抒發文: 我在1/13晚間,於燦坤購買三台國際牌16公斤 不鏽鋼洗衣機 NA-V178VBS-S,
當時口頭約定,送貨日,工作天3-5天、我在1/17下午、還有打電話確認過交貨時間。燦坤
於1/18晚間來電約定交貨時間。約1/19下午交貨。1/20中午來電說無法交貨,要延到2月
中、看是要等還是退款給我。1/20晚間到店溝通表達說這樣已經違約了。請求我跟別
家買的差額。店長很不爽地叫我去問消保官。(這點,我事後也覺的當初怎麼會提這樣)。
1/21打電話去請問消保官,消保官建議我提訴願,到今天對方也都不理我。想說用依照
依民法249條,請求訂金一倍的罰金(62100*2=124200)。但發票上面沒註明交貨日期。
到時各說各話。現在這個案件要等2/10準備提二次訴願調解了。

PS:這篇重點是建議各位在,燦坤買東西,在發票上面,要註明,交貨日期、型號,免的
投訴無門。

◎ 請問有打,民事的律師能只點一下技巧嗎,如有機會希望能把爭取下來的賠償金扣掉必
要開銷,剩餘款項全數捐給社福單位。感謝!(我住高雄,能幫忙感激!)

燦坤購買家電(須多方注記)
文章關鍵字
放寬心吧,買洗衣機才是你的目的,去達成自己的目的比較重要吧。呵
您確定62100是所謂的訂金?
您確定民法249條是這樣解釋的嗎?

TO 二樓 是阿 1/20 就另外購買三台 1/22就安裝完畢了!

TO 三樓 也許吧,全額付清不算訂金。那你覺的,要多少錢算訂金說
法條是消保官給的,不是我去認定找的!
如果你有有建議,可以提出來,謝謝!
民法§249條指的應該是指給付一部分訂金的狀況吧

你的狀況是遲延給付,買方有解除契約的權利。

解除契約後賣方所受之已給付金額應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若因遲延給付造成買方受有損害,賣方應賠償買方。

以上是我學術不精的理解…僅供參考

當然如果消保法另有條文,則優先適用
三台62100價格上稍貴一些!
比燦坤服務好的還很多~
別跟他受氣~趕緊買到洗衣機要僅!
雖然店家比較理虧,但連鎖賣場的家電比一般電器行貴很多,你可以找附近的電器行叫貨報價肯定讓你驚訝,原來你要幫連鎖賣場付那麼多管銷費用,
另一方面 得理要饒人,理直要氣和,大部分的民眾若做得到社會會祥和許多,犯不著為了這一點事情去走司法程序浪費那麼多時間跟資源,還不一定得到想要的結果
沒有書面交貨日期,以口頭約定,
這方面不知道可否以民法第94條,雙方意思表示正確,表示達成交易以及交貨日為主,
但對方卻違約,意思表示是正確就表示成立了交易,
而且也付了訂金,只是不知道可行與否,以意思表示正確為確認交貨日?

快樂的藍色飛翔 wrote:
沒有書面交貨日期,以...(恕刪)


依民法345條二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買賣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故在雙方口頭允諾時為契約成立之時。
TO 六樓 我在21號,在外面,就買好了,是比較貴一些些。

七樓 不知道耶,這台我在外面買比較貴一些些
我也想過,要撤銷申訴,只是想到,那個店長的嘴臉,我就按不下去

八九樓 現在,卡在,沒有白紙黑字,寫"交貨日期"到時,會變成,雙方各執一詞,
實在沒想到,買個家電,還要錄音存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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