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爾基 wrote:
其實大家事後想會覺得...(恕刪)
旁觀者清啊
那女賣家有可能是也有可能不是共犯(可能性很低.因為她人還在現場,會被請去當證人的)
就像那女賣家看po文者買家的看法.
所以當下的作法就是現場報警
並請女賣家留下來作證.
那個macbook上面可能有騙子的指紋而且也是證物
還需要雙方拍賣網頁帳號啊這些可能都是線索
看來保險作法面交時都要互相先用手機拍個照
不論是物品跟交付人
這樣有問題至少有個線索................
JohnWuson wrote:
謹回覆上開疑問:
假設現在第三人是善意,也就是完全不知道所買到的電腦是贓物時
1.在刑責部份,由於刑法贓物罪只處罰故意,所以在第三人是不知情的情況下,不構成收受或故買贓物罪。第三人不會觸犯刑法。
2.但在民法部份,即使第三人因為善意而構成善意受讓,但是民法有一個949條的規定,也就是遺失人在兩年內還是可以請求第三人返還,但如果是從拍賣或公共市場買到的,遺失人需要先付錢給第三人,才能把東西拿回來。
當然,如果電腦原本主人要主張說這是遺失物,就必須要自己證明說「就是那一台」,要自己提出一些證據了。