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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10573887
orea2007 wrote:
但垃圾郵件如何界定就是個問題了。...(恕刪)
正因為垃圾郵件是個人主觀認定,所以才採取由收信人個人提出民事求償的方式。
石皮 wrote:
確定抓的到是誰發的?...(恕刪)
依據該草案內容,如果收信人授予訴訟實施權給團體訴訟機構,由團體訴訟機構代
為向發信人求償,則該團訟機構可以向網路服務提供業者調取發信人相關資料,但
是所調取的發信人資料只能作為該訴訟之用。
justforfun wrote:
這種東西有用, 早就不會有垃圾信了...(恕刪)
所以該草案也規定,主管機關得要求網路服務提供業者,採取必要防護措施,過濾垃
圾郵件,法律通過之後,使用者在一般信件夾中要看到垃圾郵件的機會應該會大幅下
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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