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y101 wrote:
"所以重點不是在於那17元" 重點在於「海納百川的泱泱大度」,是「計較手續費的生意人」。
就司法實務而言
這是一段確實發生的事(不是捏造)
這個學攝影的人我也很討厭啊,但他寫的這二段,純屬他個人感受(及誤會)
個人感受是言論、思想的自由。就像你討厭或喜歡陳水扁,都是你個人感受,你的自由,你家的事,沒有犯任何法。
這事件要構成刑法上的「妨害名譽」、「公然侮辱」,還有一大段距離!
我若是檢察官(法官),我會認定攝影老師,他大可用三分鐘,二十個字以內
在他自己的部落格內簡單澄清此事,不會有名譽減損的問題。
我會判這個學生不起訴,但我會以個人立場斥責這個學生幼稚可笑,要求他向攝影家道歉。
至於攝影老師小題大作,告上法庭,那是他的權利,浪費的是他的錢及他時間,我不會斥責他,但判此案不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