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口頭約定,送貨日,工作天3-5天、我在1/17下午、還有打電話確認過交貨時間。燦坤
於1/18晚間來電約定交貨時間。約1/19下午交貨。1/20中午來電說無法交貨,要延到2月
中、看是要等還是退款給我。1/20晚間到店溝通表達說這樣已經違約了。請求我跟別
家買的差額。店長很不爽地叫我去問消保官。(這點,我事後也覺的當初怎麼會提這樣)。
1/21打電話去請問消保官,消保官建議我提訴願,到今天對方也都不理我。想說用依照
依民法249條,請求訂金一倍的罰金(62100*2=124200)。但發票上面沒註明交貨日期。
到時各說各話。現在這個案件要等2/10準備提二次訴願調解了。
PS:這篇重點是建議各位在,燦坤買東西,在發票上面,要註明,交貨日期、型號,免的
投訴無門。
◎ 請問有打,民事的律師能只點一下技巧嗎,如有機會希望能把爭取下來的賠償金扣掉必
要開銷,剩餘款項全數捐給社福單位。感謝!(我住高雄,能幫忙感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