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7月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各型式之M1、N1、L1及L3類車輛,其速率計應符合本項規定3. 速率計應具有公制單位,且其顯示應位於駕駛人直接視野區且應於日夜均清晰可見。4. 速率計刻度應為一、二、五或一 0km...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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