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20日電)新北市發生一起行人闖紅燈,遭機車撞上不治。交通部與警政署今天都說,行人有帝王條款,汽機車撞闖紅燈者屬違規要受罰。

交通部道安委員會與警政署共同推動「全國道安扎根強化行動」,每個月召開記者會,今天公布10月事故防制績效。

道安會公布10月8日發生在新北市的1起事故,當天晚上在錦和路與和城街口,1名59歲婦人違規闖紅燈,穿越斑馬線,當時汽機車通行號是綠燈,多輛機車從婦人身旁通過,其中1輛不慎撞上婦人,結果婦人送醫不治。

道安會組長徐台生說,行人闖紅燈違返道安規定,依法可處新台幣300元,但汽機車依號誌行駛,經過行人穿越道時,仍應注意有無行人通過,並應讓行人優先通過,否則也算違規,10月8日的案例,撞上婦人的機車駕駛人,依法可處新台幣1200元至3600元。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長方仰寧說,行人最大,在任何情況下,汽機車都應禮讓行人,是針對行人而訂的帝王條款,汽機車在遇到行人穿越道時,原本就應放慢速度,並注意有無行人。

方仰寧說,行人如果在夜間通行時,穿較明亮的衣服,或有反光配件,駕駛人在100公尺外容易看見。

而根據警政署研究,以車輛時速50公里計算,當駕駛距離行人有100公尺時,反應時間有7.2秒,距離80公尺時,減為5.7秒,當只有20公尺時,剩下1.44秒。10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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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還沒車子還沒裝設行車紀錄器的快去買一台保障自己吧
台灣會越來越多助跑姐跟跳跳哥出來詐財了
學運後!中正一分局調回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長方仰寧?是這樣嗎??????

slow-man wrote:
學運後!中正一分局調...(恕刪)


要怪就怪立法院和檢察官吧
這個帝王條款是行人在斑馬線上才有效,過路口斑馬線時開車騎車的駕駛自己小心點,該讓就是要讓
kk700516 wrote: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恕刪)


哦...我知道了
只要我有錢不怕罰款
可以任意穿越斑馬線
不用管號誌
反正有帝王條款
行人最大
汽機車都要讓我
否則就是違法
嗯嗯
今天又學到一條鬼島法律
(筆記中.....)

kk700516 wrote: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恕刪)

行人應該是闖綠燈才是,紅燈本來就能走不是?

是小時候唱的兒歌遺毒嗎?紅燈停綠燈行,撞死你啊笨蛋。
我砲故我在

lahu wrote:
今天又學到一條鬼島法律
(筆記中.....)...(恕刪)


美國也是這樣子的法律,而且執法更嚴。

駕駛人碰到闖紅燈的行人,即使氣到破口大罵,還是會乖乖停車讓行人先過。


反面思考一下吧,很多斑馬線很長的,如果綠燈行人還在走撞上去免責更恐怖
人只要走在斑馬線上車輛就不能撞他, 這跟燈號沒甚麼關係,
在先進國家不管大小車輛都會禮讓行人, 就算不是在大馬路上也是一樣,
這跟有沒有法律規定根本沒有關係,
棒流爪貴虧 wrote:
行人應該是闖綠燈才是,紅燈本來就能走不是?

是小時候唱的兒歌遺毒嗎?紅燈停綠燈行,撞死你啊笨蛋。


不管行人、車輛一直都是紅燈停、綠燈行,沒改過呀!
你說的 "闖綠燈才是,紅燈本來就能走綠燈停" 是看左右兩側的燈號才如此,
任何行人、車輛都是看自己要行進方向的燈號才對,哪有人看左右兩側燈號的?

如果照你的邏輯,所有的車輛也都該看左右側燈號,然後"綠燈停,紅燈行"

另外大部份的路口都是十字,前方綠燈的話,左右就是紅燈,所以看左右方向也是可以,
如果是"大"字型或更複雜的道路交會口,要是不看自己行進方向燈號的話,是要以
哪一側方向的燈號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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