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限制p2p頻寬,
為何還對消費者說「都沒擋啊」。
等到消費者簽下年約、錢繳了,
才發現不是這麼一回事,
難怪一堆人一肚子怨氣、感覺被坑。
ISP如果限制p2p頻寬,就該老實公開講,
畢竟作生意不該老是說謊、暗地減斤兩,
「ISP偷擋p2p」不也是「見不得光」嗎?
美國是好萊塢影視工業的大本營,
台灣唱片、與影視公司都只是
美國八大影業、五大唱片的台灣子公司。
如果要聯合BSA、IFPI反證,
美國好萊塢不會沒動作的。
如果有一天....
p2p真被全面封殺,也好。
那時,網友會真的死心,
在「大水管」租用年約滿後,
都會陸續裝回「小水管」。
到時候,網路會暢通無阻、剩餘的頻寬一大堆
影視工業也會很開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