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區計畫土地

十九、 建築基地之開放空間系統留設規定如下:(一)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應退縮留設帶狀之開放空間: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不含十二公尺)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向內退縮至少六公尺建築;面臨十二公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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