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在mobile01發表文章~
請各位多多包涵~多給我些意見...

我在光華的胖蜥蝪買了臺衛星導航
曾店員當時說七天內有問題的話可退貨,不過要打八折退
我問說不是全額退嗎?他說是跟著消保法走的

過了兩三天,發現手上的機子越來越慢,
三不五時當機,收訊差到不行...

因本人不住台北,所以在買後第五天才回去光華的x蜥蝪找那位曾店員,
我當時是很禮貌的,畢竟我只是想知道該怎麼處理
沒想到店員口氣奇差,送修還要一個月或更久..
也突然改口說不能退貨
只能換一台,而且要先打八折退換
也就是說我換一臺或買別的機子要再貼約1100元給他
還直說他是照著消基法走的

因為當時我趕時間去車站接人...原本以為是件簡單的事=_=`
所以只好氣憤的離開
後來打電話問消基會的,他們說跟本沒有所謂的退八折,退換貨
退就是退全金額而且是無條件退...

隔一天後又回去理論..說我打電話給消基會問到的結果
那位曾店員又改口說他是照著公司的法案不是消基會
而且要是我不爽就上消基會見
還說他們在台北有一堆分店
處理過很多這樣的事了不怕我告...

我不擅於溝通...常覺得有理說不清..
打電話問消基會..要我買存證函寄給他們,店家還有自己留一份..
這樣的程序對嗎?要花多久?
文章關鍵字
lovedsc wrote:
第一次在mobile...(恕刪)



怎麼人家開店是廣結善緣 ,做生意
他們卻是喜歡惹事 ,把消費者當成是什麼

建議寄存證信函 ,然後找消保官處理
姑息 ,只會讓更多人受害
找消保官+1
7天內退貨是全額退,因為也是現金交易!
在燦X3C或其他3C賣場,都可以在7天內有問題可退或換新!
但原則就是機器不能損傷,包括外表!
這是很基本的原則,店家如果不願遵守,保留發票然後去消基會檢舉!
找消保官陪你一起去店家!
如果可以的話也可以找平面媒體去給他踢爆這黑心店家!
遇到這種店家,絕不可以退縮,不然吃虧的是自己!
大膽的去檢舉,不用怕!
唉…真是不了解怎會這樣處理~
存證信函一票!
有理走遍天下!
就怕你嫌麻煩!
靠近我.你要有被吞噬的準備.
我是dsc的朋友 
那天陪他去店家
他們也直接說他們開店六年了
很多人都這樣說要退
處理很多過這種”不退貨 or 打八折退換貨(店內選另一台機子補差價)” 
不然就是>> ”消基會見”
有人知道這樣下去的程序有人知道要怎麼辦嗎?
不過我是刷卡的交易..
因為當時現金不夠
這樣會比較麻煩嗎??

雖然現在已經是買後的第8天了
不過我有寫一張紙說我有在七天內回來退貨
但他們不給退
還有叫那個店員簽名跟蓋章
不過他還是很屌就是了
天不怕地不怕的
我是被告嫌疑人曾先生~
既然客戶對本公司及本人在網路上發表不滿的訊息 當中確實有些誤會~ 在這裡本人要說明並且還原當時真相~

第一 七天內新品有故障換貨 這是一定要的~我很想讓這位顧客換一台新品~電子產品發生新品故障在所難免...
第二 新品故障換新 並沒有所謂打八折的問題~當時要換一台同款全新的機器給他~客人不要~堅持退貨~
所以人客阿我想換一台同款全新的機器給您,這是您的權利,當時的情況也許是有點誤會~
第三 東西壞了 七天內換新~這是基本的服務 不需要所謂的溝通技巧~
但是退貨退款的部分確實有點強求

再說一次 我很熱意為這位客戶處理產品故障的問題
開門做生意實在沒必要與您結怨
關於退貨問題 請參考以下說明 與消基會法規~

人客阿這台如果真的有問題請您拿過來 我會無條件換一台同款新品給你~

以上請看官鑒察

P.S
http://www.iproducts.com.tw/public/cusprotect.html

所謂「七天鑑賞期」, 係指消費者保護法上「郵購」或「訪問買賣」才有的規定,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立法目的在於郵購或訪問買賣(例如:馬路上的推銷員),因為消費者無法真實觸摸到貨物,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才有這樣規定。

因此如果您是開張做生意的,消費者是到店內,把貨品看得詳細才買的,自然對商品沒有疑慮,並不適用所謂「七日鑑賞期」的規定。
在打過電話到貴公司的客服過後
謝謝這位曾先生終於願意做出一些回應

[第一 七天內新品有故障換貨 這是一定要的~我很想讓這位顧客換一台新品~電子產品發生新品故障在所難免..]

沒錯~電子產品的問題不是你的錯

[第二 新品故障換新 並沒有所謂打八折的問題~當時要換一台同款全新的機器給他~客人不要~堅持退貨~
所以人客阿我想換一台同款全新的機器給您,這是您的權利,當時的情況也許是有點誤會~]

你有在你的名片上寫下七天內7000退貨的字,我還留著(原價8137 的Altina A600)
退貨是因為購買當天你說可以退,
機子不定時當機,定位超過10分鐘
但真正讓我堅持非退不可的原因是你的態度跟語氣,請不要用一句"誤會"帶過

[第三 東西壞了 七天內換新~這是基本的服務 不需要所謂的溝通技巧~
但是退貨退款的部分確實有點強求]

之前聲稱你們全部是照著消基會的條文在走
為何到後來又改口說那是別的店家願意配合而不是你們x蜥蝪

你所說的那些退80%退換貨而不是退貨的公司條規
也是在我回去店家要退貨的時候才拿給我看

〔開門做生意實在沒必要與您結怨〕

那一開始態度不要那麼惡劣不要謊言欺騙就不會有什麼結怨跟誤會了
曾先生

既然消保法只保護「郵購」或「訪問買賣」
那現在已不適用你所謂的 消費者保護法19條
因為並非以七天鑑賞期的行文來退貨
而是因產品本身瑕疵”常當機+定位功能極差”(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可辦理退貨

請看

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B0000001

以經po上相關法規了

基本上店家如果已經於名片上"寫下七天內7000退貨"的擔保
就應額外負擔7天鑑賞期,即使物品無瑕疵
這算額外的保證了
拿出什麼法條都沒有意義(當初如果有擔保,現在拿消保法或公司內部規定都沒有意義)
這已經是店家信譽的問題了
難道要扭曲成"七天內7000退貨必須接收換貨"
那寫"退貨"兩字就沒有意義了
曾先生確實不能用"誤會"兩字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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