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得到賠償前,自己必須先舉證,證明該垃圾郵件已經造成你的損失。問題是,除非該垃圾郵件帶病毒,但是電腦資料又價值多少呢?該如何評估,都是請求賠償者很難估算的,且法官又能對你提出的數字相信幾成?所以該法有等於沒有
主旨中也必須註明「商業」、「廣告」字樣,並註名發信者的詳細資訊。如何認定?信有很明顯的商業跟廣告嗎?撇開除了是真的商業或廣告的垃圾信外.要是你發的信,別人也認為是垃圾信呢?這是一種主觀意識.況且所發的不是都是你認識的人??人家認為你發的是垃圾信怎麼辦?況且就算人家檢舉,要上法院,當事人要掏腰包可能還要請律師告人.算一算不和吧??這個法案行政有其困難點..
商業廣告信與垃圾信怎麼區分 會變成個人主觀意識嗎那正規公司的電子報/DM服務是否也會變成"垃圾信"?這的確是要說清楚新聞內是說要採「默示拒絕」機制;發信人應在首次傳送時就說明,若收信人未回傳就視為拒絕繼續接收,因此收信人要拒絕後續來信,不需對發信人有任何回應。
我覺得最重要的就是只要是廣告郵件都應該預設為終端用戶不想接收或者網站發送時應該先發放一封類似同意書的郵件讓用戶自己決定要不要而不是像現在先發再說,然後取消還得一大堆繁瑣的手續更過分的是有些網站說只要輸入email就可以取消當你輸入後反而讓原本亂槍打鳥的廣告商知道這個信箱是有效的@@
雖然很希望這種法案可以通過,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法規一出來定有許多漏洞,這因該對那些垃圾信業者而言很好處裡。重點......現在是什麼景氣每天花時間處裡這些法案,難道沒有對人民有比較實質幫助的東西可以做嗎??很多東西都可以修改,但是事情總有輕重緩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