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紙箱要價500元,有沒有搞錯

材料費樓主絕對可以爭取, 也許最後能減少或免掉, 小弟也祝您成功!

但那個報價是絕對不像所想那麼簡單, 才一個紙箱能要多少錢?
RMA很複雜的, 說難聽一點, 送回原廠重新包裝的運費您有出到嗎?
他只是報一個基本價而已, 實際成本說不定還不只500呢

PS: 大家知道紙箱外面的序號標籤有對應到箱子裏的所有物品嗎?

題外話感想(非針對本篇或樓主, 別誤會):
我覺得現在消費者真的被寵壞了,
還有濫用鑑賞期的人也是很多,
是否應該立個黑名單條款: 常退貨的人表示判斷力有問題, 應該至實體商店選購, 禁止網購?

Randolph wrote:
不要把消保法無限上綱
消保法的精神也不是一味袒護消費者

Randolph 您有研讀過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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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定型化契約
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iceocean wrote:
還有濫用鑑賞期的人也是很多,
是否應該立個黑名單條款: 常退貨的人表示判斷力有問題, 應該至實體商店選購, 禁止網購?

那消保會、消基會是不是也該建立一個黑名單
警告消費者哪些廠商是以傳統通路的心態在對待網路時代
(想用網購、郵購增加產品銷路,卻又不想接受法律的制約---生意若是那麼好做的話,這個世界就沒有人要去上班領死薪水)
☑發問者發誓會在問題排除後回版上回報,否則連續三天大便都不順暢。
價值真是見仁見智
我覺得200~800都是可討論範圍
除了紙箱外,還會有人工費
紙箱沒壞廠商沒機會收
有壞,他們當然順便回收囉
來自新竹的J先生
MP2500+ wrote:
Randolph 您有研讀過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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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定型化契約
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您有認真想過裡面的含意嗎?
還是只有看字面解釋?
"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和一味袒護的意思相同嗎?

"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不等於"任消費者予取予求"
也不等於"廠商得虧本無限吸收所有肇因於消費者過失之損害"

再說,Yahoo購物的商品訂購契約中寫著:
===============================================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商品到貨七天猶豫期之權益

但退貨的商品必須為全新狀態(不得有刮傷)且完整包裝 【 包含主商品、附件件部份(電源線、變壓器等)、內外包裝、保麗龍、隨機文件、贈品等】 ;此外,著作權相關之商品,軟體部份:應用軟體、作業系統等(不得拆封)

本商品包裝內外包裝箱皆有序號須與主商品序號相符合,切勿直接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若原廠包裝損毀將無法退貨。

限量贈品因價值無法評估,無取另行取得,若有污損、損傷、損壞、磨損,恕無法退貨!
===============================================

可以看到,"原廠包裝毀損將無法退貨"是明定在契約裡的
這部分白紙黑字,並無疑義
所以也沒有"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的問題

今天廠商並沒有拒絕退貨,而是收個500元處理費,我覺得已經是"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了
不然是要廠商依照契約拒絕退貨,才叫"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嗎?

今天外盒毀損是消費者造成的,廠商也沒真的拒絕退貨,只是要收處理費
凡事各退一步,雙方不要想全拿,這樣大家都好做
把廠商吃死了,對消費者也沒好處(Fnac取消八日無條件退貨就是個好例子)
至於500元處理費合不合理,前面很多人說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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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1&t=191390&last=2862059

請樓主修正內文後再pm我解鎖
生平最恨只有一張嘴,而毫無半分建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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