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商業攝影的【著作人】&【著作財產權】的問題

是這樣的

弟受雇於一家公司

工作內容為網路銷售平台管理&商品攝影




稍微查過現行法律

沒有特別和公司簽定攝影著作歸誰所有


所以,我仍然是這些作品的著作人?


另外有一點,雖然我是著作人,但著作品的作財產權還是歸公司所有是不是?


如果已上看到的資訊是沒有問題的。



目前這些照片在各大網路銷售平台都有在使用中

那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的呢?

如果沒有任何權利可以主張,那是作品的著作人是不是也沒有什麼用了?


還是說,我可以要求要把我個人的網站和浮水印放在照片上之類的呢?


先感謝前輩。
我個人認為,
若你是公司的員工, 被老闆要求要拍攝一些照片來賣,
當然照片的創作者是你,
但照片的所有權是公司的.

天底下本來就沒有那麼好的事,
當別人的員工, 公司還幫員工增加資產(照片),
公司只會付你薪水而已.
就像在公司裡做研發的人員,
有天想出一個好的創意去申請專利,
那個專利是屬於公司的,
因為是利用公司的資源來進行創作,
當然專利的所有權是公司的.
如果把自己為公司所做的創意私底下拿出去販賣,
是會吃上官司的.

如果你希望你拍的照片完全屬於你,
那你只能自己出來開業, 再自己去賣照片了.

當然你是可以去請教老闆有關你的疑慮,
每家公司不一樣, 但我想應該和我講的是一樣的.
名稱:著作權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

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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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ipo.gov.tw/ch/FAQ_AnswerPage.aspx?faqid=410&path=2398

常見問題
二十一、公司員工利用公司之器材、資料所作成之職務上著作,公司能否利用?
著作權法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因此如公司員工利用公司之器材、資料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可以由公司與員工以契約來約定誰是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誰?如果講好著作財產權由員工享有,則公司要利用該著作時,必須取得員工的授權。如果公司與員工未約定著作財產權由員工享有,則依著作權法上述之規定,以公司員工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則歸公司享有,公司自得行使其著作財產權,而利用該員工職務上完成之著作。(§11)
---
你是著作人,付給你錢的雇用人有著作財產權。

看起來是受雇人和雇用人並沒有約定,現在樓主可以和雇用人約定。
當然,受雇人可以主張權力,但雇用人若不爽也可以不用你。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flycode wrote:
如果公司與員工未約定著作財產權由員工享有,則依著作權法上述之規定,以公司員工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則歸公司享有,公司自得行使其著作財產權,而利用該員工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上面這句看不懂,看好幾便了...

我和公司沒有約定,所以著作人是我,但是著作財產權則歸公司享有?

如果沒約定的話~著作財產到底是誰的@@!~昏了


當然,老闆可以不用我沒關係

太多重要的著作在賣場中替他賺不少錢...是他比較怕我照片不給他用哩..
@@
所以,在沒有特別約定之下,我有著作人格權,公司有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
所謂的著作人格權,是以保護著作人名譽、聲望或其他無形之人格利益為標的之權利。
著作人格權享有的三項權利:
A.公開發表權─著作人對其原創的創作,有決定對公眾發表的權利。這項權利包括「是否發表著作」、「何時發表」、「以何種方式發表」及「在何處發表」。
B.姓名表示權─著作人可在著作上,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當這項著作有其他衍生著作時,亦可要求於該衍生著作標示原著作人姓名之權利。
C.同一性維持權─又稱『禁止不當修改權』,其目的是在於防止其他人歪曲原著作人之著作,造成原著作人名譽之損害,所以任何人未經著作人同意,不得竄改原著作的內容、變更其著作名稱或其他內容或型式的改變,以避免損害原著作人名譽之權利。
此外,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能讓與或繼承。

著作財產權
所謂的著作財產權,則以保護著作人經濟價值利益為標的之權利,也就是說,擁有著作財產權的人,可以利用該權利獲得利益。
至於著作財產權的項目,請見著作權法第22到29-1條。


所以我可以主張的權利,就是著作人格權上的權利囉?


那我可以把我的名字寫在照片上,然後我可以有權決定是否對公眾發表囉?


但是有著作財產權的公司,可以利用該權利獲得利益,這部分包括哪些呢?
公司可以主張要把照片放在網路拍賣平台來用來銷售商品,以獲得利益嗎?
還是說是否放在拍賣平台上,屬於公開於公眾,所以由擁有著作人格權的人決定呢?
公司想利用照片穫得利益,只能由賣售照片囉?
@@
Silkworm wrote:
如果公司與員工未約定著作財產權由員工享有,則依著作權法上述之規定,以公司員工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則歸公司享有,公司自得行使其著作財產權,而利用該員工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上面這句看不懂,看好...(恕刪)

你要先分清楚什麼是著作人,什麼是著作財產權。
例: 陳百潭把愛拚才會贏的詞曲賣斷給唱片公司了! 陳百潭還是著作人,
但陳百潭沒有著作財產權,陳百潭不能把愛拚才會贏再賣給其他唱片公司。

你創作了照片,你是著作人,但因公司僱你做的,你並不能轉賣這些著作。

因為你創作了照片,你可以要求公司在照片上附上你的Logo,強調你是著作人,
但放上你的Logo可能會讓公司不爽,所以還是要公司答應。

當然,你也可以跟公司議約,公司花錢請你拍照片,你還是要保留著作的財產權!!
每次公司要用照片都要經過你同意才能用!
但不會有公司願意被你剝兩層皮,做這種賠錢事!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flycode wrote:
因為你創作了照片,你可以要求公司在照片上附上你的Logo,強調你是著作人,
但放上你的Logo可能會讓公司不爽,所以還是要公司答應。



所以我有著作人格權,還是可以主張應該有的權利

【放上LOGO讓公司不爽,還是要公司答應】
所以以上這一部分,牽涉的是【雇主與員工的雇用關係】是不是?不影響著作人格權上的權利伸張?


關於著作財產權的方面:

公司因為雇用我,取得照片的著作財產權,公司可以把照片賣掉獲利,但就算把照片賣給A公司
A公司要公開這些照片,還是得取得我的允許,才可以公開照片是不是?
@@
老闆付錢給你,還要經過你的允許?
這老闆請介紹給我好了


你有著作人格權沒有錯,但是類似情況中著作人格權得以伸張的權利多為標註攝影者姓名
但是今天是付錢買下你的照片,付錢的那邊就有權利發表、重製等
你可以做的,就是請老闆在合理範圍內打上妳的姓名

至於標上自己的blog,通常公司站在商業立場角度不會讓你這麼做
至於雙方如何約定
這些細項都應該要在合約中講明,以免日後糾紛


很多東西不要想太多
付錢的是老大,這樣想會輕鬆點
辦起事來也不會那麼痛苦


我聽過有公司整個把照片買斷,攝影師不得保留任何檔案的合約
這只是商業行為,無須為此煩惱
我是過來人......

Silkworm wrote:
是這樣的

弟受雇於...(恕刪)


誠如第五樓的大哥所言,在無契約約定下的雇傭關係,你只擁有人格權(三種),而無著作財產權!!
至於你說把你個人的網站和浮水印放在照片上,是否可認定為人格權中的姓名表示權呢? 我想是不行的,因為個人的網站和浮水印不代表你吧!!
而且當你一跟公司提出要求時,我想你就需要面對長官的異樣眼光與接下來簽訂放棄著作人格權的合約了吧!
好好衡量吧
感謝葉小瞇&jomini前輩的回應。

其實在這公司很快樂,工作內容和成就感都是前所未有。

只是前陣子,和同事發生一些事情

這位同事刻意的找我麻煩,已經一個多月了,從那時候開始,每天上班真是苦不堪言。


這陣子,完全都是憑藉著對工作的熱誠和工作的成就感在苦撐著,我祈禱有一天會有改善
直到前幾天,這位同事大爆發

不僅刻意的找我麻煩,一大早就對我大聲囔囔

我跟她說:「你不能好好講?一定要這麼大聲嗎?」

他說:「我就是這麼大聲,我就是看你不爽,怎樣?」

被他這麼一說,我真的火快大起來了,我淡淡的回了她一句:「沒關係,走著瞧。」

結果他更兇了,他大聲的叫囂:「瞧什麼?瞧什麼?」

我再說;「沒有,反正就走著瞧」

然後,這位口氣很大的同事更大聲了,罵了我一句:「垃圾」

...

垃圾...


我只是來工作,領個薪水,我沒有必要被說是垃圾吧?

一大早就這樣吼,真的火起來了,我直接打開門,衝下樓要去找他爸爸,跟他說他的寶貝女兒罵我垃圾

沒錯,我這位同事是老闆的女兒。


衝下樓,老闆不在,所以我只好乖乖上樓。

老闆女兒再跟我說了一些話

跟我說了一句:「我沒辦法再跟你共事,很抱歉」


是的,當一間公司,老闆的女兒沒辦法和我共事,我能怎辦?



被欺負了一個多月,累積下來的怨恨,在下班後,我仔細了查過相關法條

我就是想要這個講話咄咄逼人的傢伙走著瞧,瞧什麼?瞧這個。


二天下來,和朋友家人談了很多,和我發生問題的是她女兒,和公司根本也沒關係

要搞得那麼僵,實在一點也不值得。


所以,明天會提辭呈

誰叫

我只是個小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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