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2500+ wrote:
Randolph 您有研讀過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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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定型化契約
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您有認真想過裡面的含意嗎?
還是只有看字面解釋?
"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和一味袒護的意思相同嗎?
"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不等於"任消費者予取予求"
也不等於"廠商得虧本無限吸收所有肇因於消費者過失之損害"
再說,Yahoo購物的商品訂購契約中寫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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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商品到貨七天猶豫期之權益
但退貨的商品必須為全新狀態(不得有刮傷)且完整包裝 【 包含主商品、附件件部份(電源線、變壓器等)、內外包裝、保麗龍、隨機文件、贈品等】 ;此外,著作權相關之商品,軟體部份:應用軟體、作業系統等(不得拆封)
本商品包裝內外包裝箱皆有序號須與主商品序號相符合,切勿直接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若原廠包裝損毀將無法退貨。
限量贈品因價值無法評估,無取另行取得,若有污損、損傷、損壞、磨損,恕無法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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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原廠包裝毀損將無法退貨"是明定在契約裡的
這部分白紙黑字,並無疑義
所以也沒有"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的問題
今天廠商並沒有拒絕退貨,而是收個500元處理費,我覺得已經是"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了
不然是要廠商依照契約拒絕退貨,才叫"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嗎?
今天外盒毀損是消費者造成的,廠商也沒真的拒絕退貨,只是要收處理費
凡事各退一步,雙方不要想全拿,這樣大家都好做
把廠商吃死了,對消費者也沒好處(Fnac取消八日無條件退貨就是個好例子)
至於500元處理費合不合理,前面很多人說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