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想測試一下新鏡頭,跑去台中老虎城華納威秀試夜景。到了廣場架起腳架,相機都還沒裝上,保全就跑來制止,表示不能用腳架拍攝外觀,但可以通融用手持拍攝。用手持怎麼拍呢?一再求情也沒用,想必是高層規定,就不為難保全了!後來詢問保全,從安全島拍可以吧?他說只要不踏上廣場就可以拍。於是隨便拍了兩張夜景就敗興而歸囉....想請教大家,拍照時是否也遇過類似版權的問題?
這個有類似的判例:引述:自由電子報標題:101大樓當背景 不算侵權(記者陸敬民/台北報導〕有關經濟部智財局針對「台北101」大樓外觀係屬「合理使用範圍」的說法,台北金融大樓公司發言人劉家豪昨天表示,很訝異智財局會這麼講,該公司將進一步了解細節並與法務部門研究因應之道,這段期間仍舊會持續蒐集相關廣告。劉家豪強調,「台北101」大樓外觀是依法向政府登記立體商標權,理應受到中華民國政府的保護。台北金融大樓公司從未無限度擴張「授權」的解釋範圍,更不會向一般非商業使用的普羅大眾收錢,所以民眾拍照大可放心。劉家豪說,立體商標權在國內尚屬新觀念,「台北101」又是國內首家登記立體商標權的商業大樓,這跟巴黎羅浮宮、艾菲爾鐵塔、紐約自由女神等「公共財」的概念截然不同,這次爭議也正好暴露坊間對立體商標權觀念薄弱的現況。結論是:如果單純照相應該是可以,問題是相片應符合「合理使用範圍」。
realmantw wrote:我也有一疑問 那如果...(恕刪) 內部的商品、櫥窗、裝潢都是請專業人士設計,當然是有版權的。學生時期為了交作業「手持偷拍」中友外面的櫥窗,被保全「抓到」,最後用「抽底片」的方式才得以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