,乾脆改穿制服抓酒駕好了。
刑事局昨晚漏夜研商對策,今天再召集全國各刑警大隊長開會討論。刑事局警官說,台中「翁奇楠命案」後與黑道互動、布建被限縮,如今通訊監察手段再遭掣肘,偵辦刑案難度升高;未來如何誰也不敢保證,只能「走一步算一步」,希望將傷害降到最低。
警政署對修法表示尊重,強調法律公布後會要求全國警察機關依法執行,在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前提下,全力維持社會治安穩定。
新北市一名派出所巡佐說,派出所受理尋人、搶奪、竊盜或車禍肇事逃逸等案,常需調閱當事人手機通聯紀錄,以便調閱被害人或歹徒逃逸所經沿線路口監視器畫面;過去一天可調到,未來由法官核准的公文往返可能拖好幾天,再去調監視器畫面恐為時已晚,屆時心急如焚的受害民眾會罵誰?「當然是警察!」
一名偵查佐指出,未來辦毒品案監聽毒蟲聽到與毒販對話,毒販的對話不得作為證據;監聽槍砲案意外發現涉及殺人,「意外發現」的事證也不得為證據,「你覺得嫌犯一定會再倒帶講第二次嗎?」未來衍生的譯文不得作為證據,以後幫派大哥都不必使用手機,由身旁小弟傳話即可,等於是助長他們危害社會。

通保法修正案通過 基層員警怒
通保法修正案昨天通過後,許多嘉義縣的員警今天看到報紙,個個「癱坐」在椅子,就像洩了氣的皮球,大家都異口同聲批說「國內治安只會愈來愈糟」。基層員警強調,調閱通聯紀綠向來是警方偵破刑案最重要的武器,如此一來,員警只能走回頭路,再回到以往「養線民」的偵查方式,否則許多案件根本破不了。
基層員警批說,修正後的通保法規定,最重3年以上徒刑的罪才可向法官聲請調閱通聯紀錄,就以六合彩組頭為例,所涉及的刑責是賭博罪,未達本刑3年以上刑責,難道立委諸公不知道六合彩在國內依舊非常盛行,如果調不到通聯紀錄再做交叉比對,警察怎麼抓組頭?這不僅會讓組頭的氣焰更囂張,也會讓更多家庭因此破碎。
員警指出,現在犯罪手法愈來愈先進,按說,立法部門應該給第一線員警更多的偵查空間及工具;沒想到,警方不僅沒有獲得更好的辦案武器,偵查工具還一一被拔掉,這叫第一線的員警如何維護治安?「根本是在打擊員警士氣」、「太令人失望了」。

通訊監察法修正 雲嘉南檢警憂心治安
【辛啟松/台南報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三讀通過,雲嘉南檢警調單位聯合發表聲明,認為「新法條有許多窒礙難行之處,嚴重影響奉公守法民眾權益,未來將嚴重衝擊社會治安。」南高分檢檢察長張斗輝代表呼籲行政院能提出補救措施,否則台灣治安會繼續沈淪。
南高分檢檢察長張斗輝今天下午2時將率南檢檢察長費玲玲、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長李長明、台南市警察局長陳子敬在台南地檢署代表雲嘉南地區檢警調單位共同發表聲明。

檢警:限監聽 恐人死了才能辦
中部地區檢警調今天表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後,妨害自由案件無法監聽,遭拘禁被害人安全更無保障,殺人案件還必須等到人被殺死了,才能開始監聽偵辦。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限縮通訊監察書(監聽票)聲請要件,須經檢察署立案號才可向法院聲請,單一監聽票以單一對象為限。
台中高分檢聯合所轄台中、彰化、苗栗、南投地檢署,與台中市警察局、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今天發表聯合聲明。
代讀聲明的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熙指出,通保法修正部分內容明顯窒礙難行,修正後規定,調取通聯紀錄限於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犯罪,將造成現行實務偵辦困難。
蔡宗熙表示,造成實務窒礙難行部分,包括當事人失蹤後,因涉案人不明確,不能實施通訊偵查,將會延誤營救失蹤人口的時效性;妨害自由案件,無法調通聯展開通訊偵查,無法追查遭迫害的被害人位置。
蔡宗熙舉例,日後若檢警發現歹徒著手殺人,必須等人被殺死了,才能展開通訊偵查;販毒案件大多由吸毒人追查上手,追查販毒來源,無法調通聯恐將阻礙緝毒。
台中地檢署檢察長楊秀美表示,像是行政疏失案、私行拘禁及預備殺人等罪,未來無法調取通聯及監聽,將造成辦案困難。
台中高分檢檢察長王添盛,偵辦案件時監聽到其他案件,但不能直接拿來做為證據追究刑責,需7天內另向法官聲請,是否可作為證據,恐造成證據斷層。

通保法修法 檢警調指偵查受限
通保法修正通過,台南檢警調認為對偵查有諸多限制,今天發表聯合聲明,希望儘速修法,以避免衝擊社會治安,危害民眾權益。
台南高分檢檢察長張斗輝、台南地檢署檢察長費玲玲、台南市警察局長陳子敬、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長李長明等人,下午在南檢召開記者會發表聲明,建請立法院及相關機關重新檢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提出補救措施。
聲明指出,調取通聯紀錄的規定,比執行通訊監察還嚴格,明顯輕重失衡,忽略守法善良民眾權益。
聲明表示,和民眾權益相關的輕罪,雖不是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重罪,但和民眾權益關係至深,影響民眾對司法觀感,更攸關社會治安的維繫,無法調閱通聯紀錄,將使真正犯罪嫌疑人無法追查。
聲明說,合法監聽所得的另案證據,均須7天內聲明法官審查認可,才可提為證據,非但增加檢察官、司法警察和法官嚴重負荷,也將使犯罪被追查的機會降低。公務員知有犯罪嫌疑,也無法偵查。
張斗輝說,通保法修正後有滯礙難行之處,若貿然實施,將嚴重衝擊社會治安,他尊重立法院修法,但距離公告實施還有5個月,尚可修法補救。

通保法修正刑事局認難行 盼再修法
立法院昨天通過通保法修正案,刑事局漏夜研商後認為修法倉促,窒礙難行,將對治安造成衝擊,希望能再妥適修法。
刑事局新聞稿指出,新修法至少已出現設計疏漏、程序繁瑣、耗費資源、衝擊反詐騙專線機能,及妨礙兩岸和跨國合作打擊犯罪等5大問題,嚴重干擾檢警偵查犯罪。
刑事局說,最重本刑未滿3年徒刑罪行,新法規定不能調閱通聯和使用者資料,將造成和民眾切身相關的電話恐嚇、重利、網路公然侮辱、網路色情、誹謗、侵占手機、電話騷擾、謊報等案件無法防制,明顯設計疏漏,嚴重影響民眾生活安全。
再者,新法聲請程序繁瑣,刑事局認為會增加偵辦重大犯罪困難;如組織犯罪須長期蒐報情資,調閱大量成員通信紀錄追查組織動態,新法程序困難費時,影響時效。另外毒品、電信詐欺嫌犯經常更換手機,擄人勒贖案救人分秒必爭,新法恐讓警方喪失先機。
檢警偵辦重大案件實務上常遇案情複雜、難定管轄;涉案對象眾多時,如規定一人一案,必須準備龐大卷證,將嚴重耗費人力及行政資源。
民眾最痛惡的詐騙案件,原165反詐騙專線每日受理2千多件檢舉,不能迅速調閱通聯來話方,就難以遏阻危害。且無法調閱通聯,就不能執行斷話及攔阻,民眾財產將不能保障,造成持續受騙,勢必形成民怨。
近年來兩岸與跨國合作打擊犯罪有成,但刑事局認為新法會影響成效,因為犯罪嫌疑人常使用境外門號漫遊,不調通信紀錄就無法釐清身分和共犯。且跨國合作情資交換及協查開端常開始於釐清涉案人電話,新法可能出現因無法釐清案件管轄而不能調通信的情況。
刑事局呼籲全民及各界重視此問題,審慎思考解決,兼顧保障人民隱私及社會治安。

通保法修正 檢警調反彈
通保法和監察法修正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高雄檢警調「有話要說」,今下午聯合召開記者會,指修正後,將造成「小案辦不了、疑案沒法辦、大案很難辦」的窘境,禁止檢警調調閱嫌犯通聯記錄,這樣的限制和禁止規定對一線執法的檢警調人員產生嚴重衝擊,造成辦案困難。
檢警指出,包括緝毒和綁架等刑案,很多時候檢警都會透過通聯紀錄,比對基地台位置,找到發話地點,修法後無法調閱通聯,對第一線辦案人員來說是一大考驗。

通保法修正 金門檢警憂礙辦案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限縮監聽及調取通聯。金門檢警調及海巡單位今天指出,嚴重阻礙犯罪偵防、救難。
通保法修法,金門地區檢、警、調、海巡、憲兵單位下午在金門地檢署舉行聯合記者會,由高分檢檢察長邢泰釗主持,金門地檢署檢察長姜貴昌、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長蘇中山、金門縣警察局長蔡耀坤等人出席。
他們指出,通保法修正後,增加聲請監聽的申請流程與行政負擔、集團犯罪偵蒐不便,也會影響救難位置的辨識時間。
金門檢警調表示,他們支持聲請監聽的條件與程序可更嚴謹,保障民眾秘密通訊的自由,但通保法修正後規定「一人一案一監聽」,單位立案後整理資料向檢察官聲請,再送法院審核後才能監聽,資料整理、送審耗費時間與紙張,影響偵防時效;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幾乎無法調取通聯佐證聯,保護被害人不周全。
邢泰釗指出,通保法修正妨害司法機關「手腳」,現在集團犯罪、電話犯罪案多,分別聲請,卷證資料大量複列印,耗費大量紙張,間接破壞環境,且增加準備與核閱工作;犯罪集團擁有多線與人頭電話,「一人一案一監聽」如何了解全貌,等同向罪犯束手投降。
蘇中山指出,調查局偵辦毒品案,一案監聽10、20人算正常,有時甚至監聽100、200人,現在「一人一案一監聽」,申請文書作業會搞垮承辦人,也影響犯罪情蒐。
調查處組長陳書德表示,原通保法已保障通訊秘密自由,重點在人的執行,只要檢察官、法官落實申請審核,應不會發生監聽浮濫的情事。審核聲請監聽的人多,也容易洩密。
縣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幹員表示,毒品、詐欺、組織犯罪佔金門犯罪率的8成,都要通訊監聽,詐欺案、毒品案嫌疑人常換電話,現在要花費很多時間申請監聽,打擊員警士氣。
金馬賄選傳聞猖獗,且選民散佈在台灣各地、大陸福建省;金門距離大陸福建廈門近,罪犯嫌疑人或大陸罪犯嫌疑人很快可逃到廈門。姜貴昌表示,監聽「一人一案」,增加偵辦困難度,喪失查緝的黃金時間。
走私菸酒依「菸酒管理法」犯罪最高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海巡單位將無法調取通聯紀錄,進而無法掌握走私菸酒集團行蹤與計畫,也無法由通聯資料比對追緝幕後的船東、金主,會造成私菸酒氾濫。
與會人員贊同,維護社會治安,使民眾免於犯罪的侵害,是政府的重責大任,如何平衡兼顧,應審慎考量。也建議在適當時間檢討修法,以維社會公益。

檢警串聯批通保法 盼凝聚共識再修法
負責全台治安的檢、警、調及海巡等四大部門,昨天大動作分別在北、中、南、高四地召開聯合記者會,強調修正通過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將嚴重衝擊社會治安,「離譜、窒礙難行」、簡直是「打擊治安、保護犯罪」,希望凝聚社會共識再修法。
由台灣高檢署召集的台北聯合記者會提出六大衝擊,包括,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更難釐清死因、家暴案件被害人將因無法即時舉證而持續被加害人騷擾、人民失蹤案件將使失蹤人身陷傷害或死亡的險境、輕罪案件人民無法獲得檢警協助、增加自訴人蒐證上的困難度、讓證據保全的措施形同虛設。
刑事局長林德華表示,未滿三年徒刑之罪不能調閱通聯紀錄,將造成和民眾切身相關的電話恐嚇、重利、網路公然侮辱、網路色情等輕罪案件無法防制;組織犯罪須大量調閱成員通聯追查動態,聲請程序繁瑣費時恐無法適時排除危害;毒品、電信詐欺、擄人勒贖案嫌犯常更換手機,警方依新規定恐會喪失先機。
調查局副局長吳莉貞說,調閱通聯是調查重大犯罪的工具,通聯並非通話內容,對隱私影響較輕微,實務上多為查證持用人所在位置與聯繫對象,過度限制將影響國家安全、貪汙、經濟犯罪等案件偵辦。
高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郭文東表示,「辦案時監聽並非萬能,但沒有適度監聽是萬萬不能。」 高檢署一名檢察官更在臉書痛批,「無恥的國會議員,為了自己關說的便利,通過這樣的通保法。」
台南高分檢檢察長張斗輝說,特別像山難等緊急救難案件,必須立即調通聯記錄,查出位址救人,但因新法限制,以後恐怕會錯失救人契機,引發民怨。
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元冠說,許多看似自殺的案件,其實是他殺後「加工」,修法後,自殺案不屬偵字案,也沒有被告,無法調閱死者通聯,掌握關鍵的「死前最後一通電話」,冤情沒有大白的機會。
基層員警說,國內盛行六合彩害不少家庭破碎,但組頭涉賭博罪,刑責低於法定標準,將來警察不能調通聯抓組頭,組頭氣焰會更囂張。
金門海巡人員表示,金門與大陸距離近,往後監聽程序變繁雜,等聲請下來,嫌犯早就偷渡出境了。另外金門走私菸酒案件多,走私刑責低於三年,未來不能調通聯,等於放任走私。

通保法 反保障了加害者隱私權
試想,如果你的手機掉了被人撿走,該如何處理?目前普遍方式是向檢警報案,調取持用你手機者的門號資料,藉此查出侵占者的身分加以追訴;但在通訊監察保障法(通保法)修正後,很抱歉,侵占遺失物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檢警無法調取通聯紀錄。你只能忍氣吞聲,為了保障侵占者的隱私權。
試想,如果有人邊講手機邊開車撞倒了你,該如何處理?目前普遍方式是報案後,由檢警調取通聯紀錄查證對方是否在案發時間撥打電話;但在通保法修正後,很抱歉,過失傷害與過失致死都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檢警無法調取通聯紀錄。就算你指訴了,對方只要否認,也是各說各話。你只能忍氣吞聲,為了保障違規行車者的隱私權。
試想,如果有人不時打電話恐嚇你,該如何處理?目前普遍方式是報案後,由檢警調取通聯紀錄查證對方身分加以追訴;但在通保法修正後,很抱歉,恐嚇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縱使得依修正後通保法第11條之1第3項例外規定調取通聯紀錄,但由於使用者資料不在該項規定範圍內,因此還是無法查知犯罪者的身分。你只能忍氣吞聲,為了保障恐嚇者的隱私權。
或許你認為通保法的修正是政治鬥爭的產物,與你無關,但立法者正在以你上述生活常見犯罪的訴訟權為祭品,企圖保障輕罪的犯罪者不被查獲。如果你和我一樣無法容忍此類烏龍修法,讓我們一同請求行政院江宜樺院長正視此一問題,盡速提出覆議案,避免巨大的司法災難來襲。
(作者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通保法修正 東檢:輕重失衡
立法院日前通過通保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台東地檢署今天指出,一旦公布實施,將增添打擊犯罪困難度及維護治安成本。
因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台東地檢署檢察長洪培根、主任檢察官王亞樵,邀請台東縣調查站、台東縣警察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等機關首長、業務主管交換意見。
討論後,大家認為這次修法內容一旦於總統公布實施,將大幅增加各機關行政作業負擔及資源耗費,增添打擊犯罪困難度及維護治安成本,立意固為良善,但許多地方有待商榷。
台東地檢署表示,新修正條文,規定偶然聽得內容,除符合同法第5條第1項或與本案關聯之外,若於7日內未經陳報法院認定,即無證據能力。如此可能付出縱容犯罪、犧牲社會秩序及忽略被害者權益的代價。
再者,刑事訴訟法規定違法取得的證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的基本原則,並非一概視為無證據能力。如僅因過程中未於7日內報經法院准許事由,即一概認定無證據能力,似有輕重失衡之憾。
另外,修正條文規定最重3年以上有期徒刑,才可向法官聲請調取通聯紀錄。其他犯罪,即使被害人提出聲請,檢察官或法官亦不得調取通聯紀錄,將限縮蒐集證據之範圍,不利於真實發現及治安維護,況且犯罪行為往往由細微處顯現端倪。
台東地檢署表示,台灣對於公務員洩漏秘密、侵害人權等犯罪,相關法律已有規範,此次修法疊床架屋,雖凸顯通訊監察保障的積極與重要性,但對照目前相關法規已具備相當完整性及一致性,仍不免突兀。
與會機關首長認為,修法內容一旦公布並正式實施後,勢必大幅增加打擊犯罪困難度及維護社會秩序成本。一致通過建請上級機關及立法院能衡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立法目的、被告與被害人的人權保障及均衡維護、犯罪的公平訴追及社會秩序維護等面向,並參酌台灣犯罪類型分析與國情,予以再行修正。

花蓮檢察長:通聯一一申請 恐影響時效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經立院修正三讀通過,花蓮地檢署、花蓮高分檢昨天與警、調單位公開聲援法務部,認為修正條文對社會治安將造成負面衝擊。
花蓮地檢署檢察長張金塗表示,詐欺集團多以人頭申請門號,若通聯得一一申請,將嚴重影響偵辦時效,可能更多人受害;主任檢察官許建榮表示,未來更可能因無法調閱通聯紀錄而導致證據力不足,無法偵破的「黑案」可能大增。
縣警局副局長林文瑞表示,警方獲報自殺案件,以往能順利挽救當事人性命的原因,多半是透過即時查詢系統,查到當事人手機最後的發話位置,新法實施後,警方將無權力即時查詢,會影響救人的時效。
部分基層檢警調人員也批評新修正條文「根本是外行人領導內行人做事」。資深警員指出,以前要監聽、查辦1名涉嫌數案的犯嫌,只要1本卷宗,現在要查幾案就要幾本卷,根本是浪費時間和資源。

王健壯先生誤會大了
王健壯教授昨日撰文「別聽檢警調危言慫聽」,以美國狀況推斷我國實務情形,顯然對我國監聽實務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內容有諸多誤會。
我國檢警調人員聲請監聽,每次最長一個月,聲請延長也是如此,都需經法院裁准。監聽長達五年者極其罕見,被監聽者通話之對象,不會被無端掛線監聽。如監聽時發現其他犯罪,必須另案聲請法院裁准,才得增加監聽對象,不會有美國不斷擴大監聽範圍的「接觸鏈」現象。
我國通保法對監聽的規定,原已極為嚴格,必須符合所涉犯罪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他特定之罪、與案件有關聯、別無其他方法可用、侵害程度最低、符合比例原則等五項條件,方可聲請。修正後更加嚴格。合法監聽所得的其他犯罪證據,必須是依法可監聽的罪,而且必須發現後七日內補充陳報法院審查認可,才可提作證據,否則挪用者可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檢警調動輒惹禍,人人自危,誰還敢積極辦案?
更糟的是,新法對通聯紀錄之取得增設重重限制。只有偵辦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才可調取。其他刑案和民事案件一律不准。這些民刑案件無法透過通聯紀錄補強證據,查明真相,偵審品質難免受損。最嚴重的是,目前利用通聯資料定位,找尋失蹤者和搶救意圖自殺者的作法,將被視為違法。屆時警察束手無策,焦急家屬的怒火恐難以應對。此外,死因不明者,無法透過通聯紀錄顯示的最後行蹤追查是否他殺,可能讓凶手逍遙法外。
通聯紀錄不含通話內容,只能用以瞭解通話時間、對象、所在位置等,對通話者權益的侵害有限,新法對執法者如此嚴苛,實不相當。
總之,台美兩國關於監聽的規定和執行狀況皆大相逕庭。美國拜科技先進之賜,幾乎想得到就做得到。而我國人力設備遠不能及,監聽人員十分辛苦,法律復多方設限,監聽的數量真的不像王先生想像的那樣多。這次修法如此匆促,引發的問題恐怕比解決的還多。期盼各界共同思考,該如何挽救?

禁一案吃到飽 為關說鋪路?
【聯合報╱陳瑞仁/檢察官(美國加州)】
2014.01.17 02:36 am
關說風波案所引發的監聽修法最令人百思不解的是,為何立法院一再強調「一案吃到飽」的可惡,必欲去之而後快?表面理由是保障人權,但為何用一個案號查與用二個案號查,會有天大差別,卻始終說不出口,到底真正原因何在?
以往檢警調若能從公共工程災難案追出官商勾結案,社會都是一片叫好,從沒人指責他們為何從甲案查到乙案時,不先簽分案,而「一案吃到飽」。以往法官宣判後,若在有罪判決書中指出審理結果,發現被告另涉更大貪汙案而依職權移送檢方偵辦,社會也是一片叫好,從沒人指責法官為何從甲案查到乙案,而「一案吃到飽」。跨案查出更大弊端,以往是英雄,如今為何是狗熊?
此次特偵組是從法官涉嫌貪汙案,查到立法委員涉嫌關說案,再查到檢察高層涉嫌關說案。事後立法院從檢評會與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得知這三個案件都是使用「特他字第六十一號」一個案號偵查,才發現原來這些案件之監聽票都是向同一位「專案法官」聲請獲准。立法院可能驚訝竟有法官如此「大膽」長期核准監聽立法委員,但又不能干涉司法獨立,只好另找理由說一切都是檢察官使用同一偵查案號造成的結果。
但事實上監聽票是每個月都要聲請一次,只要檢察官在「續監」聲請書上確實載明本案另有發展,法官就沒有被騙。而且因為是由同一位法官審核,對於至今所得證據是否充分,有無擴線監聽必要之判斷,更能精確,此道理立法院不可能不知,何以仍要強渡關山以法律迫令檢方以後「查出更大咖時,一定要另外分案」呢?我們只能做如下推論,此舉至少有二個「好處」。
第一個「好處」就是風險分散,另外分一個案號,就代表由另外一位法官審核監聽票,那就有可能被駁回,而躲過一劫。
第二個「好處」就是為關說鋪路,因為一人一案結果,這些不聽話的檢察官就不能再用「綽號○○等貪汙集團」之案由,來瞞騙檢察高層他們其實要辦大官。內行人都知道,越多案件上的行政管考,越容易讓上級不當干預的黑手伸進司法。
檢察官並不是反對改革,只是我們要搞清楚,如果黃世銘總長與特偵組有犯錯,他們真正的錯誤到底在那裡,我們再針對該些錯誤徹底改革。一案吃到飽真的是在踐踏人權嗎?

監聽修法 檢察官撞牆
【聯合報╱陳瑞仁/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美國加州)】
2014.01.27 03:12 am
此次監聽修法立法院震撼社會的大動作之一,就是規定合法監聽本案時偶然聽到其他不相關案件之犯罪證據,不能用來證明該其他犯行,除非該犯行本來就是可以監聽的重罪,而且要在七天內報請法官核可,此舉應是改過頭了。
民國八十五年檢調在監聽警察收賄包庇電玩業者周人蔘之貪汙案時,偶然聽到洪姓主任檢察官打電話給周某,通知其電玩店即將被搜索,法院後來依據此段錄音判決該主任檢察官洩密罪。此次修法後,因洪主任之通風報信與原來警察之貪汙案有無「關連性」頗有爭議,且洩密罪亦非原來可以監聽的重罪,在今天可能會被判無罪。
監聽重罪偶然所獲輕罪之證據,到底有無證據能力?在美國也曾發生爭議。雖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至今尚未直接對此表示意見,但聯邦第五、第一與第二上訴巡迴法院都先後採肯定說。例如一九八九年的John Doe案本來在監聽紐約長島地區操控石油銷售的組織犯罪,結果聽到原本不可以監聽的逃稅罪,法院還是認可檢察官可以使用監聽資料起訴逃稅罪。
對此問題,我國最高法院近年來也是採肯定說,但立法院仍一意孤行,強採否定說,等於是用立法推翻最高法院的見解。
當然,立委會說,新修訂的通保法第十八條之一有規定在例外情形下,監聽重罪所獲輕罪證據仍可使用。但該條文設有二道關卡,第一是輕罪與重罪間要有「關連性」,光是這點,檢辯之間就可以吵翻天。第二道關卡是要在「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認可(此關卡在偶然聽到其他重罪時亦有適用),此「發現」到底是指何?假設某主任檢察官在一月一日打電話向電玩老闆說「我明天去你的永和店泡茶」,調查員在一月五日將此段錄音譯成文字,三個月後檢調才搞清楚「要去那一家店泡茶」就是「當天要搜索那一家店」的暗語。那所謂「發現時」到底是指一月一日、一月五日,還是四月五日?檢辯又要吵翻天了。
更重要的是,逼迫檢警過早向法官聲請輕罪證據之認可,極有可能洩漏正在監聽重罪的偵查秘密。
美國聯邦法雖然也規定監聽所獲他案證據在使用前須經法官認可,但其法條用語是「應在確實可行時儘速聲請之」,並沒有天數的限制,而給予檢警寬廣的裁量空間。
如果立委真正要的是「監聽時聽到立法委員關說,不能當做證據」,就請直接明講。否則給人感覺是,先把檢察官用水泥牆團團圍住,聽到檢察官在裡面喊「為了社會公平正義開個例外之門吧」,立委就拿起油漆在牆上畫了一個門,此時檢察官衝過去開門,當然只有一種結果:撞牆碰壁!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立法院於103年1月14日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而上開修正草案除對爾後檢、警、調、海巡等在維護治安、打擊犯罪之工作上造成莫大阻礙,更將對社會安全防護網上形成一大漏洞,而此漏洞將因檢、警、調、海巡等手腳被束縛而無以復加,讓全民同蒙其弊:
壹、關於新制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條文可能之衝擊如下:
1、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更難釐清死因:檢察官受理相驗案件時,死者因何原因死亡常撲朔迷離,通常需先行調閱死者常用之地面電話及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始能還原其生前最後與何人聯絡及撥打電話之發話位置,但依新修正之規定,因無特定涉嫌人更遑論有犯罪發生,要依該規定向法官聲請調閱死者電話之通聯紀錄必遭法官駁回,如此一來,將造成死亡原因之釐清困難重重,不僅坐失辦案先機,更將讓死者難以安息。
2、家暴案件被害人將因無法即時舉證而持續被加害人騷擾不已:法官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核發保護令,命加害人不准對被害人為騷擾、通話等命令,而加害人違反法官命令持續以不明電話對被害人騷擾、恐嚇時,因該罪非檢察官可依職權調取通聯紀錄之案件,而被害人舉證困難,向法官聲請准許調取通聯紀錄曠日費時,將任令被害人持續被騷擾及恐嚇。
3、人民失蹤案件將使失蹤人身陷傷害或死亡之危境:檢、警受理民眾失蹤案件報案時,常因失蹤人究係遭綁架或自行逃家原因不明,通常均先調閱失蹤人電話通聯紀錄作為確認其可能所在之依據,但此時因無法確認其失蹤原因,更無法逕以其遭綁架勒贖而向法官聲請通聯紀錄,如被害人確係遭綁架但未能查悉,則將使失蹤人陷於隨時有被害身亡之危境。
4、輕罪案件人民無法獲得檢、警之協助:實務上常見民眾因行動電話遺失、電話妨害名譽及通相姦等案件,司法警察往往因調閱通聯紀錄而順利查獲,但修法後此類型案件因非屬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輕罪,亦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3項列舉之犯罪類型而無法向法官聲請通聯紀錄,增加辦案之困難度,勢將造成民怨。
5、增加自訴人蒐證上之困難度:人民委託律師提起自訴案件時,因此類型案件大抵均非屬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輕罪,亦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3項列舉之犯罪類型,自訴代理人於此一自訴程序中如欲向法官聲請調閱案件有關之通聯紀錄必遭駁回,如此無異剝奪人民自訴之權利。
6、讓證據保全之措施形同虛設: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規定:「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調取案件中相關電話之通聯紀錄,於實務上通常屬證據保全所必要之措施,但因受限於前開聲請調閱通聯紀錄之門檻,爾後此一證據保全措施將形同被凍結而無法適用。
貳、關於新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另案監聽之證據能力)及第27條第3項(使用另案監聽證據資料執法人員之刑責)之衝擊如下:
1、違反最高法院對另案監聽所得證據資料有無證據能力之傳統見解: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66號、97年台非字第549號、93年台上字第596號判決就「另案監聽」所得之證據資料有無證據能力早有判決,依97年台非字第549號判決略謂:「實施通訊監察時,因無法預期及控制實際監察所得之通訊內容及範圍,在通訊監察過程中,不免會發生得知在本案通訊監察目的範圍以外之通訊內容(有稱之為『另案監聽』、『他案監聽』者),此種監察所得與本案無關之通訊內容,如涉及受監察人是否另有其他犯罪嫌疑時,得否容許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法無明文規定。此種情形因屬於本案依法定程序實施通訊監察時,偶然附隨取得之證據,並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自無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適用。而同屬刑事強制處分之搜索、扣押,則於刑事訴訟法第152條明定,允許執行人員於實施搜索或扣押時,對於所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得以立即採取干預措施而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學理上稱為『另案扣押』)。則基於同一之法理,及刑事訴訟上發現真實之要求,自應容許將在本案通訊監察目的範圍以外,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又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五項、第六條第三項均規定『違反本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依上開二項規定意旨,並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規定,違法監聽如情節並非重大者,所取得之監聽內容及所衍生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仍應就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予以權衡決定,而非當然無證據能力,則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在合法監聽時,偶然附隨取得之另案證據資料,並非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亦未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人民秘密通訊權,基於維護公平正義及刑事訴訟發現真實之目的,該偶然取得之監聽內容及所衍生之證據,亦應認為有證據能力。」此次修法將實務上已肯認之法益權衡原則全然棄而不用,無異因噎廢食。
2、執法人員將因此動輒得咎,而讓重罪犯人得以從容脫罪:
新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第3項之規定:「公務員或曾任公務人員將通訊監察資料挪作他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將造成法律過於嚴苛,使執法人員動輒得咎,並非國家之福。實務上曾發生檢、警於執行毒品或詐欺之通訊監察案件中,意外聽到嫌犯又策劃綁架勒贖、殺人、開槍恐嚇、走私槍炮等形形色色之犯罪,此時執法人員為免觸法而不敢使用此一另案監聽所得證據資料將造成只辦輕罪,縱放重罪之現象頻頻發生。讓涉犯重罪之擄人勒贖嫌犯不僅可從容脫罪,反而追究檢、警人員之刑責,如此修法將置社會正義於何地?

wuchehong wrote:
原本的主題好像會有點...(恕刪)



靠政府 死更快

不如去黑市買把槍來防身吧!!!!
我只能說

去年九月政爭的報應來了,這個苦果全民一起扛吧!
會變好對阿

如果犯法不抓案不破媒體也不報



看起來聽起來

治安不就變好了嗎?
身為一個法律工作者,看到有鄉民能提出這樣的看法,心中是欣慰的。

但對於現實的情勢其實沒有幫助的。
一來蘋果及自由兩大媒體一直以來的立場都是贊成通保法修正的,他們影響力大家都體會甚深。
二來,民調的結果,多數也是贊成的。(當然以台灣人白癡、智障的程度,個人認為記者即被調查的民眾都沒有完全知道修法的影響,所以這種民調跟很多民調都一樣,是白癡一族才會重視的,根本不算值得被重視的民意)
三來,整各的國家權力最大,卻沒有人或制度可以制衡的機構就是立委。除了選舉之外,立委根本沒有對手。行政團隊的法案或政策若得不到立委支持,就算總統也沒皮條。這也是全世界民主國家的通病,只是台灣的立委多數幾乎沒有正常的羞恥心及道德觀,所以情況更嚴重而已。

通保法這樣修法也是有好處的。因為它等於宣告網路妨害名譽或恐嚇除罪化。也就是說,在網路上罵人、恐嚇別人,因為不能調取IP位址(屬於通聯記錄的一部分),所以,以後執法機關根本無法確定行為人,執法機關也樂得輕鬆。
至於需要通聯紀錄佐證的案件,很多也將因為無法調取通聯記錄,加上[罪疑為輕(或有疑應有利於被告原則)]及無罪推定等原則,都將因此認為證據不足而做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不過到時,民眾及媒體還是告不清楚,只會罵恐龍檢察官或恐龍法官。立委也會跟者一起指責這些執法人員。

執法者必須有法源依據才能執法,也必須依照法律才能執法。當法律不授權,執法者根本不能隨意執法,縱使多數人認為不對的事,執法者也只能放任它。對於執法者而言,如果他不在乎自己的工作尊嚴及整體公益,反正作與不做薪水都沒差太多,有何必在乎。但對於在乎自己工作尊嚴及整體公益的執法者而言,責任感會讓其在面能無法源依據時感到痛苦,甚至會讓其遭受法律處罰。

影響台灣的未來,不是只有通保法,更多法律需要修正或立法,縱使有再好的行政團隊,以台灣數十年來的立法表現,也沒有搞頭。所以,就算是好的人才在這種大環境下,白癡才會願意進入公務部分為國家努力。加上台灣人根本搞不清楚前因後果,只會提出自己像要滿足的要求,怎麼走下去,也可以猜出來。
結論:爛人選出爛立委及濫執政者,一切原來還是選的人自己都是爛,被選的爛人才有機會更爛。這是民主機制的宿命。
南風1206 wrote:
影響台灣的未來,不是只有通保法,更多法律需要修正或立法,縱使有再好的行政團隊,以台灣數十年來的立法表現,也沒有搞頭。所以,就算是好的人才在這種大環境下,白癡才會願意進入公務部分為國家努力。加上台灣人根本搞不清楚前因後果,只會提出自己像要滿足的要求,怎麼走下去,也可以猜出來。
結論:爛人選出爛立委及濫執政者,一切原來還是選的人自己都是爛,被選的爛人才有機會更爛。這是民主機制的宿命。



民間司改會昨天舉行記者會,批評檢警監聽浮濫、毫無節制。司改會表示,過去5年間,台灣檢察官每年聲請監聽1.5萬件,是美國的5.6倍、日本的520.8倍;台灣平均每萬人就有4.4人遭監聽,是美國的50.8倍、日本的1929.8倍。


http://tw.news.yahoo.com/國人遭監聽比例-近日本2千倍-213000021.html
我姊夫在海巡署當官十年左右,前幾天提到這個問題,他的辦案實務上,90%的刑事案件與毒品犯罪有關,而毒品案以監聽為主要手段,以後監聽難度大符提高了,證據力不足更難對罪犯定罪,那帳面犯罪率會下降,他們反而輕鬆,可是呢! 實際犯罪比例還是沒改變,也就是說,以後刑事案件會更多,大家遲早會唉。

所以怪誰呢? 怪無腦大眾,和選出來的無法無天、又不務正業的立委,大家以後出入公眾場所,尤其是 KTV、夜店這種的,或是深夜在路上,小心點、自求多褔囉...
先不說日本如何監控民眾
單看台灣喬事情跟貪污與日本相比差日本多少倍呢?
治安又差日本多少呢?

南風1206 wrote:
當然以台灣人白癡、智障的程度,個人認為記者即被調查的民眾都沒有完全知道修法的影響,所以這種民調跟很多民調都一樣,是白癡一族才會重視的,根本不算值得被重視的民意


這段言論令人感到遺憾。

通保法有一點個人覺得有意見的是:通聯紀錄不應列入限制,畢竟通聯紀錄還是有一定的偵查犯罪用途。


政你媽的風 wrote:
民間司改會昨天舉行記...(恕刪)


同一天同一個時段 中時放出兩個截然不同的信息

國人遭監聽比例 近日本2千倍

民間司改會昨天公布2008到2012年的監聽數據,台灣檢察官每年聲請15312張監聽票,法院核准率為73.78%,每年實際核准的監聽票約1.1萬張。反觀美、日兩國,法院幾乎百分之百核准檢察官的監聽聲請,但實際監聽數卻比台灣少得多;人口3億的美國,每年核准監聽件數僅2717件、人口1.27億的日本更只有29件。台灣實際核准的監聽件數將近是美國的3.7倍、日本的353.8倍。

接著一把戳司改會律師的刀來了

美監聽西、義 1個月上億筆電話

美國國安局(NSA)大規模偵監歐洲等地盟邦領袖與人民的「竊聽門」風暴持續擴大,據歐洲媒體28日揭露,NSA曾在一個月內祕密監聽西國逾6000萬筆電話通訊,義大利也有4600萬筆。西國外交部已召見美國大使柯斯托斯,表明此事若屬實則絕不能接受,並要求美方交代相關細節。

後來左看右看
司改會沒有提供的就是這些國家監聽沒有經過法院核准檢察官的黑數大約多少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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