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依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本次修正更予以落實,明定凡是經認定為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報備;也增訂地方政府應輔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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