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收到露天賣場裡有商品被強制下架的通知
════【違規商品列表】══════════════════════════
(商品編號: 21436140687248) - 全新 TP-LINK TL-WR702N 150Mbps無線N迷你路由器 無線AP
總下架件數 1 件
════【違規刊登原因】════════════════════════════
違規理由:1.2.刊登物品使用近似商標權人的商標或標誌
檢舉權利人:聯洲國際有限公司
連絡信箱:sales.tw@tp-link.com
此款AP是去年買平板贈送的
因為用不到所以放到露天販售
上頭並未標示任何"禁止轉售"字樣
而且我販售的就是正版公司貨
上頭還有保固標籤
商標法何時規定廠商能主張已銷售到消費者手上的產品之商標權了?
查到經濟部對商標權的解釋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364719&ctNode=7050&mp=1
四、按商標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此項規定意指附有商標的商品一旦經商標權人或其授權的人同意第一次投入市場後,商標權人即喪失了對其控制權,其權利即告窮竭,亦即商標權人不能繼續主張其排他效力,惟商標權人為避免商標信譽發生損害,對其所產銷附有商標圖樣之真正商品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等情況下,仍可主張商標權。反之,消費者對其所購買之真正商品,苟未為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逕以原裝銷售時,因其商品來源正當合法,不致使商標專用權人或其授權使用者之信譽發生損害,依前揭商標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應可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不曉得聯洲國際有限公司是在主張哪裡的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